1、破产界限,也称为破产原因,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债务人申请企业破产的条件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同时该企业法人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债权人申请企业破产的条件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条件是:企业法人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2、破产能力,是指民商事主体被宣告为破产的资格。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条的规定,企业法人才有资格被宣告为破产。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35条的规定,“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者适当扩大了《企业破产法》适用的范围。
3、无破产障碍。破产障碍是指,对已经发生破产原因的债务人,存在阻止破产程序开始或者继续进行的法定事由,从而不对该债务人进行破产程序或终止已经开始的破产程序,该法定事由即为破产障碍。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05条和108条规定了破产障碍的具体情形。
(二)破产申请的形式要件:当事人申请企业法人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符合法律要求的申请书和材料。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目的;申请的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书、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三)破产案件属于受理人民法院管辖。
2、答:管理人是指在破产案件中受人民法院指定,在企业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程序中负责债务人的财产管理和清理、估价、处理、分配等破产事务的机构和个人。 管理人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 1、相对的独立性?? 2、中立性?? 3、专业化??
(注:具体答案参见课本156页。)
管理人的权利主要有:(1)工作人员聘用权。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2)获得报酬权。管理人履行职责,应当获得合理的报酬。管理人获得的报酬是纯报酬,不包括因进行破产管理工作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
3、答:破产障碍是指对已经发生破产原因的债务人,所存在的阻止其破产程序开始或继续进行的法定事由,从而不对其进行破产程序或者终止已经开始的破产程序。
破产障碍分为阻止破产程序开始的障碍和阻止破产宣告的障碍。《企业破产法》第108条规定,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1)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了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了全部到期债务;(2)债务人已经清偿了全部到期债务的。《企业破产法》第10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
理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部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人民法院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在企业存在破产障碍的情形下,即使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也会被驳回。
4、答:破产费用实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二支付的各项费用的总称。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1条的规定,破产费用包括:①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②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③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公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而由债务人的财产负担的债务的总称。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公益债务:①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②债务人的财产因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③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④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其他债务;⑤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⑥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5、答:除了普通债权可以申报以外,以下特殊债权可以申报: (1)未到期、付利息的债权;
(2)附期限、附条件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 (3)连带债权;
(4)对债务人享有求偿权的债权; (5)对连带债务人的债权;
(6)依照破产法解除合同造成损害赔偿的债权; (7)受债务人委托的人的债权;
(8)债务人是出票人时,其付款人或者承兑人的债权。
6、答: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包括:①核查债权;②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③监督管理人;④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⑤决定继续营业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⑥通过重整计划;⑦通过和解协议草案;⑧通过债务人财产管理的方案;⑨通过破产财产变价方案;⑩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⑾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7、答: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个人的补偿金。
(2)破产人所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破产普通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别除权与职工债权之间的清偿顺序依照《企业破产法》第132条办理,即以《企业破产法》公布的时间为界限,该法公布前职工的债权优先于别除权受偿。
此外,其他立法对破产财产分配顺序有特别规定的,以其规定执行。如《商业银行法》第71条规定:“商业银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同意,有人民法院宣告其破产。??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
8、答:重整,又称为整顿,是指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的法人企业,通过对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调,借助法律强制进行营业重组与债务清理,以避免破产的法律制度。 从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重整制度看它具有以下特点: 1、重整时间提前,启动主体多元化。??
2、参与重整活动的主体多元化,重整措施多样化。?? 3、担保物权的行使受限。?? 4、重整程序具有强制性。??
5、债务人可负责制定、执行重整计划。?? (重整法律制度的特点具体参见课本第172页)
四、案例分析题
1、(该题按新教材的规定,应将清算组转为管理人。同时改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
(1)答:人民法院查封的甲公司的办公楼不能用于偿还所欠乙公司的贷款,因为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程序应当终止。
(2)答:甲公司所欠丙公司的贷款,部分属于破产债权,部分不属于破产债权。因为,甲公司的机器设备既用于向中国建设银行的贷款抵押担保,又用于丙公司债权的抵押担保。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机器设备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成立,两个以上的抵押权都登记的,先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后登记的抵押权受偿;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都未登记的,按比例受偿。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向银行贷款提供的抵押应当已作登记。故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公司机器设备变现的价值320万元应当先用于清偿中国建设银行的贷款200万元,剩余的120万元再用于清偿丙公司的贷款。因此,加工公司欠丙公司的180万元借款中,有财产担保的120万元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无财产担保的60万元属于破产债权。
(3)答:对甲分公司私分的财产,应当纳入破产程序进行清理,并由管理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并入破产财产分配。因为,第一,债务人设立的分支机构没有法人资格,其财产属于债务人,应当全部纳入破产程序进行清理。第二,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任何私分财产的行为都是无效的,为了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无效,管理人有权追回。追回的财产并入破产财产向债权人进行分配。
(4)答:甲公司与城市商业银行之间签订的保证合同应当终止。因为,在债权人得知保证人破产的情况后,如果未申报债权参加破产程序,保证人的担保义务即从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终止。但是,新《企业破产法》同时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申报债权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5)答:甲公司的除去设定担保的破产财产额是1590万元。甲公司破产财产的构成是:一、公司的资产总额扣除已作为债务担保物的财产,共计1320万元。计算方式为:1800万元-160万元-200万元-120万元;二、管理人
追回被私分的财产90万元。三、因甲公司股东出资额不足应当由该股东补足的出资180万元。即应当出资的总额300万元减去已出资的120万元(300万元-120万元=180万元)。
(6)答:丁公司应分配的财产额为80万元。计算公式为:【1590万元(除去设定担保的破产财产)-40万元(破产费用)-80万元(应付工资)-220万元(应缴税款)】÷3125万元(破产债权额)×200万元(丁公司的债权额)=80万元。
2、(1)答: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对甲公司将厂房抵押给乙公司的行为予以撤销。《企业破产法》,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以债务人的财产为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本案中,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时间为2007年7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原债务没有甲公司的财产担保,双方于2007年3月就原债务签订抵押担保协议,根据上述规定,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该担保行为。 (2)答:A银行不能将尚未得到清偿的20万元欠款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有加工公司继续偿还。因为破产人不是主债务人,在担保物的价款不足以清偿担保债额时,余债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向破产人要求清偿,只能向原主债务人求偿。本案中,银行与丙公司签订借款合同,该债务关系的主债务人是丙公司,根据上述规定,A银行通过破产程序未能得到清偿20万元余债,只能要求丙公司清偿。
(3)答:丁公司可以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额为5万元。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破产法的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的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的,可申报的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
(4)戊公司向管理人提出以19万元债权抵销其所欠甲公司相应债务的主张不能成立。《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抵销。在本案中,戊公司作为甲公司的债务人,在法院受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后,取得甲公司的债权人李某对甲公司所享有的债权,根据上述规定那个不得抵消。 (5)答:甲公司所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共计37.9万元应当分为两种情况受偿。在新《破产法》公布之前,甲公司所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20万元,以甲公司已抵押的厂房和土地使用权优先于B银行受偿。其余的17.9万元发生在《企业破产法》公布之后,按照规定,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之后,作为第一顺序进行清偿。
第六章 《合同法》部分复习思考题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A 2、D 3、C 4、B 5、B 6、D 7、C 8、B 9、C 10、A 11、D12、B 13、D 14、A 二、多项选择题
1、A、B、C 2、A、C 3、ACD 4、BCD 5、ABCD 6、AD 7、AB 8、BD 9、AD 三、简答题(略) 四、案例分析题
1. (1)乙公司暂停发货没有法律依据。根据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在本题中,乙公司并没有确切证据证明甲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
化,因此,乙公司暂停发货没有法律依据。
(2)根据规定,合同当事人对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在本题中,应当在乙公司所在地履行。 (3)货物灭失的损失应当由甲公司承担。根据规定,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4)①铁路运输部门不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本题中,因不可抗力造成货物灭失,铁路运输部门不承担违约责任。②乙公司可以要求铁路运输门返还运费。根据规定,货物在运输途中因不可抗力灭失,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5)丁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规定,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的,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丁公司的保证期间为2年。根据规定,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7)丙银行不能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根据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主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时,应优先执行物的担保,保证人仅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在本题中,丙银行应当优先执行主债务人甲公司的抵押,因此,丙银行不能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2.(1)应该在乙所在地履行。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照以上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对于履行地点需要按照如下原则进行确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本题中甲是收取货物、交付货款的一方,乙是收取货款、交付货物的一方,所以应该在乙所在地履行。
(2)甲不可以因此而解除合同。根据规定,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本题中仅仅有一台挖掘机存在质量问题,而且这不影响其他挖掘机的质量,因此甲不可以解除整个的合同。
(3)应该由甲承担损失。根据法律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约定的所有权保留条款对风险的移转没有影响,挖掘机已经交付给甲了,所以应该由甲承担损失。
(4)丙修理厂可以行使留置权的。根据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本题中留置的挖掘机与修理是同一法律关系,所以丙修理厂可以留置挖掘机。
(5)乙公司可以解除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题中甲乙约定甲公司任何一个月未按期付款,乙公司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而甲公司连续3个月没有支付货款,这符合了约定的条件,因此乙可以解除合同。
(6)乙可以要求甲支付全部的价款或者解除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本题中没有支付的金额是30万元,为全部分期付款金额的30%,所以乙可以要求甲支付全部的价款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