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6、现存的法律体系并不总是人们更愿意遵守的那种法律体系。——同上,第245页。
127、为权利而斗争——【德国】耶林:《为权利而斗争》。
128、我所敬畏者,惟有头顶的星空和心中的道德律。——【德国】康德
129、在一定的物质生产关系中“占统治地位的个人除了必须以国家的形式组织自己的力量外,他们还必须给予他们自己的由这些特定关系所决定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马克思:《德意志意识形态》
130、我只是由于表现自己,只是由于踏入现实的领域,我才进入受立法者支配的范围。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68页。
131、凡是不以行为本身而是以当事人的思想方式作为主要标准的法律,无非是对不法行为的公开认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6页。
132、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要从这种相对平等的社会观念中得出国家和社会中的平等权利的结论,要使这个结论甚至能够成为某种自然而然的、不言而喻的东西。——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142页。
133、在社会发展的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538—539页。(第211页。)
134、法律的精神就是所有权。——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1册,第368页。
135、一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95页。
136、自由就是从事一切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权利。每个人所能进行的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界限是由法律规定的,正像地界是由地标确定的一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438页。
137、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05页。
138、只有毫无历史知识的人才不知道:君主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无论是政治的立法还是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121—1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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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民主意味着形式上承认公民一律平等,承认大家都有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的平等权利。——列宁:《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01页。
140、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列宁:《列宁全集》第12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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