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培训后,技术处将向电厂提供省调安全管理、技术管理和运行管理的相关标准、规章制度(附录十四)。
9、并网调试前30天,电厂应完成OMS系统中一、二次设备库填报工作。之后,向省调方式处提交《四川电力系统新设备加入系统运行申请书》(附录七)。
10、并网调试前30天,电厂向省调技术处提交《四川电网并网电厂接入系统设备(装置)安全运行情况自查表》(附录十一),技术处组织各专业审查;同时提交生产运行人员名单(附录十三)。
11、并网调试前15天,电厂应完成电厂端远动设备或监控系统、电量计量终端、调度数据网设备、PMU设备、二次安全防护设备、水调自动化系统等自动化系统的安装工作;并网前7天,电厂应配合通自中心自动化处完成以上设备接入省调、备调系统的调试工作,并符合接入系统要求(附录五)。
12、并网调试前15天,电厂将继电保护技术监督报告提交保护处审查。审查通过后,保护处下达涉网设备启动调试定值。节能调度处进行发电计划、运行考核软件的调试。
13、并网调试前15天,电厂向方式处报送15天资料,包括与电网安全密切相关的重要参数、运行方式和整定值(见附录一)。
14、并网调试前15天,电厂向通自中心通信处提交通
信光缆全程测试报告、光纤使用明细表和接入系统通信设备台帐等工程竣工材料(见附录六)。
15、并网调试前10天,调度处编制机组启动投产方案。 16、并网调试前5天,电厂将继电保护技术监督整改报告和涉网线路实测参数提交保护处审查。审查通过后,保护处完成继电保护定值计算,下达启动调试调度方案及涉网部分继电保护定值单。
17、并网调试前5天,各专业完成机组投运申请批复。 18、并网调试前1天,电厂开始实时运行值班,并与省调进行调度业务联系。
19、启委会确认电厂具备启动调试条件后,省调按启委会通知进行启动投产工作,机组并网进入调试期。
机组并网调试期的工作
一、 机组在调试期内,应完成规程规定的所有试验。与电网运行有关的试验方案及时间安排(见附录十)须经省调批准,省调根据电网实际情况为并网调试安排所需的运行方式。 二、 电厂根据省调已确认的并网调试计划进行机组并网运行调试。
1、电厂调试运行机组应视为并网运行设备,纳入电力系统统一运行管理,遵守电力系统运行规程、规范,服从统一
调度。
2、具体的并网调试操作应严格按照调度指令进行。 3、电厂自行管辖的设备进行可能对电网产生影响的调试或操作时,应提前将调试方案告知电网调度机构做好准备工作及事故预想,并严格按照调试方案执行。
三、 在调试期间,如调试计划有变动,电厂应将拟变动的情况报省调,经省调确认批准后执行。 四、 省调应配合电厂进行并网调试。
1、将并网调试电厂纳入正式调度管辖范围,按照电力系统有关规程、规范进行调度管理。
2、根据电厂要求和电网情况编制调试期调度实施方案(含应急处理措施),合理安排电厂的调试计划。
3、根据机组调试进度及电网运行情况,可对调试计划进行滚动调整,保证电网安全运行。
机组进入商业化运行的工作
一、 新机组在进入商业化运行前,应完成附录十包含的系统调试工作;电厂AGC、AVC、相量测量(PMU)和机组一次调频、PSS等涉网自动控制系统应与机组同步投运。 二、 新建发电机组完成涉网安全试验后,应要求试验单位在24小时内将试验简要报告和相关实测参数报调度机构审
核,并根据调度机构提出的机网协调措施,正确整定机组涉网参数,启用机组涉网功能。
三、 机组调试结束30日内,电厂须向省调提供经有资质的技术监督机构认可的调试报告及结论。
四、 有关调试工作结束后,电厂登陆OMS系统向四川省电力公司提交进入商业运行的申请。省调根据电厂提供的有关试验数据、安全性评价结果、技术监督部门的结论,对机组投入商业化运行的技术条件提交审核意见。
七、梯级水电厂集控中心投运工作流程
发电厂工作内容 联络处室 时间要求 调度机构工作内容
邀请调度机构参与集控中心建设方案评审 技术处 3个月前 各专业初审集控中心试运行必备技术条件,并反馈意见给发电企业。 各处室 提交集控中心投运技术资料 各处室 提交集控中心试运行申请 方式处 召开集控中心技术讨论审查会,做出 是否同意试运行的决定。 各处室 集控中心试运行 方式处 提交试运行总结报告及正式投 运申请 水调处 1个月前 2个月前 批准试运行日开始 试运行申请批复 各处室 至少满3个月后 5个工 作日内 正式运行申请批复 各处室 调度中心、通自中心批复同意的正式运行日期 集控中心正式运行 调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