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借鉴《会计法》和《总会计师条例》等立法经验,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要求,提高立法层次。在政策层面上,建议将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与国资委有关重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例如:在进行中央企业公司制改造,企业的合并、分立、重组、转让,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董事会试点等工作中,赋予总法律顾问及法律事务机构相应的职责及审查义务;在规划中央企业组织模式时,注意考虑总法律顾问及法律事务机构的设置、职责及相关业务;在组建30-50家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集团中,明确提出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要求;在确定中央企业考核指标中,将企业依法经营情况(包括决策的合法性、防范风险的水平和能力等)作为一个衡量指标,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在重视考核结果的同时,加强对过程的考核。中央企业要建立完善的企业法律顾问审核把关制度,并细化工作流程;国资委审批相关业务事项时,也要注意审核企业总法律顾问或法律业务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
(三)突出重点企业,加强人才培养
按照国资委的总体要求,在今后2-3年内,53家大型中央企业和其他具备条件的部分中央企业以及地方重点骨干国有企业都要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当前,建议重视抓好在国有经济中地位突出、在各行业具有代表性的企业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在这些企业率先实现法律风险的有效控制,不仅有利于保障国有经济的安全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而且能够为其他中央企业和国有企业做出示范。同时建议,借鉴我国建立总会计师制度的做法,从企业领导体制上明确总法律顾问的地位,在大型中央企业一方面加快选配,另一方面注意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后备人才管理制度,加大培养力度。要定期组织法律专业培训和国内外业务交流,提高总法律顾问和高层次法律人才的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特别是增强与国际大跨国公司的交流,广泛借鉴他们好的理念、做法和经验,完善我国企业法律顾问的制度和体系,奠定国有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的队伍基础。
(四)以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加快建立中央企业法律工作管理体制和业务体系
企业的法律工作,在管理上既不同于企业的经营业务,又不同于社会律师的法律服务,是法律专业知识与企业经营管理实践相结合的产物。因此,在企业法律工作管理体制和业务体系建设上,要充分体现这一规律和特点,突出总法律顾问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中的管理职能。当前中央企业在实施“走出去”战略时,应特别注意借鉴国外企业好的做法,重视了解掌握所在国家的法律规定。据德国专家介绍,近几年来中国企业对德国大宗投资效果均不尽理想,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中国企业对德国市场缺乏全面了解,对德国法律(包括劳动法、环境法和税法等)几乎一无所知,企业法律顾问特别是总法律顾问的作用未得到应有的发挥。如一家中国公司在德国投资后,将原来的许多欧洲供货商换成了价格便宜的亚洲供货商,至于如何满足欧洲质量标准却不考虑,根本没有进行法律风险论证,导致投资失败。我们在加快中央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时,对这一现象应给予高度重视。为此,建议借鉴欧洲大企业、大集团建立由总法律顾问牵头的组织模式,逐步建立起适应新形势新情况需要、符合中央企业实际的法律事务组织模式。要建立中央企业统一的总法律顾问执业规范,进一步确立总法律顾问在企业法律事务管理中的核心地位和作用。要逐步改变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划分行政等级制的传统做法,实行法律业务分类,尽快制订技术等级制的标准和评聘条件,积极探索企业法律顾问待遇收入与专业含量、实际贡献挂钩的办法。
(五)积极创造条件,努力改善企业法律顾问的执业环境
在欧美发达国家,对企业法律顾问的社会公认度很高。一个法律工作者是从事企业法律工作还是社会律师工作,只是职业选择的不同,两者不能兼任,也不能互跨,但其角色互换没有制度性的限制,企业法律顾问与社会律师双向交流有着畅通的渠道。这种基于同一专业背景下不同职业的准入制度,优化了全社会法律人才资源的配置,值得学习借鉴。此外,从我国的具体情况来看,当前企业法律顾问在代理本企业法律事务到工商部门、法院系统查卷阅档以及办理有关法律手续时,也应明确赋予其类似社会律师的权利,为企业法律顾问创造更好的执业环境。
(六)加强督促检查,努力使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落到实处
在今年4月国家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总结会议上,黄淑和副主任代表国资委明确提出在大型中央企业加快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并部署了重点工作。根据目前中央企业进展情况,建议国资委进一步加强检查,加快督促落实。一是充分利用互联网和工作简报等媒体,介绍已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大型中央企业的做法,推广他们的成功经验;二是定期向中央企业公布这项工作进展情况,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加大督促力度;三是选择一些典型企业召开研讨会、座谈会,促进中央企业之间的横向交流学习;四是深入中央企业,加强调研,具体了解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进度和存在的问题,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从而通过扎扎实实的措施加快推进这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