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1号)规定:“一、对节约能源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二、对使用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16、工会经费缴费时间是什么?
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总工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会经费征缴办法(修订)》的通知》(渝地税发〔2010〕235号)规定:第九条 工会经费或筹备金申报缴费程序:(一)工会经费或筹备金每年分两次征缴(缴费单位自愿申请全年一次缴纳的除外),缴费单位应当于每年7月1日至31日和次年的3月1日至31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分别申报缴纳上半年和下半年工会经费或筹备金。工会经费和筹备金按《重庆市工会经费申报审核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内容进行申报。《申报表》一式三份,由重庆市总工会统一印制。 17、公路建设需要交纳资源税吗?
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资源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地税发〔2006〕235号)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对公路建设施工单位按实际完成投资所开具发票金额的0.35%征收资源税(对独立标段的特大桥梁、特长隧道建设按0.1%征收),对施工单位外购应税沙石料取得的资源税管理证明所载资源税额和代扣代缴的资源税予以抵扣。
18、公司年平均工资低于本地社平工资的,残保金以那个为准?
根据《重庆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渝财综〔2004〕81号)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低于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按单位实际工资计算。 19、小微企业残保金有什么优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规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0、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时间是什么时候?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76号)文件规定二、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21、纳税人多交纳税款,是否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纳的税款并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22、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是否有相应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期限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两千元以上一万以下的罚款。 23、发票丢失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24、发票领购相关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25、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47号)第14条: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住房的次月。税款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税额
26、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期限是多久?
根据《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重庆市
人民政府令第247号)第十五条:个人住房房产税纳税期限为每年的10月1—31日。
27、自建的房产怎么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
根据《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等财产行为税政策执行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财税(2015)93号:自建房产应计入房产原值纳税的地价,按以下方法确定:
(1)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房产建筑面积×2×单位地价;
(2)宗地容积率高于或等于0.5的,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房产占地面积×单位地价。
其中:宗地容积率是指一宗土地上的建筑物总面积与地面面积的比;分期建设的,以规划部门核定的宗地容积率为准; 单位地价=宗地总地价÷宗地面积;
地价是指土地成本,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等;
占地面积是指建筑物所占有或使用的土地水平投影面积,按建筑基底面积计算。
28、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 根据《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等财产行为税政策执行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财税(2015)93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第6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已销售房
屋的占地面积,可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计税土地面积中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并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时间按‘房屋交付时间和购房者房屋产权登记时间孰先’的原则确定。”公告中房屋交付时间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发送的接房通知书中注明的交房日期。
29、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规定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30、企业发生的以前年度未扣除的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