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令: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发射台细则)(2)

2019-08-31 17:37

场应急抢修工具和相关材料;应配置信号发生器、解调器、示波器、功率计、频率计、场强仪等必要的仪器仪表。

第七节 灾备与应急播出

第二十二条 无线发射台应具有一定的防御自然灾害能力,应根据当地地质、气候特点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宜建立应急、灾备播出机制,当发生特别重大灾害或突发事件,应能够应急播出重要节目。

第八节 无人值守站

第二十三条 应采用封闭式空间设计,满足无人值守条件下良好的防火、防盗、防尘、防漏、防虫、保温等防护条件。

应配置具有自动控制和远程遥控功能的通风、空调等设备,并配置可远端管理的防雷保护系统、消防自动控制系统及安防监控系统。

第二十四条 应建立远程监控管理系统。实现对站内信号源系统、发射系统、供配电系统等的远程监控和管理。远程监控系统应具备系统运行工作状态远程实时监测、主要参数实时记录、运行异态实时报警、远程控制以及数据管理等功能。

第三章 运维与技术管理

第一节 运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应遵循《广播电视发射台运行维护规程》(GY/T 179以下简称《运维规程》)等相关规程的规定,按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的节目、频率(频道)、功率及其它技术参数满时间、满功率、满调制地发射广播电视节目。

第二十六条 无线发射台安全播出的年度运行指标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停播率≤180秒/百小时,即可用度≥99.95%;

(二)二级,停播率≤60秒/百小时,即可用度≥99.983%; (三)一级,停播率≤30秒/百小时,即可用度≥99.992%。 第二十七条 发射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中波、短波发射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中、短波调幅广播发射机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GY/T 225)的要求;

(二)电视发射系统指标应符合《电视发射机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GY/T 177)的要求;

(三)调频发射系统指标应符合《米波调频广播发射机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GY/T 169)的要求;

(四)移动多媒体广播发射系统指标应符合《移动多媒体广播UHF频段发射机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GD/J 020)的要求;

(五)数字电视地面广播发射系统指标应参照《移动多媒体广播UHF频段发射机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GD/J 020)的要求;

(六)中、短波发射天馈线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中、短波天馈线运行维护规程》(GY/T 178)的相关要求;

(七)电视和调频广播发射天馈线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电视和调频广播发射天线馈线系统技术指标》(GY/T 5051)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一)机房管理制度应包括机房出入人员管理、机房禁止性规定等; (二)值班及交接班制度包括含交接班要求、值班内容、纪律要求、监听监看要求等;

(三)安全制度应包括技术安全、施工安全、消防安全规定等; (四)用配电管理制度应包括用配电规范、安全规范、主要运行参数和关键设备运行情况巡查规定等;

(五)播出变更管理制度应包括播出变更的启动条件、播出变更前的各

项准备措施、播出变更的检查确认规定等;

(六)事故报告制度应包括不同等级事故的报告原则、报告内容(事故原因、影响范围、处理过程等)、报告要求等;

(七)维护检修制度应包括维护检修的项目和周期、检修规范、责任分工、重要数据的存储与备份规范、维护记录规范等;

(八)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应包括技术档案的范围、存档要求、分类明细、出入库管理、销存时限规定等。

第二十九条 应根据播出系统和播出任务制定和完善各项运行工作流程和设备操作流程。

(一)运行工作流程主要包括:交接班流程、巡机流程、节目调度流程、播出事故处理及报告流程等;

(二)设备操作流程主要包括:信号切换操作流程、发射机开(关)机流程、发射机倒换流程、供配电设备操作流程等;

(三)各项操作应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操作规范,业务调度应按调度单的要求执行;运行工作和设备操作应做好记录并存档;跨单位、跨部门的业务调度、操作指令应有书面通知,相关通话联络应有录音和文档记录。

第二节 维护管理

第三十条 应遵循《运维规程》的规定,建立 “计划科学、分界明确、操作规范、管理严格”的维护机制,做好各技术系统日常维护以及大修、更新改造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应参照《运维规程》的相关要求,针对不同系统和设备分类制定周检、月检、季检和年检等周期性的维护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维护工作应做好记录并存档。

第三十二条 应根据国家、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并结合自身承担的维护任务、各类设备设施的特点,制定供配电系统、信号源系统、发射系统、自

台监测系统等的维护操作规程。

第三十三条 维护分工、分界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将台内技术系统各环节的维护责任落实到部门、班组、个人,做到界面清晰、责任明确、不漏检、不重叠;

(二)应与上、下游相关播出单位划清维护分界,并签订维护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应包括维护分界图、各方保障责任、故障处理协调机制、联络电话等。

第三十四条 应按照《运维规程》的有关规定,对运行维护所需的各种工具和器材妥善放置、专人管理,定期检查补充、定期标校;备品备件应进行登记造册,放置于满足器件存储环境要求的指定位置,并定期加电检测和维护。

第三十五条 代维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委托其他单位承担运行维护任务时,应选择具有相应安全保障能力的代维单位并签订有效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应指定专人对代维单位的运行维护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代维单位进行维护操作时,应安排内部人员监护;

(二)设备所在地的单位应承担设备运行监测、故障应急处置等代维任务,并与委托方签署有效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应严格履行协议范围内的相关责任和义务,及时向委托方反馈运行维护情况。

第三节 技术管理

第三十六条 新建发射系统需要申请试播期的,应提前7个以上工作日逐级报请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其中,由中央投资建设的应逐级报请广电总局批准。

试播期审批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批准试播的,应同时将批复意见抄送

广播电视监测、指挥调度机构。

第三十七条 应急预案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针对技术系统的特点和自台实际情况,制订突发故障应急预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包括:供配电故障应急预案、播出重要环节故障应急预案以及非法干扰事件应急预案、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其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并报上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二)各相关部门和岗位根据应急预案制定详细的应急处置流程; (三)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和流程,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并组织演练。

第三十八条 重要保障期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应制定重要保障期预案,预案应包含重要播出前的准备、重要播出中的保障措施和突发故障、事件的应急处理等内容;

(二)应做好技术系统的全面检修、测试工作,应对备品备件、应急工具进行全面检查并及时补充;

(三)应提前协调电力供应、线路传输、通信联络、设备生产商、系统集成商等相关单位、部门为播出提供保障支持。

第三十九条 临时停机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各短波发射台的发射机需临时停机涉及广电总局直属单位的,以及节目影响范围涉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提前7个以上工作日逐级上报至广电总局批准;

(二)各发射台(除短波发射台外)发射功率在100瓦以上转播中央广播电视节目的发射机,需临时停机三天以上的,应提前7个以上工作日逐级上报至广电总局批准;

(三)各发射台(除短波发射台外)发射功率在100瓦以上转播中央广播电视节目的发射机,需临时停机三天以内的,应提前3个以上工作日逐级上报至广电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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