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令: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发射台细则)(3)

2019-08-31 17:37

(四)各发射台转播地方广播电视节目的发射机临时停机的,申请程序、管理要求由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五)临时停机申报材料应说明临时停机原因、起止日期和时间;涉及的节目及频率、影响范围、操作方案、应急措施等内容;

(六)临时停机批准或备案后,申请单位应在操作前通知相关播出单位,相关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通知监测、指挥调度机构。

第四十条 运行变更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台站地址、天线有效高度、发射功率、频率等运行参数需要变更的,应逐级上报至广电总局审批;批准变更的,审批部门应同时将批复意见抄送监测、指挥调度部门;

(二)运行变更后应进行测试,测试通过后方可投入运行;应及时修改播出系统图等技术资料,妥善保存变更前后相关档案。

(三)运行变更应及时通知相关播出单位。 第四十一条 施工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施工安排应以减少对播出影响为原则,尽量安排在例行检修时间进行,需要临时停机的,应做好临时停机申请(或备案)和操作通知等工作;

(二)施工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应明确:施工的目的和要达到的效果、施工内容和施工区域、详细操作步骤和时间进度、各项安全措施、相关责任人和需要协调配合的部门、对安全播出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应急操作处理流程等内容;

(三)施工时,应遵守相关安全规范。并做到:严格划分出施工区域,放置警示牌;安排熟悉安全播出的人员监督整个施工过程,发现威胁安全播出的行为,立即予以制止;在播出机房内施工,应与播出运行设施分离,并加强对播出设备的巡视;施工用电应与播出用电隔离。

第四十二条 事故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安全播出事故的界定、分类、分级、统计和上报应按广播影视行

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行业标准执行;

(二)应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安全播出要求,制定本单位的事故管理制度;

(三)对于重大事故应成立分析检查组,对事故原因、处置过程进行调查,对处置方式、方法进行分析,形成分析报告;

(四)应根据事故的分析调查,编写事故案例,并及时组织召开案例分析会,通报情况,总结经验教训;

(五)应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人予以处理,对排查发现的播出事故隐患应及时进行整改。

第四十三条 报表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按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要求,汇总分析技术指标、播出运行、事件/事故等情况和数据,按时填报相应报表;

(二)上报数据应准确真实,并由专人进行审核; (三)应根据报表类型分类整理报表档案。 第四十四条 技术资料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技术资料管理应符合《运维规程》的有关规定;

(二)应建立技术资料库,有条件的应建立电子化技术资料库。资料库应包括:建站档案、技术审批文件、运维与技术管理制度、设备档案、运维档案、应急预案、事故档案、系统图纸、系统方案、系统重大技改资料、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及安全播出文件、报表等;应由专人负责对技术资料及时更新整理。

第四十五条 技术安全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有关技术安全的规定,遵循《广播电视中心和台、站电气工作安全规程》(GY 63)、《广播电视中心和台、站天线工作安全规程》(GY 62)、《广播电视高塔供电、防雷、给排水、通风和消防系统运行维护规程》(GY/T 208)、《中、短波天

馈线运行维护规程》(GY/T 178)等行业标准中的有关技术安全要求;

(二)应按照国家、行业相关规定和标准制定和细化相关的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强化广播电视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教育,落实安全责任和措施,加强监督检查,避免发生技术安全事故;

(三)高压供电系统操作人员应熟悉电气规程,熟练掌握电气设备性能、接线方式、运行方式等。天线和高塔的维护人员必须具有专业资格证,熟练掌握设备的电气基本知识和高空作业的操作技能,并在工作中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四十六条 应建立安全播出检查和考核制度,定期对各播出系统的运行和维护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检查和考核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系统配置:检查技术系统分级保障的配置及验收情况,评估技术系统的可靠程度;

(二)系统指标:检查技术系统的主要技术指标,评估技术指标达标等级;

(三)规章制度:检查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情况,评估规章制度的完善和落实情况;

(四)预案流程:检查应急预案和操作流程的制定和演练情况,考核值班人员的掌握程度,评估各播出系统应急预案和关键操作流程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五)文件资料:检查值班日志、运行记录、播出运行文件、维护计划、维护记录、安全播出报表、安全播出事故处理和分析报告、设备器材档案等资料,评估技术资料的管理水平。

第四十七条 应对技术系统和播出管理进行安全播出风险评估,对评估出的不足和薄弱环节应及时整改。

第四十八条 人员要求及培训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播出值班岗位和维护岗位人员应通过政治审查,具有相关的专业

学历,满足岗位要求,并通过岗位培训和考核;

(二)应定期进行安全播出教育,定期组织技术人员及与播出有关的人员进行培训、演练、考核,对考核不合格人员应予以转岗;

(三)应对技术人员进行业务和新技术培训,提高安全播出保障能力; (四)与播出相关的供配电等保障部门及其从业人员应统一纳入安全播出管理。

第四节 信息安全管理

第四十九条 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针对本单位设备运行监控系统、电力和环境监测系统等与播出相关信息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网络信息安全制度,明确日常操作、运行维护中的信息安全要求;

(二)播出相关信息系统应与其他网络物理隔离,封闭主机不必要的外部数据接入端口,采取病毒防护、授权认证、数据备份等安全措施,并定期对病毒库及操作系统等进行更新和升级。

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实施细则下列用语含义:

(一)停播率指发射台所有播出节目累计停播时长与播出总时长的比值,单位为:秒/百小时。公式:

停播率?事故次数?各套节目累计停播时长(秒)各套节目播出总时长(百小时)

其中,统计节目累计停播时长时,节目上游单位造成的停播不计,本单位各环节事故(含外电中断、外部干扰等外部原因引发的事故)造成的停播均纳入统计。

(二)可用度指发射台所有播出节目正常播出节目时长占播出总时长的百分比,单位为:%。公式:

可用度?(1?事故次数各套节目播出总时长(小时)?各套节目累计停播时长(小时))?100%

(三)技术系统指发射台与安全播出有关的系统、设备、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统称,包括:信号源系统、发射系统,以及相关监测、监控系统,相关供配电系统,相关附属设施(包括机房及机房空调、防雷接地、天线防护和应急照明等);

(四)本细则中“应”表示必须达到相应要求;“宜”表示建议达到相应要求;

(五)如无特殊说明,本细则中“以上”含本数。

第五十一条 以下规范性引用文件的最新版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中、短波广播发射台设计规范》(GYJ 34)

《电视和调频广播发射(转播)台(站)设计规范》(GY 5062)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

《广播电影电视系统重点单位重要部位的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GA 586)

《广播电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Y 5067) 《广播电视发射台运行维护规程》(GY/T 179);

《中、短波调幅广播发射机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GY/T 225) 《电视发射机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GY/T 177) 《米波调频广播发射机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GY/T 169)

《移动多媒体广播UHF频段发射机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GD/J 020) 《中、短波天馈线运行维护规程》(GY/T 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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