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自考助学类)设置管理规定(试 行)(2)

2019-08-31 18:13

和相关材料,省教育厅对办学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审查意见及时反馈申办者进行修改完善,材料完备后视为正式受理。

(二)考察评议:材料审查通过后,省教育厅组织专家组对申办学校的办学条件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实地考察评议,形成考察评议报告。

(三)批准及公示:省教育厅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申办学校的办学条件状况、专家考察评议报告,综合区域经济建设、社会发展需要及全省高等教育发展规划,从正式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组织实地考察和走访相关方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批准设立的学校,省教育厅在门户网站公告。 (四)发证:省教育厅向批准设立的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自考助学类)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

第九条 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自考助学类)批准设立后,应凭《办学许可证》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法人登记、单位代码、收费许可、税务登记及其他核准、备案手续。

第四章 变更

第十条 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自考助学类)的举办者变更,须经董事会(理事会)同意,由学校和原举办者提出申请,报省教育厅审批。学校变更举办者,须先进行财务和财产清算,

— 6 —

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清算报告,学校董事会(理事会)、原举办者及拟变更举办者均应对清算结果予以认可,形成认可决议。认可决议和举办者变更的协议均应进行公证。

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自考助学类)的举办者一般不允许变更,如确因办学需要进行变更,拟变更的举办者必须符合相关条件,有利于改善学校办学条件,规范管理,落实法人财产权。

第十一条 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自考助学类)名称、办学地址变更,分立,合并,须经学校董事会(理事会)同意,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十二条 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自考助学类)院长的变更,须经学校董事会(理事会)同意,报省教育厅核准。

第十三条 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自考助学类)章程修改,须经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报省教育厅核准并备案。

第十四条 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自考助学类)董事会(理事会)成员、董事长的变更,须按照学校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五条 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自考助学类)法定代表人变更,经学校董事会(理事会)同意,报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经登记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五章 监 督 管 理

— 7 —

第十六条 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自考助学类)的党、团、工会等组织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十七条 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自考助学类)的名称应当体现学校所在行政区域、办学层次、办学类别特征,并冠以学校字号,统一称“××专修学院”,不得称“大学”,历史原因形成,已称“大学”的,要按照本试行规定要求,由非学历机构另择校名,报省教育厅批准。学校名称前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际”、“国家”等字样;未经省教育厅批准,不得冠以“湖北”和“省”等字样。

如设立网站、网页、广告牌,其域名应与批准的学校名称一致或采用与其名称一致的汉字拼音书写,如使用简称,也应采用名称的汉字拼音字头书写。网站(页)地址应同主页内容一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八条 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自考助学类)只能使用经省教育厅核准的名称,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含分校、分校区、教学点),不得将应由自己完成的教育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

第十九条 按照《教育法》确定的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严禁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自考助学类)进行宗教宣传和宗教、迷信活动。

第二十条 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自考助学类)应按照核准的章程,建立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内部管理,确保教育

— 8 —

教学质量,依法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十一条 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自考助学类)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与审批或备案内容相一致。

第二十二条 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自考助学类)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报物价部门备案并公示。在交费时应将有关退费办法向学生进行公示,并与学生签订退费协议,退费时依照协议办理。

第二十三条 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自考助学类)应当建立学生注册登记制度和学生档案。

第二十四条 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自考助学类)应建立健全助学活动的社会监督制度,建立助学活动咨询和举报电话,畅通咨询和反映问题、表达诉求的渠道,建立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和协调机制,快速妥善处置问题,及时化解矛盾,维护正常的学习秩序和社会稳定。

第二十五条 省教育厅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暂停招生的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的;

(二)篡改校名,乱发招生简章、乱招生、乱许诺、乱发证书的;

— 9 —

(三)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或将学校教育教学任务擅自委托或承包给其它机构或个人的;

(四)抽逃资金、巧立名目乱收费、财务管理混乱、账目不清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形。

第六章 终 止

第二十六条 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自考助学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教育厅责令其终止办学,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一)连续两年未开展教学活动的;

(二)办学条件严重不达标或发生违规、违法办学行为,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三)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违规招生、欺诈招生、损害学生利益并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

(四)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 (五)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法办学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被撤销或责令终止办学的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自考助学类)其举办者和学校负责人应当妥善安臵在校学生。由省教育厅组织财务、审计等部门对学校财务、财产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如资

— 10 —

不抵债,其亏损部分由举办者承担。

第二十八条 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自考助学类)因故无法开展正常教学活动或因合并等原因,举办者或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根据章程规定要求停办的,应当依法进行财务审计和清算,并将学校董事会及举办者对审计和清算结果予以认可的决议进行公证后,向省教育厅提出终止办学申请报告,省教育厅批准后,由学校和举办者妥善安臵在校学生,在省教育厅监督下依法依规处理校产。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省民办高等教育机构(非学历)设置暂行规定》(鄂教成[1999] 2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湖北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3年4月23日印发 主动公开 共印80份

— 11 —


湖北省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自考助学类)设置管理规定(试 行)(2).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西游记》及答案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