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抵债,其亏损部分由举办者承担。
第二十八条 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自考助学类)因故无法开展正常教学活动或因合并等原因,举办者或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根据章程规定要求停办的,应当依法进行财务审计和清算,并将学校董事会及举办者对审计和清算结果予以认可的决议进行公证后,向省教育厅提出终止办学申请报告,省教育厅批准后,由学校和举办者妥善安臵在校学生,在省教育厅监督下依法依规处理校产。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省民办高等教育机构(非学历)设置暂行规定》(鄂教成[1999] 2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湖北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3年4月23日印发 主动公开 共印80份
— 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