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与审查 若干技术问题暂行规定
一、综合说明
简明扼要阐述各章节主要内容、重要数据和结论。
主要包括1、简述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意义;2、项目概况(项目位置、建设性质、类型、项目组成、工程规模、占地面积、挖填土石方量、项目投资及来源、建设工期);3、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情况;4、项目区概况(自然环境、社会环境、水土流失防治区划分情况等);5、方案设计深度、设计水平年及防治标准;6、主体工程分析与评价结论{应明确主体工程选址(线)水土保持制约性因素分析评价结论、方案比选的分析评价结论、推荐方案的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结论[包括工程占地、土石方平衡、弃渣(土、石)场和取土(石、料)场设置、施工方法等],明确对主体工程设计的要求};7、防治责任范围与防治分区;8、水土流失预测结果;9、防治措施总体布局(分区措施布设及主要措施工程量);10、水土保持监测(内容、方法、时段);11、水土保持投资概(估)算及效益分析(水土保持投资、主体工程设计中已计列的水土保持措施投资);12、结论和建议。
二、编制指导思想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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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制指导思想应结合项目自身的性质、特点和建设地点所处的区域环境特征等确定,要有针对性。
2、编制依据应分层次列出编制工作中直接应用到的。 三、水土保持方案的设计深度
水土保持方案设计深度应与主体工程设计深度一致。 四、表土剥离
项目征占地内因项目建设将扰动地表且使表土失去生产功能的区域应当剥离表土,并纳入项目土石方平衡分析,做到挖填平衡。应根据表土资源分布情况和工程特点,兼顾表土实际需求量等,综合分析确定重点剥离区域、剥离厚度、剥离量、临时堆存区域以及后期利用方向。
五、土石方平衡
按自然方进行土石方平衡计算。土石方松实系数统一按《水土保持工程概算定额》(水总[2003]67号)中所列的土石方松实系数表(下表)进行换算。
土石方松实系数表
项目 土方 石方
自然方 1 1 2
松方 1.33 1.53 实方 0.85 1.31 码方
砂方 混合料 块石 1 1 1 1.07 1.19 1.75 0.94 0.88 1.43 1.67 六、弃渣场设置
弃渣场布置涉及河道的,应符合河道管理规定、治导规划及防洪行洪的要求。不得在已建成的水库、湖泊、渠道范围内布设弃土(石、渣)场。弃渣场的拦挡(堤、墙、坝、堰)、护坡、排水等设施,都必须是永久性建筑物,且具有安全、稳定、可靠的性能。
弃渣场的级别划分、防护建筑物级别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技术规范》(SL575-2012)中相关规定确定;弃渣场防护工程的防洪标准原则上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技术规范》(SL575-2012)中相关规定的高限确定。
七、土壤侵蚀模数背景值
按照《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SL190-2007)确定,对水域、硬化地面、裸岩等无土体的微度流失区可不计背景值;对有土体的微度流失区,背景值可直接取300t/km2.年。微度以上的流失区,背景值一般取标准中的区间平均值。
八、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划分,适用于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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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保持的分类主要为:耕地、园地、林地、草地、交通运输用地、仓储及工矿用地、居住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其他土地九类,各占地类型可不再细分。
九、生产建设项目类型划分
划分建设类和建设生产类项目主要依据生产期是否有较大土石方开挖、地表扰动及废弃物排放的情况。对自来水厂及污水处理厂等生产期产生少量固体废物类型的项目,宜划为建设类项目。
十、防治分区
1、各区之间具有显著差异性;
2、相同分区内造成水土流失的主导因子相近或相似; 3、大型线型建设项目应按地貌类型划分一级区,一级分区应具有控制性、整体性、全局性;结合工程布局和施工特点还可进行二级、三级分区;
4、各级分区应层次分明,具有关联性和系统性;
5、对布置在永久工程占地范围内的临时工程不单独划分防治区。
具体可参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计指南》(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11年出版)第一章第四节分区方式进行划分。
十一、直接影响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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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影响区应提出相应的水土流失防治要求,可不计列面积;矿山采空区、移民安置、专项设施迁(改、复)建等应列入直接影响区。由建设单位直接实施的移民安置、专项设施迁(改、复)建等,应列入项目建设区。
十二、类比工程选取
类比工程应根据项目特征特点、自然环境状况、水土保持措施体系布设及实施效果相近或相似的原则分析确定。
十三、水土保持监测
1、主要包括监测目的、原则、范围、时段、频次、点位布设、内容、方法、监测费用估列等相关内容。
2、根据水土流失预测结果,合理布设监测点位。重点对弃土(石、渣)场、取土料场、高填深挖面、施工道路、跨越雨季的临时堆土场等区域布设监测点位。
十四、水土保持投资
1、不同行业对相关措施有标准、定额,且其高于水土保持标准、定额的,采用该行业标准、定额。
2、水土保持投资计列新增水土保持专项投资和主体工程设计中的水土保持措施投资。对其它主体工程设计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措施的投资,不在项目水土保持总投资中计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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