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制图
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制图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水土保持图》(SL73.6-2001)执行。各类图件编号、内容等应清晰明确,与水土保持方案中相应内容一致,主要图件应包括:
1、项目地理位置图
反映项目所在的县、乡(镇)两级行政区划、主要城镇和交通路线。
2、项目区水系图
应包含当地主要河流、干渠、水库、湖泊等,图上应标注项目位置。
3、项目主体工程总体布置图
应全面反映项目总体布置及周边地形。公路、铁路项目还应有平、纵断面缩图。
4、项目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5、项目区土壤侵蚀强度分布图
6、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及防治分区图
7、分区措施总体布设及水土保持监测点位布局图
8、可研阶段的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典型设计图或初步设计阶段的各项水土保持措施设计图。
6
十六、典型设计
不同分区和不同类型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均应进行典型设计。渣场、料场的典型设计量不低于总量的20%;堆渣量在30万m3(含)以上的渣场应逐一进行水土保持措施设计。
十七、计量单位
征占地、措施面积等均以“hm2”为计量单位;土石方以“万m3”为计量单位;水土保持投资中除单价分析表可采用“元”为计量单位外,其余均采用“万元”。数据统一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国家标准另有规定除外)。
十八、植被覆盖率
在缺乏植被生长条件地区的项目和行业有特殊规定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分析确定林草覆盖率。
复耕面积不纳入林草植被恢复率及林草覆盖率计算。 十九、水土保持补偿费
原则按照工程征占地面积、补偿标准计列。同时按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 8号印发)、《四川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川财综[2014]6号印发)、《关于制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1041号印发)的相关规定执行。
7
二十、防治责任
建设项目弃渣的防治责任应由建设单位承担,如水土保持方案中对弃渣提出综合利用方案并交其它单位接收处置,应由建设单位和弃渣接收单位出具充分且真实可信的证据材料。
二十一、提高防护标准
对项目区涉及自然保护区、世界遗产地、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城镇规划区、工业园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的,应提高水土保持措施防护标准,达到绿化、美化和景观的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二十二、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划分
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按照《全国水土保持规划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复核划分成果》执行。暂不划分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待全省水土保持总体规划完成后,按公布的划分成果执行。 二十三、其他
1、现场查勘
(1)全面收集工程重点区域近期的影像资料。典型渣场、料场等均应有地形图及全貌照片;
(2)渣场、料场等选址应征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8
2、需修改、补充水土保持方案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的情况: (1)因地点、规模发生变化,需要重新办理立项手续的; (2)矿山、电厂、水利水电枢纽、机场等点型项目主体工程地点、规模等发生变化的;
(3)公路、铁路、输油输气管道等线型项目线路位置变化超过30%的;
(4)项目总占地面积增加20%以上的; (5)方案批复后满5年项目未实施的; (6)建设生产类项目方案服务期已满的;
(7)法律法规规定需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的其他情形。 3、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需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的情况: (1)植物措施总面积变化超过30%的; (2)工程措施工程量变化超过30%的;
(3)取土(料)量在5万m3以上的取土(料)场位置发生变更的;
(4)弃渣量10万m3(含)以上的弃渣场位置发生变化的;弃渣量10万m3(含)以上的弃渣场弃渣增加50%以上的;弃渣场数量增加超过20%的(其余的弃渣场位置、弃渣量变化可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我厅备案)。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