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导购综述

2019-08-31 19:44

律师导购的含义虽然还有待于进一步界定,但其基本精神理念应该包括两个方面:对消费者而言,律师引导其理性消费;对投资者而言,律师引导其稳健投资。 第一部分 关于律师导购的性质研究

大多数的同学认为,律师导购组织是赢利性的民间组织。 (一)、律师导购的民间性问题。

很多会员认为,从目前的现状来看属于民间组织(也代表很多消费者的观点,可能与律师导购的人事有关)。作为民间组织的律师导购如何让消费者信任?很多被访问者认为住房难连国家都难以解决,更何况律师导购这一民间组织行为!律师导购如何显示其优势?讨论认为,尽可能地和政府部门合作将是大势所趋。 (二)、律师导购的赢利性问题。 律师导购盈利的前提是维权服务,当维权与盈利相冲突时如何保持律师的独立性呢?小组在与武汉宇宏集团董事长王道友先生交流此问题时,王董认为,律师导购不过是来分一杯羹,说白了也是为了盈利。我们认为律师导购不是来分一杯羹,而是拿回属于律师行业应该得的那杯羹,律师参与房产消费将成为必然趋势,之前的角色空位让本来不属于开发商的利益被其剥夺,消费者被迫承担过多责任。律师导购将能够调和此种不对称的消费者与房地产商之间的关系。 消费者和房地产商的有效调和前提是达到共赢,也就是把利益让给诚信的开发商,同时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部分 关于律师导购价值研究

最初接触律师导购时很多人问我们“律师导购是什么?”我们说就是律师帮你买房子,然而这是最肤浅的认识了。

本次会议主要讨论了律师导购的价值问题,多数会员对律师导购的实质理解有偏差,在与彭清正律师接触后,大家形成了一种全新的认识,即“理性消费,稳健投资” 。 在讨论的过程中,大家争论律师导购能够吸引消费者的是什么?观点主要有: 1、 便宜,比自己买房子便宜;

2、 省事,方便。自己不用查好多的资料,不要老是麻烦别人帮忙参考; 3、 专业,专业律师专业服务; 但是大家很少讨论“维权”,我认为消费者习惯于事后维权,等到权利被侵犯了才去维护。公司企业一般懂得事前的预防性维权,而对于普通的消费者来说一般没有那么远的目光,因此,如何从思想上转变消费者的观念是一个很值得讨论的问题。

如何引导潜在的购房消费群体进行律师导购?好好把握潜在的消费群体很重要。在调研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大学生对律师导购的前景看好,很多同学认为:人们通过律师买房子将成为必然趋势。如何引导大学生群体购房,让他们了解并接受律师导购意义重大。 律师导购最大的优势在于组织消费者购房,我们认为律师导购不应该坐等消费者,而应该积极宣传组织引导消费者。

在调研过程中,大多数消费者比较赞同律师导购,或者说从精神上支持律师导购,但对律师导购又表示一定程度的怀疑,原因是对律师的人品表示怀疑。因此,律师导购的成功与否与整个律师行业息息相关,整个律师行业的诚信将直接影响律师导购能否被消费者信任并且积极参与,而不只是局外观望。 第三部分 律师的立场问题研究 在消费者和房地产商之间,律师到底应该扮演怎样的角色,是站在消费者这边还是站在房地产商那边呢?

组员普遍认为律师导购,不应成为任何一方的“代言人”,而应在二者之中起到平衡作用,为消费者和房地产商搭建一个平台,最终实现“三赢”。在具体实现方式上,组员存在不同的意见。 有些组员认为要实现这种平衡最终达到“三赢” ,重要的是取得消费者

的支持,他们认为只有得到了消费者的支持,律师导购才有足够的砝码来和房地产商进行谈判,进而实现“三赢”。部分组员却认为,重要的是取得房地产商的理解和支持,他们认为毕竟房地产商处于绝对的优势地位,只有得到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律师导购才有实现的可能性。 经过激烈的讨论,最终组员们达成的主导意见认为,从律师导购的自身性质看,既要得到消费者的支持又要得到房地产商的谅解,二者同样重要,缺一不可,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三赢”。在调研的过程中这个问题也是被访问者反映最为强烈的,他们提出如何让消费者相信,律师导购是切实为消费者服务的,他们担心律师导购会不会与开发商事前抬价再降价,先多定不平等条约再修改。法律与律师在消费者的心目中的诚信已经降低,因此如何取得消费者信任是第一位的,我们认为律师导购应该成立一个公益性的房地产维权分支,为的就是塑造律师导购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地位和形象。 第四部分 关于收费问题的讨论与总结 本次会议主要是围绕着“律师导购”的收费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组员一致认为“律师导购”的收费高低直接决定着普通消费者的是否参与,对“律师导购”的生存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就具体的收费,组员们有着不同的意见,主要集中在“收费的方式”这一块,即怎么样才能即使消费者能得到实惠又使“律师导购”能够得到应有的回报,针对这个问题一些会员主张应以照顾消费者为主,一些会员主张应以“律师”为主,但大部分组员认为应兼顾二者的利益。由于不同组员的出发点不同因而在具体的收费方式上,也就存在着较大的争议。 经过激烈的讨论,组员最终得出意见是:收费方式不应局限于一种或几种固有的模式,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收费方式,如:一般以优惠额的一定比例作为收费标准,但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结合总成交额等多方面的因素来收取费用,这样收费会更加合理;或者也可以采取分段函数的方法,事先消费者和律师协商签订合同,规定具体的收费。还有一些会员认为律师导购应该收取服务费,即在购房过程中律师扮演一个为消费者服务买房的角色,由此也可以延伸出律师导购可以与房地产开发商存在服务关系,达成双边合作。 会议讨论后我们组织在社会调研,就收费问题,大多数被访问者认为只要比自己买房子花钱少(包括了支付律师费之后)他们可以接受;同样有很多人认为时间不可以拖得太长,如果拖得太长他们宁可多花一点钱。被访问者中很多人认为律师的成本很低,不应该收取太高的收费。他们大多倾向于律师收取服务费,因此很有必要对收费的上下限做一个规定。 根据调研我们发现,时间因素在其中起重要作用,消费者不想拖得太久,房价的上涨的同时,货币购买力降低了。律师导购能够成功最好,如果没有成功消费者可能错过好的购房时间。 备注;由于我们的知识水平和社会阅历有限,因而我们看待这个问题可能比较肤浅,而普通消费者和我们的心态应该相差不大。所以我们恰恰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普通消费者对于律师导购的认识和期待。 希望通过我们这一些未来购房者对律师导购的一些看法,能够对律师导购未来的发展起到一些帮助作用。

综述:武汉未来律师协会对律师导购的调研(二) 第五部分:关于律师导购的产生思想基础与法制环境讨论

律师导购的产生绝不会是偶然,就其产生的地方也不会是偶然。 律师导购之所以产生于广东而不是其他们地方,有其重要的意义。我们认为最主要的一个原因是那里的人们思想解放,法制意识强,维权意识强,这些是律师导购产生的基础与发展的前提。就目前而言,很多人并不是很关注事前维权,而往往等到被侵权之后再去维护,此时的人力物力投资将会很大,并且还不一定能够解决问题。律师导购的很大的一个优势是帮助消费者事前权利的预防性维护,如果在法治比较健全的环境这是最具有诱惑力的。 在调研过程中我们发现,很多消费者可以不关心他的权利的是否被侵犯,但是绝不可以不关心他将要从口袋里掏出多少钱。这些表明律师导购最有价值的优势却被消费者排到第二

位。当然在调研的过程中我们也发现,很多能够买得起房子的房主经济上都比较宽裕,他们更看重的是权利的维护。 律师导购如何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呢?就全国的法制环境而言,消费者法制思想淡薄,个人维权意识淡薄,对于房地产商的绝对优势和垄断的默认,律师导购的理念要在他们那里扎根发芽将是一个很艰巨的任务,这也就是为什么消费者对于律师导购只是站在旁观者角度叫好而不去热情的实施参与其中的原因所在。 因此,律师导购的未来几年的发展方向应该是在各个在中国比较发达的大城市,北京、上海、深圳等等,对于其他的城市不宜操之过急,最主要的任务是宣传律师导购的理念,可见律师导购要在全国的范围内实施的宏伟理念将会与中国的法治进程,思想解放密切相关。从大的范围来看,我们认为律师导购理念的传播也是对法制观念、民主观念的传播一种巨大的推进。 因此在某种程度上讲,律师导购要想很好的发展绝不可以关起门来自己做,而是要将自己融入到中国的法制建设中来,参与更多的社会活动,比如彭清正律师给我们未来律师协会这样一个研究的机会,让我们从各个方面了解律师导购的同时更加关注现实,不断地提高自己,而律师导购的理念也在我们的协会我们的学校以及我们调研接触到方方面面的人中间传播。 如何实现律师导购的理念传播将是律师导购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基础。如何抓住思想最进步的人们,更是关键。

(拿房地产这块来说,其实以这样的理念,律师导购可以在很多领域实施)

在涉及房地产的众多环节中,律师导购究竟处在哪一环?它在哪一环或那几环的作用最为突出?最容易实施?最有可能快速带来实际效应?

纵观律师导购目前的一些研究,它几乎涉及到了房地产的方方面面。房地产是一个范围很广的商业链,从生产领域至致消费领域甚至后消费领域。律师导购从选盘,投资,融资(生产领域)开始,有信息的收集整理处理,与各种商家洽谈协作,与政府机构的各种交涉(流通领域),还需要与各种购房需求者进行沟通,恰当处理消费者与商家,政府机构的关系,最终最大目标是帮消费者买到一套实惠适用的房子(交换领域),还有有关物业,产权使用(消费领域)等方面的事,最后还有维权,保障方面(后消费领域),,每个领域,律师导购都有所涉及,但实际中每个环节的游戏规则是不同的,律师导购真的能在所有方面带来效应吗?我在这里不是说律师导购没有实际意义,认真想想如果能成功它的商业价值是很大的!

我只是想说如何给律师导购定位的问题。泛泛而谈,面面俱到,只能浮在表面,而且它增大的是成本,一方面是消费者,劳动和价值是成正比的,做的多就意味者给予的报酬多,我想这也是消费者相信律师,律师导购,却不愿请律师真正实施的一个很重要原因 ,而且消费者未必能相信律师,律师导购能最好那末多,投资的风险还是有的。另一方面,律师本人,律师导购本身的成本也在增加 ,这么多领域要让律师全部弄懂是需要时间的,而且我还想问,律师做律师导购,帮助购房,引导消费是专职还是兼职,它本人的身份是什么,与他的本职工作有什麽区别。我在这里不是说我们的律师不够好,我想真正要做律师导购,关键还是靠一个个,一群群律师,他们愿不愿意做还是要考虑,还有社会能不能认可。 引子:律师导购是一种与房地产行业密切相关的法律服务,在中国现阶段的房地产开发情形下,律师导购有着充分的生长土壤。我们小组将通过以上问题阐释律师导购的基本概念和问题。

什么是律师导购?

首先我们应该了解的是——什么是房地产。根据百度百科的资料,我们对房地产有了大致的了解:

房地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固着在土地、建筑物上不可分离的部分及其附带的各种权益。 房地产由于其自己的特点即位置的固定性和不可移动性,又被称为不动产。 房地产可以有三种存在形态:即土地 、建筑物、房地合一。

其次,我们探讨了律师导购的定义——究竟什么是律师导购呢?

律师导购的发起人彭清正律师在律师导购的博客里这样解释律师导购:律师导购=专业律师+团购+集体维权+集体优惠。而通过讨论,我们认为,律师导购主要是在房地产营销和物业管理两个环节中消费者集体利用律师或者律所等机构提供的全方位法律服务来保护权益、避免损失的维权手段。它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以消费者集体维权为形式

二、主要针对房地产营销环节,稍微附带物业管理环节(消费者利益实现的中前期环节) 三、以实现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并获得集体优惠为目的

四、从律师、律所角度来讲,律师导购是以全方位的律师服务为内核 律师导购与其他事物的区别

目前出现的一些类似律师导购的事物大致有以下几种:房地产集体诉讼,律师陪购 ,房产导购 ,专家看楼 ,律师代理购房。 房地产集体诉讼与律师导购的区别

房地产集体诉讼是一种事后的对抗性的救济性的维权,由于未能参与到交易的前中期环节,当拿起法律武器时,侵权已经形成,伤害已经产生,既使维权成功,往往也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

律师导购与集体诉讼的最大区别就是在于它是一种事先的预防性的共赢式的非对抗性的集体维权,有可能彻底避免上述缺陷,最大限度地取得成功。 房产导购与律师导购的区别

房产导购出现于各房地产相关网站的服务性栏目,仅限于房屋土地资讯、售楼消息等,目的是为消费者(购房者)提供购房信息和指导。目前在百度知道中查询到有相关人士拟将成立房产导购公司,应当是房地产商和消费者之间的中介机构。

我们认为律师导购作为消费者维权手段,依托律师行业,有更高的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在来自房地产商的利益诱惑面前能够更加理性的对待,使消费者的权益得到更有效保障。 律师陪购与律师导购的区别

律师陪购本质上是一种个体的一对一的服务,是一种被动式的,参谋式的服务,并不能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单个或少数的消费者或投资者并不能形成与发展商平等的话语权。由于签约主体地位不平等(律师不是交易双方主体),律师陪购从根本上难以起到维权的作用。 律师导购强调了专业律师的主动地位,强调了组织与引导功能,强调了集体维权、集体优惠,强调了持久的集体保障机制和长远的居住环境。 专家看楼与律师导购的区别

专家看楼是一种聘请专家做顾问进行营销的模式。专家本身具有比普通消费者更权威、更专业、更值得信赖的知识背景,专家看楼应该是有利于市场发展的。但社会上出现的专家看楼却由于主办方的功利性和与发展商之间的非透明交易,变得失去信任,专家的专业、声望、信誉在不知不觉中被沾污,被利用。免费看楼--拿回扣--缺乏信任感的恶性循环严重伤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律师导购将赢利或生存方式科学地定位于通过集体维权、集体优惠、合理取酬,拓展了发展的空间,做到了多方共赢的局面。 律师代理购房与律师导购的区别 律师代理购房在杜绝交易欺诈、规范交易秩序、提高政府工作效率以及降低社会交易成本等方面,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在一手交易方面,信息不对称,签约地位不平等,长久的人居环境和居住权益的保障等社会问题仍难以发挥作用。

律师导购强调了持久的集体保障机制和长远的居住环境,因此是一种新的合作方式。 律师导购的意义和前景

律师导购的意义

一、作为一种维权手段,律师导购能够有效维护房地产消费者的利益,抵制房地产商人的侵权违法行为

二、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律师导购可以说开创了一种全新的职业模式 二、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律师导购可以说开创了一种全新的职业模式

四、律师导购是一种房地产专业维权理念,对政府主管部门能起到“维权支队”的作用。 五、律师导购是一种预防性的共赢式的维权理念,可以有效地减少投诉和法律纠纷数量。律师导购通过专业律师(专家顾问)的指导,以团购的形式建立起一种集体保障机制,从而实现预防性的集体维权,对诚信的发展商、对消费者、 对社会都有好处,对以后规范地成立业主委员会,构建“和谐、平安”社区也有积极的意义。 律师导购的前景

房地产业因为关联度高、带动力强,2003年国务院文件指出“已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业”。 作为一种服务性行业,律师导购的前景与房地产业的发展息息相关。 律师导购的缺陷和不足 第一、 中国目前老百姓的法律意识还很匮乏,律师导购的大范围传播必须依赖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然而这还是一个很漫长的历程

第二、 律师导购作为新生事物,消费者对它还很陌生,所以律师导购必须在宣传和理论建设上加强投入

第三、 律师导购的收费标准暂时还不明朗,亟待推出一个消费者认可的收费方式 最牛钉子户

《物权法》刚通过及国内在拆迁问题上民怨沸腾的宏观背景;“钉子户”女户主吴苹风韵犹存的外表,知法守法的理性姿态,使她成为镜头前最好的发言人及辩护人;“钉子户”男户主杨武渝州散打冠军的身份增添了事件的娱乐性,他站在屋顶挥舞国旗的场景深具震撼力与感召力;媒体几乎一边倒的支持姿态更稳固了网友的民意基础;几个因素促成了这起网友口中的“一个伟大的标志性的事件” 。借助于网络表达出来的民意,任何组织及个体都不应该忽视。 最贵钉子户

2007年,深圳市蔡屋围金融中心地区的蔡珠祥、张莲好夫妇创下中国大陆历史上最贵钉子户的记录。投资120万建立的六层农民房最后获赔1258万元之后,蔡家人才最终搬迁。补偿标准为楼内每平米16000元。

1. 目前房地产现状: ? 短期炒作股市化 ? 市场运作金融化 ? 市场主体全球化

? 销售方面: 销售量持续增长;房价大幅攀升;需求依然旺盛 ? 居民消费结构升级和消费品味大大提高 ? 城市化进程加速发展

? 房地产地区发展不平衡,70%左右的投资开发商集中在沿海发达地区 其中2007年房地产市场表现出来的明显状况: ? 股市与楼市有着明显的联动效应 ? 房地产市场一片火爆,房价不断高涨 ? 开发商的取证策略也在改变

? 外商投资地产项目或并购国内房地产企业的势头有增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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