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财[2005]16号铁路运输进款清算办法(2)

2019-08-31 19:57

在计算全路统一直通货物周转量清算单价时,除直通货物运费收入外,包括各种分流运费、新路新价均摊运费、货车中转技术作业费,但要扣除货运直通发送清算、货运直通到达清算、编组站调车、空车走行单项补偿及用于货物违流运输清算补偿所需的费用。

第四章 专业运输进款清算

第二十三条 铁路运输企业专业运输进款清算的内容,包括《铁路运输进款及运输收入管理规定》(部令第13号)中“客运运输进款”项下的行李运费进款、普通包裹运费进款、邮运进款、行邮专列运费进款,“货运运输进款”项下的集装箱、特种货物运输的货物运费进款、电气化附加费、货车中转技术作业费,集装箱使用费和篷布使用费、延期使用费,特种车回送费、长大货物车使用费、长大货物车延期使用费等。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三条明确的专业运输的各种进款,不论执行何种运价政策,也不论是否分段计费,均按照专业运输的性质将全程进款全部清算给相应的专业运输公司。

第二十五条 承运行李、普通包裹在票据上核收的行李运费、普通包裹运费,行邮专列运费、邮运运费、行李车租用费、行李车包车运费、租用行李车挂运费、行李车包车停留费全部清算给行包公司作为行包公司的营业收入。

第二十六条 承运集装箱货物在票据上核收的全部集装箱货物运费(包括零担拼箱运费)、货物快运费、变更运费、电气化附加费、各种分流运费、新路新价均摊运费,以及集装箱使用费(包括铁路拼箱费)、自备集装箱管理费、集装箱延期使用费、货车篷布使用费、货车篷布延期使用费、地方铁路货车篷布和集装箱使用费、地方铁路及在建线货车(集装箱专用平车)使用费、集装箱赔偿费、篷布赔偿费、集装箱租赁费、集装箱一口价中的组织服务费等全部清算给集装箱公司作为集装箱公司的营业收入。 第二十七条 承运冷藏车(B型车)、家畜车(J型车)、长大货物车(D型车)装运的货物,在票据上核收的货物运费、变更运费、货物快运费、电气化附加费、新路新价均摊运费、京广线加收京九分流运费、货车中转技术作业费、长大货物车空车回送费、冷藏车(取消托运时)空车回送费、冷藏车制冷费及冷却费、加冰(盐)费、冷藏车(家畜车、长大货物车)车辆租用费,押运人乘车费、地方铁路及在建线货车(冷藏车、家畜车、长大货物车)使用费,长大货物车使用费、长大货物车延期使用费等全部清算给特货公司作为特货公司的营业收入。

第五章 其他运输进款的清算

第二十八条 铁路运输企业其他运输进款清算的内容,包括《铁路运输进款及运输收入管理规定》(部令第13号)中“客运运输进款”项下的车站客运其他进款,“货运运输进款”项下的货运其他进款,“运输关联进款”项下除客票发展金外的各项进款,“专项进款”项下的铁路建设基金等。

第二十九条 车站客运其他进款、货运其他进款、运输关联进款除下列情况外原则上全部清算给收款企业。

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的应清算给专业运输公司的进款。

行包公司直管站核收的行李包裹变更手续费、行李包裹查询费、行李包裹保管费、标签费以及行李包裹装卸费、行李包裹搬运费、行李包裹接取送达费等清算给行包公司,作为行包公司的营业收入。

集装箱一口价中的运单表格费、货签表格费、施封材料费、清扫费,除集装箱公司直管站清算给集装箱公司外,其余清算给发送的铁路运输企业;集装箱一口价中的各种代收款(包括装卸作业费、港站费用及转场费用、护路联防费,福建省附加等)、印花税,发送铁路运输企业作为代收款,通过集装箱公司清算。

集装箱公司直管站核收的运单表格费、货签表格费、施封材料费,集装箱变更手续费清算给集装箱公司,作为集装箱公司的营业收入。

承运冷藏车(B型车)、家畜车(J型车)、长大货物车(D型车)装运的货物,其印花税由发送铁路运输企业作为代收款,通过特货公司清算。

第三十条 铁路建设基金,不论是在国家铁路运输的货物核收的,还是股份制铁路运输的货物核收的,全部通过铁道部汇缴中央财政。

第三十一条 铁路局专项收入的清算

对于铁路局一些特定内容的支出,铁道部每年按定额的办法增加铁路局的营业收入,作为专项收入清算。

目前暂定的专项收入包括:营业外单位收入和空调候车室成本专项补偿收入。具体定额部将另文公布。

第六章 提供服务收入的清算

第三十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的提供服务收入,包括线路使用费收入、客运提供服务收入、货网提供服务收入、其他服务收入四部分。

第三十三条 线路使用费收入

铁路运输企业的线路使用费收入,包括客运线路使用费收入、行包专列线路使用费收入和专业运输公司开行各种专列(行邮专列、集装箱专列、特货专列)支付的线路使用费收入。

铁路运输企业的线路使用费收入,按照本企业管界内实际核收的线路使用费进行清算。

第三十四条 客运提供服务收入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向外企业客运业务提供各种服务而向受益方收取的服务收入,包括提供加挂客车收入、行李、邮运车辆挂运服务收入、行包专列挂运收入、行包专列发送服务收入、行李车检修服务收入等。

第三十五条 提供加挂客车收入

提供加挂客车收入是指在外企业担当的旅客列车上加挂本企业的客车,而向列车担当企业收取的服务收入。提供加挂客车收入按照实际挂运的车辆公里和全路统一的提供加挂客车服务费单价进行清算。

提供加挂客车收入=在外企业旅客列车上加挂本企业车辆产生的车辆公里×全路统一的提供加挂客车服务费单价

第三十六条 行李、邮运车辆挂运服务收入

行李、邮运车辆挂运服务收入是指在本企业担当的旅客列车上加挂行李车、邮政车而向行包公司收取的服务收入。行李、邮运车辆挂运服务收入分两部分清算,一部分按车辆公里清算(用于弥补线路使用费),另一部分按总重吨公里清算(用于弥补机车牵引费)。

按车辆公里清算的部分,根据车辆所经行线路的客运线路类别,执行全路统一的分类别辆公里单价;按总重吨公里清算部分,根据车辆所经行的企业及牵引机车的类型按相应的机车牵引费单价执行。

行李、邮运车辆挂运服务收入=∑在本企业旅客列车上加挂的行李车、邮政车产生的分类别的车辆公里×相应类别的车辆公里挂运费单价+∑在本企业旅客列车上加挂的行李车、邮政车在不同线路上产生的总重吨公里×相应企业相应机车牵引种别的机车牵引费单价

第三十七条 行包专列挂运收入

行包专列挂运收入是指在本企业行包专列上加挂外企业车辆,而向车辆配属企业收取的服务收入。行包专列挂运收入按照实际挂运的车辆公里和全路统一的行包专列挂运服务费单价进行清算。

行包专列挂运收入=在本企业行包专列上加挂外企业车辆产生的车辆公里×全路统一的行包专列挂运服务费单价

第三十八条 行包专列发送服务收入

行包专列发送服务收入是指为外企业组织的行包专列提供发送服务,而向行包专列开行企业收取的发送服务收入。行包专列发送服务收入按照实际完成的外企业行包专列进款和全路统一的行包专列发送服务费比例进行清算。

行包专列发送服务收入=本企业实际完成的外企业行包专列的进款×全路统一的行包专列发送服务费比例

第三十九条 行李车检修服务收入

行李车检修服务收入是指本企业的客车段为行包公司的行李车进行检修,而向行包公司收取的行李车检修服务收入。行李车检修服务的各种单价由相关的企业与行包公司协商制定。

第四十条 货网提供服务收入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向外企业提供除以上客运业务以外的各种服务,而向受益方收取的服务收入,包括:机车牵引服务收入、车站旅客服务收入、车站上水服务收入、售票服务收入、接触网服务(含电费)收入、承运及发送服务收入、到达服务收入、中转服务收入、车辆挂运服务收入、车辆编解服务收入、货车租用收入、劳务收入、加冰加盐服务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机车牵引服务收入

机车牵引服务收入是指本企业机车牵引旅客列车向列车担当企业收取的服务收入,牵引行包专列、行邮专列、集装箱专列、特货专列向组织专列运输的企业收取的服务收入,以及牵引一般货物列车跨企业管界(在外企业管内)运行时向受益方收取的服务收入。机车牵引服务收入按实际完成的总重吨公里和部公布的价格计算。

机车牵引服务收入=机车牵引旅客列车或各种专列(分蒸、内、电)的总重吨公里×相应属性(机车的客货运属性)相应种别(分蒸、内、电)单价+机车牵引货车(分蒸、内、电)的跨企业总重吨公里×相应(分蒸、内、电)单价 一站直达旅客列车的机车牵引服务清算执行区段统一单价;其余旅客列车和各种专列的机车牵引服务清算,原则上执行机车牵引企业分机车种别(内燃、电力)的平均单价,但当跨企业牵引时,执行机车担当企业与线路所属企业的同种机车牵引费单价的算术平均数;由机车向旅客直接供电的机车交路在上述执行机车牵引服务清算单价的基础上,增加机车向客车供电的附加单价清算。

货运机车跨企业长交路轮乘制清算执行区段统一单价;其余货运跨企业机车牵引,以机车牵引企业与线路所属企业的同种别(内燃、电力)机车牵引费单价的算术平均数计算机车牵引服务收入。

货运机车跨企业长交路轮乘制工作量按机车配属企业统计;乘务员不属于机车配属企业时,按雇用乘务员处理。

第四十二条 车站旅客服务收入

车站旅客服务收入是指管内各车站为旅客列车提供发送服务而向列车担当企业收取的服务收入。车站旅客服务收入按照发送人,分管内慢车100公里以内和其他两档,按全路统一的单价计算。

车站旅客服务收入=本企业各站发送的管内慢车100公里以内的人数×管内慢车旅客发送服务收入单价+本企业各站其他旅客发送人数×其他旅客发送服务收入单价

第四十三条 车站上水服务收入

车站上水服务收入是指管内各上水车站为旅客列车提供上水服务而向列车担当企业收取的服务收入。车站上水服务收入按照实际通过上水站上水的旅客列车列次和全路统一的单价计算。

车站上水服务收入=∑通过本企业上水站的旅客列车列次×车站上水服务收入单价 第四十四条 售票服务收入

售票服务收入是指本企业管内各车站为外企业担当的旅客列车提供售票服务而向列车担当企业收取的服务收入。售票服务收入按照所售票款的进款收入和全路统一的比例计算。

售票服务收入=本企业管内车站所售外企业担当列车的进款收入×售票服务收入比例

第四十五条 跨企业客运电力机车接触网服务(含电费)收入

跨企业客运电力机车接触网服务(含电费)收入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向外企业的客运电力机车提供接触网设施而收取的服务收入及电费。该项收入按照实际提供的总重吨公里和部公布的单价计算。

一站直达旅客列车执行分线的区段统一的跨企业客运电力机车接触网服务(含电费)收入清算单价,其余执行不同企业别的跨企业客运电力机车接触网服务(含电费)收入清算单价,机车向旅客列车直接供电的机车交路在此基础上增加机车向客车供电的附加单价清算。

接触网服务收入=外企业客运电力机车在本企业管内产生的总重吨公里×相应的客运电力机车用电及接触网服务单价

第四十六条 承运及发送服务收入

承运及发送服务费是指铁路运输企业为专业运输公司办理承运及发送作业,而向专业运输公司收取的与承运及发送相关的服务收入。

承运及发送服务收入分两部分计算,一部分为代办承运业务的服务收入,另一部分为办理发送作业的服务收入。

承运服务收入按照代办承运的全部运费和全路统一的比例计算;发送作业服务收入按照发送吨(或换算箱)和全路统一的发送作业服务单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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