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及发送服务收入=代办承运的全部运费×承运服务收入清算比例+发送吨(换算箱)×发送作业清算单价
第四十七条 到达作业服务收入
到达作业服务收入是指铁路运输企业为专业运输公司承运的对象办理到达作业而向专业运输公司收取的与到达业务相关的服务收入。
到达作业服务收入按照到达吨(换算箱)和全路统一的到达作业清算单价计算。 到达作业服务收入=到达吨(换算箱)×到达作业清算单价 第四十八条 中转作业服务收入
中转作业服务收入是指铁路运输企业为专业运输公司承运的对象办理中转作业而向受益方收取的与中转业务相关的服务收入
中转作业服务收入按照中转吨(换算箱、行包件)和全路统一的中转作业清算单价计算。
中转作业服务收入=中转吨(换算箱、行包件)×中转作业清算单价 第四十九条 专业货运车辆挂运服务收入
专业货运车辆挂运服务收入是指在本企业开行的货物列车上加挂专业运输公司组织运输的车辆,而向专业运输公司收取的服务收入。
专业货运车辆挂运服务收入分两部分清算,一部分按车辆公里清算(用于弥补线路使用费部分),另一部分按总重吨公里清算(用于弥补机车牵引费部分)。
按车辆公里清算的部分,根据车辆所经行货运的线路类别,执行全路统一的分类别辆公里单价;按总重吨公里清算部分,根据车辆所经行的线路区段及牵引机车的类型按相应的机车牵引费单价执行。
车辆挂运服务收入=∑在本企业开行的货物列车上加挂的其他企业的车辆产生的车辆公里×相应线路类别的车辆公里挂运费单价+∑在本企业开行的货物列车上加挂的其他企业的车辆产生的总重吨公里×相应企业相应机车牵引种别的机车牵引费单价
第五十条 车辆编解服务收入
车辆编解服务收入是指铁路局为专业运输公司组织的列车或车辆在编组站办理中转作业(包括有调中转、无调中转),而向专业运输公司收取的与编解作业相关的服务收入。
车辆编解服务收入按照编组站中转货车数(不分有调、无调作业)和全路统一的编解服务清算单价计算。
车辆编解服务收入=通过编组站的辆次×编解服务清算单价 第五十一条 车辆租用服务收入
本企业的车辆被外企业使用,要向受益方收取车辆租用服务收入。车辆租用服务收入按照实际使用车辆日和全路统一的分类别(客货、分普通和特种等)车辆租用费单价计算。
车辆租用服务收入=实际使用车辆日×全路统一的分类别的车辆租用服务单价 铁路局管界(包括纳入铁路局管界口径的合资铁路、股份制铁路、地方铁路、临管线等)内,专业运输公司使用的部属货车,按照专业公司租用相应铁路局的车辆计算车辆租用费。
国家铁路货车进入合资铁路、股份制铁路、地方铁路,按照《铁路货物运价规则》的规定,收取货车占用费。
第五十二条 劳务收入
劳务收入是指铁路局向专业运输公司提供劳务,而向专业运输公司收取的与劳务输出相关的服务收入。
劳务收入的清算指标原则上为人年,具体的清算标准由各铁路局与专业运输公司协商确定。
第五十三条 加冰、加盐服务收入
加冰、加盐服务收入是指铁路局为特货公司组织运输的货物提供加冰、加盐服务,而向特货公司收取的与加冰、加盐相关的服务收入。
加冰、加盐服务收入的清算办法由铁路局与特货公司协商确定。
第五十四条 铁路运输企业向外企业提供以上项目以外的其他服务,根据提供与接受服务的双方协商的价格及签认的工作量进行清算。
第七章 清算的实施
第五十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营业收入的确认或清算,从方式上划分为以下三种情形,即由铁道部客、货运收入清算系统确认,通过部资金清算中心清算;由部财务司确认,通过上下级往来清算;由铁路运输企业确认,通过企业间清算。
第五十六条 由铁道部客、货运收入清算系统确认,通过部资金清算中心清算的项目,包括:客票与行包专列收入,通过票据核收的集装箱、特货公司运费、杂费等全部收入(不包括二十九条规定作为发送企业代收款的部分);旅客列车、行包专列、行邮专列、集装箱专列、特货专列线路使用费收入,旅客列车、行包专列、行邮专列、集装箱专列、特货专列以及跨企业的货运机车牵引服务收入(其中铁路局应收行邮专列的线路使用费及机车牵引费只确认,不结算);跨企业客运电力机车接触网服务(含电费)收入,加挂客车收入,行包专列挂运收入,车站旅客服务收入、车站上水服务收入、售票服务收入,行包专列发送服务收入、行包专列车辆使用费,办理集装箱及特货运输的承运及发送服务收入、中转服务收入、到达服务收入,车辆挂运服务收入(其中,铁路局应收行李车、邮政车的车辆挂运服务收入只确认,不结算),车辆编解服务收入,车辆租用服务收入。
对于以上项目,由铁道部资金清算中心根据客、货运收入清算系统提供的信息及铁道部统计中心提供的资料计算,定期公布并通知相关的单位列帐。
国家铁路、合资铁路、股份制铁路、地方铁路以及临管线之间相互代收的货运收入,由各运输企业收入部门按有关规定确认收入并向部资金清算中心上报相关的信息,通过部资金清算中心办理资金结算。
第五十七条 由部财务司确认,通过上下级往来清算的项目包括:铁路局的货运管内清算收入、货运直通清算收入、货运发到清算收入、货运其他收入、单项清算收入,营业外单位收入、空调候车室收入、办理行包运输的承运及发送服务收入、中转服务收入、到达服务收入,普通行包及行邮专列的各项收入。
对于以上项目,由部财务司根据有关收入报表、正式的统计报表及经铁道部客、货运收入清算系统确认的信息,对铁路局、行包公司的数据进行确认,通知铁路局、行包公司按季度列帐。
铁路局应收行李车、邮政车挂运服务收入,行邮专列的线路使用费及机车牵引费也通过部财务司与铁路局、行包公司的上下级往来进行清算。
第五十八条 由运输企业确认,在本企业内清算或者通过企业之间清算的项目包括列车补票及客运其他收入,劳务收入,加冰、加盐服务收入,其他服务收入等以及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各种代收款。
对于铁路局的列车补票及客运其他收入,根据收入部门提供的有关凭证直接列帐,对于铁路局的其他项目,由企业主体之间签订协议,相互确认工作量并进行清算,部有明确单价的项目要执行部规定的单价,部没有明确单价的项目,由企业主体之间协商定价。
对于国家铁路、合资铁路、股份制铁路、地方铁路以及临管线之间相互代收的货运收入在企业之间确认的基础上,通过部资金清算中心办理资金结算。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实行,前发相关文电,与本办法相抵触时,以本办法为准。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财务司负责解释。
主题词:财务
办法 通知
分送:大秦铁路公司、广深铁路公司,地方铁路协会,审计、资金、统计中心,部内政法、计划、劳卫司,运输局。
铁道部办公厅 2005年1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