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全国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辅导教材复习纲要资料(2)

2019-08-31 21:06

*(三)、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订立保险合同(合同的成立),投保人以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投保,保险人可单方面宣布合同无效;保险标的发生保险现任事故,投保方不得因保险而获得不属于保险利益限度内的额外利益。 *(四)、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具体包括: (1)、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的保险利益。 (2)、抵押权人的保险利益。 (3)、负有经济责任的财产保管人的保险利益。 (4)、经营者对合法的预期利益有保险利益。 2.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确定的时间:

投保人在投保时对标的可不具有保险利益,但当损失发生时,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五)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1.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具体包括: (1)、为自己投保。 (2)、为配偶及有亲密血缘关系的人投保,一般都认为具有保险利益。此外,仅具有抚养关系的人,在征得保险人同意后也可产生保险利益。 (3)、为他人投保。

在我国为他人投保寿险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必须存在合法的经济利害关系;保险金额须在投保人对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限度内;当投保包含死亡责任的险种时,往往要征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目的在于保护被保险人的生命安全)。

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确定的时间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存在于投保时。人身保险合同生效时,投保人必须对投保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或发生保险事件给付时,则不要求具有保险利益。 *(六)最大诚信的含义及必要性

在保险合同关系中对当事人诚信要求程度远比一般民事活动严格,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其含义是指当事人自愿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即遵循最大诚信原则。这里有这样两个原因: 1.保险经营具有特殊性

保险标的广泛、复杂、要求投保人本着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告知和保证义务;而保险合同条款较复杂,专业性强,这就要求保险人从最大诚信出发,履行其保险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2.保险具有偶然性

附注: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主要是告知与保证,还包括弃权与禁止反言。 1.告知

狭义的告知仅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在订约前与订约时,当事人双方互相据实申报、陈述。

广义的告知指合同订立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方对已知或应知的与危险和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向保险方作口头或书面的申报;保险方也应将对投保方利害相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通告投保方。 2.保证

保证是最大诚信原则的又一重要内容。所谓保证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对某种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也就是说,被保险人应承诺做某事或不做某事。 保证通常可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3.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是指合同一方放弃他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如保险人放弃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或保证义务而产生的保险合同解除权。保险人的弃权,可以明示或默示形式表现。

禁止反言,是指合同一方既已放弃它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 ,将来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 *(七)近因的含义

近因,是指酿成某种结果的直接、有效、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

在危险与保险标的的损失关系上,如果近因属于被保危险,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应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反之,近因非承保危险,对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这就是近

6

因原则的含义。

(八)补偿原则的含义

补偿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通过订立保险合同,将特定的危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转嫁给保险人承担,当保险事故发生并导致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时,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数额,恰好弥补其

因保险事故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补偿原则包括两层含义:

1.补偿必须充分,保险人赔偿的数额不能低于保险标的实际损失。 2.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补偿数额必须以实际损失为限。 (九)什么叫代位原则

所谓代位原则是指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取得向对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或取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一、本章的主要内容和重点

本章主要介绍保险经营的特征和原则,保险承保业务的经营环节,以及保险投资的基本原理。本章重点复习的范围是:保险经营的特征和原则,保险展业、承保、防灾、理赔,保险费率的含义和结构。

二、应掌握的几个问题 *(一)保险经营的特征

现代保险业是商品经济的产物,是随着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高度发展而出现的一种特殊行业。其经营的特征有:

1.保险经营活动是一种特殊的劳务活动。 2.保险经营资产具有负债性。

3.保险经营成本和利润计算具有特殊性。 4.投资在保险经营中占有重要地位。 5.保险经营具有分散性和广泛性。 附注:

保险经营具有三大原则:

1.风险大量原则; 2.风险选择原则; 3.风险分散原则。 *(二)风险大量原则的含义

所谓风险大量原则,就是在可保风险的范围内,保险人根据自己的承保能力,努力承保大量的风险和标的。这是保险经营的基本原则。 *(三)风险选择原则的含义

指保险人对投保人所投保的风险种类、风险程度和保险金额等,应有充分和准确的认识,并作出选择。

风险选择有事先选择和事后选择两种。 附注:

逆选择的含义:

所谓逆选择、就是指投保人选择对自己有利的保险险种。 *(四)风险分散原则的含义

风险分散原则,是指保险人为保证经营稳定性,应使风险分散的范围尽可能扩大。如果保险人承保的风险过于集中,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就可能产生责任累积,使保险人力承担保险责任。 风险分散,包括承保前分散和承保后分散。 *(五)保险展业的概念和必要性

保险展业,即争取保户,又称推销保单,不少国家又称此为“保险招揽”。保险展业就是保险企业引导具有同类风险的人参加保险的行为。展业是保险经营活动的起点。 保险展业对于保险经营具有重要意义。这是因为: 1、保险经营具有承保大量风险的客观要求。

2、保险展业的必要性,还在于保险销售和消费的特殊性。

3、保险企业大量招揽业务,可使保费收入增加,积累雄厚的保险基金,在保险市场上增强竞争能力。 附注:

保险展业的原则:

保险展业要贯彻自愿参加保险的原则。

*(六)保险承保的基本要求和保险核保的主要内容:

7

1、保险承保的基本要求是,既要扩大承保的业务面,保证业务质量,又要根据保险企业本身承保能力承受保险业务,采取有效办法分散风险,既要合理收费,又要保证保险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切实执行。为此,在保险承保过程?

校??忧勘o蘸吮:统斜?刂啤?br 2、保险核保的主要内容。 保险核保的主要内容具体包括:

(1)投保人资格的审查,即审核投保人是否具有可保利益; (2)保险标的的审核; (3)保险金额的审核;

(4)保险费率的审核和确定;

(5)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信誉审核。

*(七)保险费率的含义和结构、保险费率的开价

保险费率,是指单位保险金额在一定时期内交保险费的比率。它通常以每百元或每千元保险金额的保险费来表示。保险费率是计算保险费的标准, 即: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保险费率,或称毛费率,一般由两部分组成:纯保费率和附加费率。

纯保费率,也称净费率,它所请求的保险费用于保险事故发生后进行赔偿或给付。

附加费率是以保险企业经营管理费用为基础计算的,它所请求的保险费用于保险企业的业务费用支出、手续费支出,以及提供部分保险利润等。它是一个常数,通常用占纯保费率的一定比例来表示。

费率的开价是保险经营中重要的问题,在费率开价时,通常应考虑的因素有: 1、市场竞争的状况。

一般来说,当保险市场要求扩大或市场供给减少时,费率可相应上调;当保险市场需求萎缩或市场供给增加时,费率可相应下调。 2、保户情况。

对大宗、长期保户,费率开价应适当低廉些;对防损效果好、事故率或赔款率较低的保户,费率开价相应从优。反之,则提高费率。 3、保险标的情况。

针对不同保险标的、不同风险的实际情况,开出在原测算率上有所调整的费率。 (八)保险防灾的原则

1、积极主动。 2、经常、及时、有效。 3、与社会有关防灾部门密切配合。 (九)保险理赔的原则

1、重合同、守信用。 2、实事求是。 3、主动、迅速、准确、合理。 一、本章的主要内容和重点

本章主要从宏观角度论述国家对保险业的管理、保险行业自身管理,着重介绍了国家对保险业的管理目标、管理内容、管理方式,以及保险行业自身管理的内容。本章重点复习的范围是国家对保险业的管理。

二、应掌握的几个问题

*(一)国家对保险业管理的含义

国家对保险业的管理,是指国家或政府通过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对保险业的发展规模、产业结构和保险企业在保险市场中的行为规范等所进行的监督与管理。 *(二)国家对保险业的管理目标

国家对保险业进行管理,大致有以下四个目标: 1、保证保险人有足够的偿付能力 2、防止利用保险进行欺诈

3、在保险市场上维护合理的价格和公平的保险条件 4、提高保险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国家对保险业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般来说,国家对保险业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国家对保险组织的管理 2、国家对保险经营的管理

3、国家对保险企业的财务管理 (四)保险行业自身管理的含义

保险行业自身管理又称保险行业自律,是指保险行业通过建立行业公会等行业组织形式,在遵守

8

国家对保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保险行业内部相互关系的自我约束和协调。 一、本章的主要内容和重点

本章介绍了保险与保险法的概念、保险法的调整对象、我国《保险法》的立法目的与原则、《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法》的适用范围、《保险法》的意义以及保险代理人学习保险法的意义。保险法的概念、《保险法》的基 本原则是本部分的重点。 二、应掌握的几个问题 *(一)保险法的概念

保险法是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总称。保险法调整两方面的关系:一方面是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平等主体间的关系,这些人之间的关系通常是由合同确立;另一方面规范保险经营者的形式、设立、经

营规则、变更、终止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保险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关系。 (二)保险法的调整对象

保险法对保险合同关系加以调整,《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概念、订立、变更、终止等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保险法也对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加以规范,以防止保险公司的无序竞争,保护广大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 法利益。 *(三)《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进行保险活动,解释和执行《保险法》的基本依据,主要有: 1.遵守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原则

保险活动属于民事活动,因此保险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律与行政法规。因为只有守法,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违法就应受到制裁。保险活动的当事人,不但要遵守《保险法》及有关的行政法规,而且要遵守国家所有的法律与行政法 规。

2.自愿原则

3.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是,为了保持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发展,民事主体在保险活动中,要维持双方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立法意志,即立法者要实现以上三方利益平衡的要求。 4.境内投保的原则 5.公平竞争的原则 6.专业经营的原则

(四)保险代理人学习《保险法》的意义 1.学法是保险代理人资格的必备条件:

保险代理人只有懂法、守法、用法,才能有效地运用其保险专业知识,在正确的轨道上不断拓展自己的业务。保险代理人的行为脱离了法律的约束,将走入歧途。因此努力学习保险法以及一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是保险代理人的必 备条件。

2.学法是保险代理工作性质的要求:

《保险法》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管理,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其中,对保险人的规范化、法制化管理,处于核心的位臵。因此做为保险人的代理人,应该与保险人

一样接受法律的监督、管理。既然如此,保险代理人认真学习保险法、遵守保险法就是保险代理工作性质的必然要求。

一、本章的主要内容和重点

本章介绍了保险合同的概念、特点与分类;保险合同订立的原则;保险利益问题以及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本章的重点是保险合同的概念、特点、分类及其订立的原则。 二、应掌握的几个问题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保险合同的特点 1.保险合同是有名合同

保险合同是法律直接赋予名称的合同,属于有名合同。 2.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9

保险合同以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作为对价换取保险人对风险的承担,合同当事双方享有一定权利而必须偿付一定的对价,故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3.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因此是双务合同。 4.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保险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是要式合同。 *5.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诚实信用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每个合同的订立、履行都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险合同对当事人的诚实与信用有更高的要求。保险合同是约定保险人对未来可能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损失补偿或保险金给付的合同。因此,它一

方面要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人的询问及有关标的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危险增加时通知保险人,并履行对保险标的过去的情况、未来的事项与保险人约定的保证。另一方面,它要求保险合同的另一方当

事人即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 6.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保险合同在订立时,仅投保人一方交付保险费,对于未来保险事故是否发生无法确定,保险人是否履行赔偿或给付的义务,取决于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因此,我们称之为射幸合同。 (三)保险合同的分类

根据保险合同的各种特征,从不同角度出发,保险合同可以有以下不同的分类: 1.以保险合同标的为划分标准,可分为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2.以保险合同标的的保险价值,在合同订立时是否定值为标准划分,可分为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3.以保险人的人数为标准划分,保险合同可分为专一保险合同与重复保险合同。

4.以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是否直接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为标准,保险合同又可分为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

*(四)保险合同订立的原则 1.诚实信用原则 2.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为了避免道德危险的发生,防止不良人士利用保险合同进行赌博,使保险合同产生良好的社会、经济作用,法律要求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投保

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3.公平互利原则 4.协商一致原则 5.自愿订立原则

6.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五)说明以下名词的含义

1.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2.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3.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才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4.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5.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6.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一、本章的主要内容和重点

本章是保险合同法的学习重点,学员应结合保险代理人的工作,对本章的各项内容全面系统地理解和掌握。

二、应掌握的几个问题

*(一)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

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与一般合同订立的程序相同,需要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承诺一经成立,

10


2011年全国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辅导教材复习纲要资料(2).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台儿庄运河古城导游讲解词5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