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利用保险合同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一经查证属实,应当根据保险合同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承担相应的违约、损失赔偿等民事责任,恢复他们的合法权益;对保险公司的高级
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保险公司可处最高五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六)保险代理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保险代理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行政责任和有关责任人员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违约责任主要是对下履行保险代理合同的保险代理人,按合同法予以处罚。行政责任,主要由保险代理人的主管机关对有违法行为的保险代理人,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处以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和、吊销《经营保险代 理业务许可证》、吊销《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等惩罚。刑事责任,指保险代理人员,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时,根据刑法的有关法律规定应处以的刑罚。违约等民事处罚应以民法、合同法为依据。刑事责任的处罚主要以刑法的 有关规定为依据。《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着重规定了对有违法行为的保险代理人的行政处罚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1、开办保险代理业务,应依法定程序,获得批准,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未经批准擅自开办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或单位,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 婪ǔ械p淌略鹑巍?br
2、保险代理人员,申请申报《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或《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不实的;或申请设立保险代理公司申报不实的;或提供虚假帐册、报表、文件和资料的;或拒绝、纺碍中国人民银行监督检查的;有上述行为?
?坏模?芍泄?嗣褚?性鹆罡恼??⒏?韪鋈?000—5000元、单位5000—10000元罚款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或《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
3、保险代理人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保险公司代理业务;或在业务经营中,超出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业务范围;或为两家(含两家)以下人寿保险公司代理业务;或为注册登记行政辖区外的保险公司代理业务的;有上述行?
??坏模?芍泄?嗣褚?性鹆罡恼??皇掌浞欠ㄋ?茫?⒏?韪鋈?000—10000元、单位10000—50000元罚款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一个月以上三年以下停止业务的处罚或吊销《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经营保险代理业务 许可证》。
4、保险代理人员在保险代理业务中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串通被保险人欺骗保险公司;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10000—50000元罚款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或《经营?
5、保险代理人拖欠、挪用保险费或保险金,除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外,中国人民银行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可处单位10000—50000元人民币、个人5000—10000元人民币罚款或吊销《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经营保险代理业务 许可证》。上述行为的责任人员构成犯罪时,由有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保险代理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从中收取代理手续费,或向保险合同当事人索取额外报酬,由中国人民银行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五至十倍罚款。构成犯罪的人员,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一、本章主要内容和重点
本章主要阐述了代理行为及其法律特征,保险代理的基本含义以及我国保险代理业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其中重点应掌握代理行为的法律特征以及保险代理的概念、特征和作用。
二、应掌握的几个问题 (一)代理制度产生的原因 代理制度的产生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分工的加强,知识领域不断向纵深扩展,因而需要依靠代理人在某一领域的专门知识和技能来更好地实现被代理人的行为。
2.当被代理人作为民事主体不具备行为能力时,需要在代理人的帮助下行使其民事权利或取得民事权利。
3.被代理人作为民事主体虽然有行为能力,但由于时间、地域所限,无法行使其行为能力时,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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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借助代理人来实现。
4.被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行使其行为能力能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 *(二)代理行为的法律特征 代理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具备下列法律特征: 1.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 2.必须具有法律意义。
3.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独立进行意思表示。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三)代理的种类
根据代理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可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四)保险代理与保险代理人的概念
保险代理是代理行为的一种,是保险人委托保险代理人扩展其保险业务的一种制度。保险代理行为属民事法律行为。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五)无权代理的概念及其产生原因
无权代理是指保险人未取得代理权或在授权范围外以保险人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的产生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原代理权已终止;
2.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 3.代理行为未经授权。 (六)保险代理的作用
1.保险代理有利于提高保险供应能力,促进保险业务发展。 2.保险代理有利于培育、完善保险市场。
3.保险代理有利于发挥行业和个人优势,完善保险服务。 4.保险代理有利于沟通保险信息,提高保险企业的经营水平。
5.保险代理有利于提高保险企业的经济效益。 6.保险代理有利于创造就业机会,稳定社会秩序。 一、本章的主要内容和重点
根据《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本章主要阐明了我国保险代理的法律界定和分类。它是全书的重点章节。复习时应着重掌握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个人代理人的不同含义和性质特点。 二、应掌握的几个问题 *(一)我国保险代理人的类型
我国保险代理人界定为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人个代理人三种类型。 *(二)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个人代理人的概念
专业代理人是指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 兼业代理人是指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指定专人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 个人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个人。 (三)保险代理公司设立的基本条件
设立保险代理公司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公司最低实收货币资金为人民币50万元; 2.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3.有至少三十名持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代理人员; 4.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长和总经理;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四)设立保险代理公司的审批程序 设立保险代理公司应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1.申请筹建保险代理公司,应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资料: 〃筹建申请报告; 〃筹建可行性报告;
〃筹建方案; 〃筹建人员名单、简历及其《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2.保险代理公司的审批权,在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一级分行。但在批准其筹建前,各分行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总行在收到备案之日起30内未提出异议的,则视同认可。
3.保险代理公司的筹建期限为6个月,筹建就绪后,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有审批权的分行申请开业。 (五)兼业代理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从事保险业代理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所在单位法人授权书; 2.
有专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3. 有符合规定的营业场所; 4. 保险代理业务负责人应具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
(六)兼业代理人的审批程序
兼业保险代理机构的审批权为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兼业代理人代理保险业务,须由被代理的保险公司为其向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查批准并领取《经营保险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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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代理业务
活动。 *(七)从事个人代理的基本要求
1.个人代理人必须具有保险代理人资格,并取得《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申请从事保险代理业务,须由被代理的保险公司审核同意,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备案。
2.个人代理人除应具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外,从业时,还必须持有被代理的保险公司颁发的代理证。
3.个人代理人不得同时为两家(含两家)以上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转为其他保险公司代理人员时,应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八)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个人代理人各自的业务范围 保险代理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 1.代理销售保险单;
2.代理收取保险费; 3.保险和风险管理咨询服务; 4.代理保险人进行损失的勘查和理赔; 5.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兼业代理人的业务范围一是代理销售保险单,二是代理收取保险费。
个人代理人的业务范围一是代理销售保险单,二是代理收取保险费。 一、本章的主要内容和重点
本章主要围绕保险代理人员应具备的资格来进行论述。根据《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做一名保险代理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以及《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获得及其效力是本章复习的重点。
二、应掌握的几个问题 *(一)保险代理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年满十八周岁;
2.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 3.经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
(二)保险代理人员应具备的基本知识和能力 保险代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知识和能力,主要包括: 1.保险学基础知识。
2.保险法规。 3.保险职业道德。 4.保险代理实务。 (三)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必要性 我国的民族保险业,由于历史的、社会的原因,发展比较缓慢。改革开发后,特别是近几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主义保险市场初步形成。但从总体上看,我国保险业是一个新兴的产业部门,与之同步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保
险代理人员,大多不熟悉保险,几乎都是仓促上阵干起来的,同时这些保险代理人员来自各行各业,文化知识、专业能力参差不齐,这与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以及保险代理行业的要求差距很大。针对这种状况,只有通过培训和
资格考试,提高保险代理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水平,才能够适应保险代理发展的需要,从而推动我国保险业健康、规范地发展。 *(四)《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效力
《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是保险代理人通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保险代理人资格的证明,是保险代理人依法向国家保险管理机关申请代理相应保险业务的一种凭证。
《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仅作为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资格”证明,持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人员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方可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一、本章的主要内容和重点
本章主要揭示了保险代理管理的四个层次,并具体阐述了各层次对保险代理进行管理的主要内容。复习时应重点掌握国家和保险公司对保险代理管理的内容。 二、应掌握的几个问题 *(一)保险代理管理体制的四个层次
保险代理管理体制包括四个层次:一是国家对保险代理的管理;二是保险行业组织对保险代理的管理;三是保险人对保险代理人的管理;四是保险代理人的自我管理。 *(二)国家对保险代理管理的机构和方式
国家对保险代理业实行监管,是通过国家指定的政府职能部门来实施的。目前在我国,保险代理业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行实行监督管理。
国家对保险代理业的监督方式通常有三种:即行政管理方式,法律管理方式,经济管理方式。 *(三)保险代理人业务经营活动应遵循的基本要求
1.保险代理人只能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
2.代理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代事人只能为一家人寿保险公司代理业务。 3.保险代理人只能为其注册登记的行政辖区内的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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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险代理人在从事代理业务前应与保险人签订代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代理期限、手续费支付标准和方式、代理范围、代理险种、保险费交付方式和其他有关代理事项。保险代理合同应报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5.保险代理人应以诚信原则,将被保险人应该知道的保险公司业务情况和保险条款的内容及其含义如实告诉被保险人。
6.保险代理人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投保或转换保险人。
7.保险代理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均视为保险公司的直接业务,保险代理人不得从中提取代理手续费。
8.中国人民银行对保险代理人的经营情况、帐册、业务记录、收据进行检查时,保险代理人不得拒绝。
9.保险代理人得签发保险单。
(四)行业组织对保险代理人进行管理的两层含义
行业组织对保险代理人的管理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保险行业组织根据人民银行的授权对保险代理业的管理;二是保险代理人的行业自律。
*(五)保险人对保险代理人进行管理的必要性和主要内容 保险人对保险代理人进行管理的必要性:
1.保险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与保险人的授权密不可分。 2.保险代理人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作用于保险人。 保险人对保险代理人管理的主要内容为:
1.合同管理。通过保险代理合同规定保险代理人的业务经营范围,明确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2.业务管理。监督保险代理人严格按照承保条件进行承保,并根据保险代理业务范围、保费收入、承保质量及赔付率等综合指标考核代理人业务水平,履行奖惩制度。
3.财务管理。通过建立帐册,规定划缴保险费的方法和时间以及代理业务资金存款方式,小额赔款结算办法等,对保险代理人的财务进行监督管理。 (六)保险代理公司自我管理的基本内容
1.业务管理。保险代理公司应根据自身的业务范围,从展业、承保、防灾、理赔等方面制定相应的业务管理程序和环节等项制度。
2.人员管理。保险代理公司的人员管理主要包括人员的选择,业务、道德培养以及制定各项考核奖惩制度。
3.财务管理。通过财务、资金管理,代理公司可以有效地组织货币收支,掌握公司的经营情况,不断改善自身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一、本章的主要内容和重点
本章主要介绍职业道德的含义及特征,并根据保险代理的二重性特征,说明了保险代理人职业道德的特点,及保险代理人职业道德应包含的主要内容。本章应重点复习保险代理人职业道德的特点,保险代理人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 。
二、应掌握的几个问题 (一)职业道德的含义
职业道德是从事一定职业的人们在自身特定的工作中所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二)保险代理人职业道德的含义
保险代理人的职业道德是指从事保险代理职业的单位或个人在保险代理工作中所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三)保险代理人职业道德的特点
保险代理人的职业道德具有诚信特点和法律性特点。 *(四)保险代理人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 1.重合同、诚实守信 2.敬业精神 3.竭诚服务 4.遵纪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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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团结互助
(五)在保险代理活动中,重合同、诚实守信的特定要求和内容
1.保险代理人都应站在保险代理职业群体及保险业的立场上,把“重合同、诚实守信”、维护和增进保险代理职业群体及保险的声誉放在首位。保险代理活动以不损害保户的利益和保险人的利益以及保险代理职业群体的信用和声 誉为准则。
2.遵守合同是保险代理人的最基本的职业道德。
3.保险代理人应对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同时做到诚实守信。 (六)在保险代理活动中,竭诚服务的特定要求和内容
保户至上、竭诚服务,应贯穿于代理职业活动的各个环节,即接待保户应礼貌、保险宣传应求实、保险承保应求质、查勘现场应快速、核损理赔应准确、执行条款应守信、介释疑难应耐心。 具体而言:
1.文明礼貌,尊重保户。 2.做到高效严谨。
一、本章的主要内容和重点
本章主要介绍了保险代理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保险代理合同的要素,并着重说明了保险代理人和保险人在保险代理关系中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同时也介绍了保险代理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和基本原则,以及保险代理合同的解
除和终止和保险代理合同纠纷的处理。本章应重点复习保险代理合同的概念和要素,保险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保险代理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二、应掌握的几个问题
*(一)保险代理合同的概念
保险代理合同是指保险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即保险人)之间为代理保险业务而预先签订的一种授权契约。
(二)保险代理合同的特征
保险代理合同除具有一般合同和经济合同的特点外,还具有以下特征: 1.保险代理合同是一种有偿合同。 2.保险代理合同是一种双务合同。
*(三)保险代理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保险代理合同的主体包括代理人、被代理人和相对人。 保险代理合同的客体是保险代理行为。 保险代理合同的内容为:
1.保险代理合同主体间的权利与义务。 2.代理期限。
3.手续费的支付标准和方式。 4.代理权限。 5.代理险种。
6.保险费交付方式。 7.违约责任。
*(四)保险代理人的基本权利
1.与保险人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权利。 2.获得劳务报酬的权利。 3.具有诉讼权利。
4.拒绝违法要求的权利。
5.独立开展业务活动的权利。 6.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五)保险代理人的基本义务 1.诚实和告知义务。
2.如实转交保险费的义务。 3.履行合约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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