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游地区的直接补投入、上游地区丧偿失的发展机会的损标失、上游地区新建准流域水环境保护设确施以及受惠地区所定接受的水量与水质依等为依据。 据 矿区生态环境资源破坏损失的价生态环境修复的按照新造林及现有林两类森林,造林和营林的直护森林生态功能而放弃经济发展的机会成本和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效益。 基于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评估确定;基于保护成本确定;基于因保护而造成的损失确定。 值;实际上,应以补偿标准应考虑成本为依据确定。 接投入、为了保 6.关于实施生态补偿的若干政策建议
6.1 逐步建立健全生态补偿立法
研究表明,生态补偿的立法已成为当务之急,急需将补偿范围、对象、方式、标准等以法律形式确立下来。考虑到生态补偿工作的急需,建议分三步走:一是抓紧出台《国务院关于生态补偿若干政策措施的指导意见》;二是在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尽快出台《生态补偿条例》;三是在《条例》的基础上再进一步修改完善,力争出台《生态补偿法》。
出台法规的目的是建立权威、高效、规范的管理机制,促进生态补偿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轨道。法规的制定要坚持五项原则:
一是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把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有机结合起来,使国家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强化生态保护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保护协调发展。
二是坚持因地制宜、分类补偿原则。根据不同地区的具体情况进行分类补偿,力求使生态补偿符合全国生态建设布局及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三是坚持因时制宜、分阶段推进原则。在生态补偿的时序安排上要循序渐进,规划目标充分体现生态补偿的阶段目标和总目标。可以考虑经过3个五年规划共15年的努力,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时,完成生态补偿的“三步走”(补偿基金完善阶段、补偿基金与生态税双轨并行阶段、生态税独立运行阶段)战略,建成完备的生态补偿制度。
四是坚持统一规划、分部门实施原则。在统筹协调、统一制定《生态补偿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各方面的优势、潜力与积极性,根据各部门生态补偿的特殊性和已有的基础,分部门实施推进,确保生态补偿机制又快又好地落实。
五是坚持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原则。选择有条件的地方、类型先行试点,研究探索生态补偿的有关办法、标准、制度等,逐步做到规范运作,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开,稳扎稳打,确保成功。
6.2 处理好生态补偿的几个重要关系
一是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中央政府主要是为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提供政策导向、法规基础和一定的财力支持,同时引导建立全国性和一些区域性的生态补偿机制。地方政府是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和责任主体,负责建立本辖区的生态补偿机制,并配合中央政府实施全国性和区域性的生态补偿。
二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政府和市场都可以发挥重要作用。就目前我国生态保护和市场发育的实际情况而言,政府在建立生态补偿中的作用是主要的,政府不仅要制定生态补偿的政策、法规,引导市场的形成和发育,同时还需支付大尺度的生态补偿。只有在一些主客体十分明确的前提下,可以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
三是生态补偿与扶贫的关系。生态补偿不能混同于扶贫。生态补偿主要目的不是解决贫富差距问题,如果将生态补偿与扶贫混淆在一起,将可能产生生态破坏的负面效应。应当建立生态保护重点地区与受益地区之间的协作与联动机制,引导受益地区对保护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上的支持。
四是“造血”补偿与“输血”补偿的关系。努力创造“造血”补偿的条件,将补偿转化为地方生态保护或提升地方发展能力的项目,而“输血”型的补偿应尽量落实到基层农牧民手中。
五是新帐与旧账的关系。制定生态补偿政策的优先序应该是先解决新帐问题,只有控制住了新帐的增长,才能解决旧账的问题。新帐的责任主要在地方和企业,而旧账则需要国家给予更多的支持。
六是综合平台与部门平台的关系。从长远来看,应建立一个综合的、以政府主导的生态补偿平台,但是从目前实际操作的角度,首先应该鼓励各地和有关部门因地制宜地建立多种形式的平台,进行各类生态补偿机制的探索,特别是不断完善林业、矿产、水利、环保等部门的工作。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建立综合的生态补偿专项资金渠道,但项目运作依然可以采用部门运作的方式,即根据实施部门和补偿对象的不同,设立不同的账户分别进行管理,以便更好地发挥各部门的积极性。
6.3 加大生态补偿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进行多渠道融资
一是加大中央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力度。财政转移支付是生态补偿最直接的手段,也是最容易实施的手段。建议在财政转移支付中增加生态环境影响因子权重,增加对生态脆弱和生态保护重点地区的支持力度,按照平等的公共服务原则,增加对中西部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对重要的生态区域(如自然保护区)或生态要素(国家生态公益林)实施国家购买等,建立生态建设重点地区经济发展、农牧民生活水平提高和区域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投入机制。
二是加强地方政府对生态补偿的支持与合作。地方政府除了负责辖区内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之外,在一些主要依靠财政支持的生态补偿中,应根据自身财力情况给予支持和合作,以发挥中央和地方财政的双重作用。
三是完善生态补偿的财政政策体系,积极探索并建立多渠道的融资机制。政府手段仍是我国目前生态补偿的主要措施,同时应积极探索使用市场手段补偿生态效益的可能途径。生态补偿不能单靠政府补贴,要建立补偿制度,健全补偿途径。在这个制度下,应加大拉动人们对生态服务的需求,抓住公众的支付意愿;加大对私人企业的激励,采取积极鼓励政策;加强同财政金融部门的联系,寻求相关专家的帮助和技术支持;建立基金,寻求国外非政府组织的捐赠支持等,促使补偿主体多元化,补偿方式多样化。
6.4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的管理体制
从目前来看,应加强部门内部和行政地域内的生态补偿工作,整合有关生态补偿的内容;对于跨部门和跨行政地区的生态补偿工作,上级部门应给予协调和指导。
从长远来看,建议国务院设立生态补偿领导小组,负责国家生态补偿的协调管理,领导小组由发改委、财政部、环保总局、林业局、水利部、农业部等相关部委领导组成,行使生态补偿工作的协调、监督、仲裁、奖惩等相关职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常设办事机构。同时建立一个由专家组成的技术咨询委员会,负责相关政策和技术咨询。
生态补偿工作量较大的省市,可参照设置相应机构。
6.5 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利益相关者对生态补偿的认知与参与
生态补偿必须得到全社会的关心和支持。建议进一步加强生态补偿的科普教育和大众宣传,增强群众的生态补偿意识,明确生态补偿的政策,使公众积极主动参与到生态补偿中去。社区是生态补偿机制落实的最终对象,社区公众的知识、认知和意愿直接影响生态补偿的效果。在制定生态补偿机制和规划时要充分鼓励社区公众的参与,采取“边学边做”的方法,通过项目实施提高其能力。尤其是在人、财两缺的贫困地区,应当通过相关国际国内项目,加强政府部门和社区组织的能力建设,包括决策者、规划者、管理人员、企业管理者等等。
6.6加强生态补偿科学研究与试点工作
生态补偿是一个新的课题,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是一项复杂而长期的系统工程,涉及生态保护和建设资金筹措和使用等各个方面。加上我国总体上经济发展水平还比较低,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之间的矛盾十分尖锐,生态补偿机制建立尚处于探索阶段,许多问题还不清楚,有待于深入研究。建议将生态补偿问题列入国家重点科研计划,进一步加强生态补偿关键问题的科学研究。对补偿标准体系等关键技术,如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物质量和价值的核算、生态系统服务与生态补偿的衔接、生态补偿的对象、标准、方式方法,以及资源开发和重大工程活动的生态影响评价等,都需要跨学科综合研究,需要组织进一步的科技攻关。还需要加强生态监测体系研究,为建立切实有效的生态补偿机制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在开展理论研究的同时,还应积极做好生态补偿的试点工作。各部门在以前工作的基础上,应根据其工作的重点,选择具有一定基础的地区和类型进行试点示范,在加强理论研究和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推进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和相关政策措施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