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工作流程》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09〕27

2019-08-31 21:23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津人社局发〔2009〕27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工作流程》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建立和完善“政府促进、市场运作”的职业培训补贴工作机制,规范职业培训补贴工作管理,保证补贴资金运行安全,发挥“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政策的引导和激励作用,加速培养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技能人才,根据《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津劳社局发[2009]71号)及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工作流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培训补贴管理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职业培训补贴工作,按照《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津劳社局发〔2009〕71号)和本流程规定,加强职业培训和补贴工作管理,提高补贴资金使用效率,推动技能人才培养工作。 二、提高培训质量

各培训单位要加大办学投入,改善办学条件,合理制定培训实施计划,确保培训质量。职业技能培训的内容和课时应依据国家职业标准,

结合用人单位岗位技能要求确定;再就业培训内容应根据用人单位岗位职业需求合理确定,培训时间不少于80个课时;转岗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课时应根据培训内容确定。 三、强化监督检查

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开班审核、日常检查和培训补贴申请审核等工作,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培训实施计划、培训台帐、培训质量、出勤状况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培训活动进行抽查,以保证培训效果和补贴资金运行安全。 四、确保鉴定质量

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认真执行《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坚持培考分离,加强考务管理和质量督导,严格考核纪律和保密制度,保证鉴定质量。 五、严格资金管理

职业培训补贴工作应认真执行工作流程,严格培训补贴的条件、范围、标准,保证补贴资金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补贴范围和标准,严禁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对违反规定的,依法追回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附件:职业培训补贴需填报的表格

二OO九年八月十四日

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工作流程

一、培训机构的确定 (一)职业技能培训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并符合职业培训补贴相关条件的,均可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其中: 1.技师和高级技师培训

申请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还须具有技师研修站资质。

2.培训项目招标

市、区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招用高级工以上(含高级工)职业资格人员以及用人单位新招用《目录》中非常紧缺职业人员(以下简称“培训项目招标单位”),需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并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应当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培训需求报告向市就业训练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提出招标培训申请。市中心5日内予以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培训项目组织有关专家制定标书、进行招标,确定承担培训任务的单位。

3.企业在职职工技能提升培训

企业组织职工开展与生产经营相关且为《目录》所列职业的技能提升培训,并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由企业自行委托具备相应培训资质的

培训机构实施。 (二)再就业培训

再就业培训采取指定培训机构的方式进行,主要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担。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全市失业人员情况,制订年度培训计划并下达分解指标。各区县劳动保障局按照培训计划组织实施,超出培训计划部分原则不予补贴。再就业培训补贴管理工作流程,按照原程序执行。

(三)转岗和继续教育培训

转岗和继续教育培训补贴管理工作流程,按《关于失业保险基金支持参保单位开展促进就业培训的补贴办法》(津劳局[2006]306号)执行。

二、培训管理与监督检查 (一)开班备案

1.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再就业培训应于开班前履行备案手续。培训机构应于培训开始的5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区(县)劳动保障局提出开班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培训。区(县)劳动保障局在开班后3个工作日内向市中心备案。

2.培训机构在开班备案时应提交单位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培训资质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培训人员花名册》、培训实施计划以及下列材料:

(1)开展失业人员培训的,提交培训人员《就失业证》或《再就

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

(2)开展农村富余劳动力培训的,提交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3)开展招标培训的,提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件和培训机构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委托培训协议书。

(4)开展在职职工技能提升培训的,提交培训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企业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委托培训协议。

(5)开展外来劳动力培训的,提交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用人单位与培训机构或外来劳动力签订的定向培训协议书复印件。 (6)开展高校学生技能培训的,提交培训人员学生证和所在学校就业服务部门证明复印件。 (二)培训检查

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培训班进行日常检查,填写《培训检查记录表》。市中心进行抽查。 (三)技能鉴定申报

参加再就业培训人员拟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培训单位应于结业前将《拟鉴定人员花名册》报送市中心。市中心审核汇总后,统一向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市鉴定中心”)申报技能鉴定。其它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由培训机构直接向市鉴定中心申报技能鉴定。

技能鉴定结束后,市鉴定中心将鉴定结果抄送市中心和相关区县劳动保障部门。

三、培训补贴申请与资金拨付 (一)培训补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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