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0)

2019-08-31 21:30

(8) 承包人非法转包工程、违法分包或未经许可擅自分包工程的。

(9) 承包人被认为是严重违反合同的其他违约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发包人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实施、完成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并可使用根据第13.2 款留下的承包人施工机械、周转性材料和临时工程,直至永久工程完工为止。 70.4

发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 非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开工令,经承包人催告后的28 天内仍未发出开工令的。 (2) 非承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持续了84 天以上或累计停工时间超过了140 天的。 (3) 发包人破产或清偿的,但为机构重组或联合的目的除外。

(4)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经承包人催告后的28 天内仍未支付的。 (5) 发包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继续施工的。

(6) 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存在缺陷或供应的材料、设备不符合要求,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承包人催告后28 天内仍未修正或更换的。

(7) 发包人被认为是严重违反合同的其他违约行为。 70.5

合同一方根据第70.2 款至第70.4 款规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对方收到通知时合同即告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应按第69 条规定处理。 70.6

合同一旦解除,承包人应立即停止施工,保证现场安全,尽快撤离现因发包人原因解除书面通知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后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场,并将所有与本合同有关的施工文件、设计文件移交给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为承包人的撤离提供便利和协助。

71 合同解除的支付

71.1

根据第70.1 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按达成的协议办理结算和支付工程价款。 71.2

根据第70.2 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之日前已完成的尚未支付的工程款。此外,发包人还应支付下列款项:

(1) 已实施或部分实施的措施项目费应付款额。

(2) 承包人为合同工程合理订购且已交付的材料、设备款额。发包人一经支付此项款额,该材料、设备即成为发包人的财产。

(3) 承包人为完成合同工程而预期开支的任何合理款额,且该项款额未包括在本款其他各项支付之内。

(4) 根据第26.3 款规定承包人应得到的款额。

(5) 根据第70.6 款规定承包人撤离现场所需的合理款额,包括雇员遣送费和临时工程的拆除、施工机械运离现场的款额。发包人、承包人按第67 条规定办理,但扣除合同解除之日前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收回的任何款额。如果应扣除的款额超过了应向承包人支付的款额,则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56 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 71.3

根据第70.3 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暂停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款额,造价工程师应在合同解除后的28 天内核实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已完成的全部工程价款以及已运至现场的材料、设备的价款,并扣除误期赔偿费(如有)和发包人已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款额,同时将结果通知承包人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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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报发包人。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核实结果后的28 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意见,并按第67.4 款第(1)点、第(2)点规定办理。如果应扣除的款额超过了应向承包人支付的款额,则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56 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 71.4

协商一致解除的支付、不可抗力解除的支付、因承包人原因解除的支付。根据第70.4 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除应按第71.2 款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各项款额外,还应支付给承包人由于合同解除而引起的或涉及的对承包人的损失或损害的款额。该笔款额应由承包人提出,造价工程师核实后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确定,并在确定后的7 天内由造价工程师向发包人签发支付证书,抄送承包人。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应按照第69 条规定处理。

72 合同终止

72.1

合同解除后,除双方享有第69 条至第71 条规定的权利外,本合同即告终止,但不损害因一方在此以前的任何违约而使另一方应享有的权利,也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72.2

除第50 条和第68 条规定的工程质量保修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完合同全部义务,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竣工结算价款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72.3

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仍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八、其他

73 缴纳税金、规费

73.1

发包人、承包人及其分包人应按照国家现行税法和有关部门现行规定缴纳合同工程需缴的一切税金、规费。 73.2

合同任何一方没交或少交合同工程需缴税金、规费的,应由违法方承担一切责任;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其损失。因发包人原因解除的支付合同解除后的终止双方履行完全部义务后的终 止合同终止后双方的义务约定缴纳一切税金、规费没交或少交税金、规费的责任。

74 保密要求

74.1

合同双方应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提供保密信息。自对方收到保密信息之日起,双方应履行保密义务;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保密义务不因合同完成而终止。 74.2

合同双方仅允许因执行本合同而使用另一方提供的保密信息。除双方书面委派执行本合同应知悉保密信息的人员外,任何一方不得将另一方相关的或属于另一方所有的保密信息提供给第三方。任何一方不得超出允许范围从另一方复制、摘录和转移任何保密信息。任何保密信 息的公布,均应事先征得提供方的书面同意。

47

74.3

合同双方应与执行本合同应知悉保密信息的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并及时提交一份给另一方。双方应以保护自身秘密的谨慎态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另一方的保密信息,避免保密信息被不当公开或使用。任何一方若发现有第三方盗用或滥用另一方保密信息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 74.4

如果法律法规或政府执法、监督管理等有要求,合同任何一方应积极配合和支持,并提供需要的保密信息。需提供另一方保密信息的,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以便另一方及时履行义务。若另一方未能及时作出回应的,除依法应提供另一方信息外,应尽最大努力维护另一方合法权益。 74.5

保密信息应由提供方以书面形式说明保密程度;以口头形式提供的,则提供方应在提供后28 天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确认的信息,以及与材料、设备产品、价格、工程设计、图纸、技术、工艺和财务等相关信息。但不包括下述信息: (1) 提供前已由双方所持有的。

(2) 已公开发表或非对方原因向公众公开的。 (3) 已由各相关方书面同意其公开的。

(4) 在未获取保密信息前由对方独立开发的。

(5) 对方从对保密信息不承担保密义务的第三方合法获得的。提供保密信息和履行保密义务保密信息知悉权限签订保密协议配合政府要求并做好保密工作书面说明保密程度。

75 廉政建设

75.1

发包人、承包人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同时签订廉政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履行期间应遵守国家和政府有关廉政方面的规定和要求,禁止任何腐败行为。 75.2

如果承包人用行贿、送礼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影响或已经影响了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人员的行为,以求获得或已获得不当利益,则发包人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因承包人的上述行为造成发包人的损失或工程损害,承包人应负一切责任,并予赔偿。情节严重者,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照第70 条、第71 条规定处理。

76 合同份数

76.1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第76.2 款、第76.3 款规定的份数免费为承包人提供合同文本。 76.2

本合同正本两份,均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76.3

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发包人、承包人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正本与副本均具有同等效力,当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1、定义

1.37 所采用的书面形式包括以下第 条。 48

(1) 文书 (2) 信件

廉政建设违反责任约定提供合同文件正本效力副本效力。

(3) 电报 (4) 传真

(5) 电子邮件 (6) 其他:

2、 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3、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 3.3 约定适用的标准、规范的名称: 4、通讯联络

4.2 各方通讯地址、收件人及其他送达方式 (1) 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 发包人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编: 承包人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编: 监理单位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编: 造价咨询单位: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编: (2) 视为送达的其他方式: 5、工程分包

5.1 分包工程事项: 14、发包人

14.1 发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

(1) 办理土地征用、拆迁工作、平整工作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时间:

(2) 完成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接驳的时间及地点: (3) 开通施工现场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的约定: (4) 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及约定: (5) 办理有关证件的约定: (6) 组织现场交验的时间:

(7) 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约定:

(8)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9) 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其约定:委托给承包人负责的工作有: 14.2 支付方式的约定按以下第 条。 1) 按协议书所注明的帐号银行转帐。 2) 支票支付。 3) 其他方式:

14.3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标准与规范、图纸及技术要求的约定 49

(1) 提供的时间: (2) 提供的份数:

14.4 提供施工场地的时间: 15、承包人

15.1 承包人有关工作的约定

(4)向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设施的时间和要求: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要求 15.5 承包人负责的设计的约定

(1) 合同规定由承包人负责的设计: (2) 承包人提供设计的时间: 17、发包人代表

17.1 发包人代表及其权力的限制

(1) 发包人任命( )为发包人代表,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2)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权力做如下限制: 18、监理工程师

18.1 负责合同工程的监理单位及确认的监理工程师 (1)监理单位: 法定代表人 :

(2) 确认( )为监理工程师,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18.3 (11)需要发包人批准的事项: 19、造价工程师

19.1 负责合同工程的造价咨询单位及确认的造价工程师 (1)造价咨询单位: 法定代表人:

(2) 确认( )为造价工程师,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19.3(4)需要发包人批准的事项: 20、承包人代表

20.1 承包人任命( )为承包人代表,其通讯联络地址如下: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23、工程担保

23.8 担保内容、方式和责任等事项的约定: 26、不可抗力

26.1 降水量、气温、空气相对湿度、风速、地震不可抗力的数值按以下第 条的规定。 (1)降水量、气温、空气相对湿度、风速、地震不可抗力的具体数值见下表,超过此数值视为不可抗力。项目日降水量(mm)、日最高气温(℃)、日最低气温(℃)、空气相对湿度(%) 风速(m/s)、地震烈度(度) 数值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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