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不应向承包人收取预付款的利息。预付款从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回。造价工程师应依据专用条款约定的抵扣方式,在签发支付证书时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
64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64.1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内容和范围应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金额,并按第38 条规定做好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工作。 64.2
发包人、承包人应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预付金额、支付办法和抵扣方式。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时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总额的50%,预付款按抵扣比例扣回,抵扣比例按该预付款约定预付款预付款支付申请的核实与支付预付款支付的限制预付款的扣回内容、范围和金额约定支付方式。占合同价扣减暂列金额后的百分比计算。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其余部分在该预付款扣完之日起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64.3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造价工程师有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因此造成的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65 进度款
65.1
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进度款的支付期的时限。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支付期间应以月为单位。承包人应在每个支付期间结束后的7 天内向造价工程师发出由承包人代表签署的已完工程款额报告和支付申请一式四份,详细说明此支付期间自己认为有权获得的款额,包括分包人已完工程的价款,并抄送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各一份。该支付申请的内容包括: (1) 已完工程的价款。
(2) 已实际支付的工程价款。 (3) 本期间完成工程价款。
(4) 本期间完成的零星工作项目价款。
(5) 根据第56 条规定本期间应扣除的误期赔偿费。
(6) 根据第58 条、59 条和第60 条规定应支付的价款调整费用。 (7) 根据第61 条规定后继法律法规的调整。 (8) 根据第63 条本期间应扣回的预付款。
(9) 根据第64 条规定本期间应支付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10) 根据第68 条本期间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11) 根据合同规定,本期间应支付或扣留(扣回)的其它款项; (12) 本期间应支付的工程价款。 65.2
造价工程师在收到上述资料后,应按第53 条的规定进行计量,并根据计量结果和合同约定对资料内容予以核实,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28 天内报发包人确认后向发包人发出期中支付证书,同时抄送承包人。管理要求和使用限制约定支付期限和提交支付申请签发期中支付证书。如果该支付
41
期间应支付金额少于专用条款约定的期中支付证书的最低限额时,造价工程师不必按本款开具任何支付证书,但应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上述款额转期结算,直到累计应支付的款额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期中支付证书的最低限额为止。 65.3
发包人应在造价工程师签发期中支付证书后的14 天内按期中支付证书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并通知造价工程师。 65.4
如果造价工程师未在第65.2 款规定的期限内签发期中支付证书,则应视为承包人的支付申请已被认可,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14 天内,按承包人申请支付的金额支付进度款。 65.5
发包人未按第65.3 款和第65.4 款规定支付进度款的,承包人有权根据第62.2 款规定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并可向发包人提出付款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付款要求后的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约定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 日起计算应付款的利息。 65.6
造价工程师有权在期中支付证书中修正以前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如果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没有达到质量要求,造价工程师有权在任何期中支付证书中扣除该项价款。
66 索赔
66.1
如果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提出任何费用或损失、工期的索赔时,应在该索赔事件首次发生的28 天内向造价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书,并抄送发包人。 66.2
在索赔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保存当时的记录,作为申请索赔的凭证。造价工程师在接到索赔意向书时,无需认可是否属于发包人责任,应先审查记录并可指示承包人进一步作好补充记录。承包人应配合造价进度款支付签发期中支付证书的限制进度款支付的限制修正支付证书发出索赔意向书索赔记录的保存和审查。工程师审查其记录,在造价工程师有要求时,应当向造价工程师提供记录的复印件。 66.3
在发出索赔意向书后的28 天内,承包人应向造价工程师提交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如果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每隔7 天向造价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书,在索赔事件终了后的28 天内,提交最终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 66.4
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赔未能遵守第66.1 款至第66.3 款,则承包人无权获得索赔或只限于获得由造价工程师按提供记录予以核实的那部分款额。 66.5
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供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的28 天内予以核实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承包人有权获得的全部或部分的索赔款额;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造价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如果造价工程师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复也未对承包人作出进一步要求,应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66.6
42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发包人可按本条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66.7
造价工程师应将根据第66.5 款和第66.6 款规定确定或暂定的结果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索赔款额应列入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同期支付或扣回。
67 竣工结算与结算款
67.1
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办理竣工结算的程序和时限。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应按第67.2 款至第67.7 款的规定办理。在办理竣工结算期间,按第62 条规定的支付不停止。 67.2
提交索赔报告无权索赔核实索赔报告和协商反索赔索赔款支付约定结算程序和时限。工程竣工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的28 天内,承包人应根据国家、省规定的格式向造价工程师递交由承包人代表签署的竣工工程款额报告、竣工支付申请和竣工结算文件一式四份,并附上完整的结算资料,详细列出下列内容,同时抄送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各一份: (1)根据合同完成全部或所有工程的总造价。
(2)承包人认为根据合同规定发包人应付的所有款项。在未取得延期的情况下,承包人未在本款规定的时间内递交工程结算文件的,造价工程师可根据自己掌握的情况编制竣工结算文件,在报经发包人批准后作为竣工结算和支付的依据,承包人应予以认可。 67.3
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按第67.2 款规定递交的文件和资料后的28 内进行核实,并向承包人提出核实意见(包括进一步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文件),同时抄报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核实意见后的28 天内按造价工程师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修改竣工结算文件,并再次按第67.2 款规定递交竣工工程款额报告、竣工支付申请和竣工结算文件。造价工程师在收到文件和资料后的28 天内未提出核实意见的,应视为造价工程师对承包人递交的竣工工程款额报告、竣工支付申请和竣工结算文件已核实无误。 67.4
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按第67.3 款规定递交的文件和资料后的28 天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承包人、抄报发包人。
(1) 经复核无误的,除属于第69 条规定的争议外,发包人应在7 天内予以认可并在竣工结算文件签字确认,竣工结算文件生效;造价工程师在随后的7 天内,按生效的结算文件向发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同时抄送承包人。
(2) 经复核认为有误的:无误部分按本款第(1)点规定办理不完全竣工结算,签发无误部份的结算支付证书;有误部分由造价工程师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或按照第69 条规定处理。 67.5
递交结算文件及其限制核实结算文件及其限制复核再次递交结算文件和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竣工结算款支付
66
发包人应在造价工程师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15 天内向承包人支付竣工结算款,并通知造价工程师。 67.6
43
发包人未按第67.5 款规定支付竣工结算款的,承包人有权依据第62.2款规定取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并可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款。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签发后56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商将该永久工程折价,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该永久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永久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67.7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 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及完整的结算资料,拖延工程竣工结算的,发包人要求交付永久工程,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永久工程,承包人应承担照管永久工程的责任。 67.8
发包人应自工程竣工之日起28 天内,将竣工结算资料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8 质量保证金
68.1
质量保证金是用于承包人对工程质量的担保。承包人未按约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质量保修义务的,发包人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留用于质量返修的各项支出。 68.2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为扣除暂列金额和零星工作项目费后的合同价款的5%,发包人将按该比例从每次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留。 68.3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二年后的28 天内,发包人应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剩余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质量保修责任。竣工结算款支付的限制拖延结算的工程交付结算备案质量保证金的用途和限制约定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返还。
七、合同争议、解除与终止 69 合同争议
69.1
本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双方应在收到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依据合同约定作出暂定结果之后的14 天内,对暂定结果予以确认或提出意见。
合同双方对暂定结果认可的,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暂定结果成为最终决定,对合同双方都有约束力;合同双方或一方不同意暂定结果的,应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提出,说明自己认为正确的结果,同时抄送另一方,此时该暂定结果成为争议。除非本合同已解除,在暂定结果不实质影响双方履约的前提下,双方应尽量实施该结果,直到其被改变为止。
合同双方在收到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的暂定结果之后的14 天内,未对暂定结果予以确认也未提出意见的,应视为合同双方已认可暂定结果。 69.2
争议发生后的14 天内,合同双方可进一步进行协商。协商达成一致的,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并将结果抄送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的,应按第69.3 款至第69.6 款规定进行调解、仲裁或诉讼。 69.3
合同双方没有按第69.2 款规定进一步协商的,或虽然协商但未在规定期限内达成一致的,合同
44
双方或一方应在争议发生后的28 天内,将争议提交争议调解机构处理,或直接按第69.6 款规定提请仲裁或诉讼。合同双方或一方逾期既未将争议提交调解机构,也未提请仲裁或诉讼的,应视为合同双方已认可暂定结果,暂定结果成为最终决定,对合同双方都有约束力。 69.4
争议调解机构在收到争议调解请求后,可组织调查、勘察、计量等工作,合同双方应为其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和协助。争议调解机构应就争议做出书面调解结果,并通知合同双方。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下列机构为争议调解机构:认可暂定结果或产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争议方式调解。 (1)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有关工程造价方面争议的调解。 (2)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负责有关工程质量方面争议的调解。 (3)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有关工程安全方面争议的调解。 69.5
合同双方或一方在收到争议调解机构书面结果后的28 天内,仍可按第
69.6 款规定将争议提请仲裁或诉讼。逾期未提请仲裁或诉讼的,争议调解机构作出的书面结果是最终结果,对合同双方都有约束力。但因涉嫌腐败被司法机关认定需要改变的除外。 69.6
合同双方或一方在收到争议调解机构的书面结果后的28 天内,可按专用条款约定的下列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 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9.7
争议期间,除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 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 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而停止施工。 (3) 调解时双方同意停止施工。
(4) 仲裁机构或法院认为需要且双方同意停止施工。
70 合同解除
70.1
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70.2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70.3
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 承包人未能在规定的开工期限内开工,经监理工程师催告后的28天内仍未开工的。调解结果的确认仲裁或诉讼争议期间继续施工协商一致解除不可抗力导致解除因承包人原因解除。
(2) 进度计划未表明有停工而且监理工程师也未授权停工,但承包人停止施工时间持续达28 天或累计停止施工时间达42 天的。
(3) 承包人破产或清偿的,但为机构重组或联合的目的除外。
(4) 承包人拖延完工而可偿付的误期赔偿费已达专用条款约定最高限额的。 (5) 承包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规定主要义务的。
(6) 承包人未遵守合同约定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经监理工程师书面指出后仍未按要求改正的。 (7) 承包人在投标过程中或履行合同期间参与欺诈行为的。
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