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静安”门户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静安”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的管理,体现高效、透明、公开、公正的政府形象,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门户网站是指由静安区人民政府建立的通过国际互联网面向社会公众的官方网站(包括中文版和外文版),是区政府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提供公共服务和公众参与的总平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机关各部、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
第四条 门户网站按照统一规范,统一建设,分布式管理的原则建设和管理,具体原则:
1、分阶段实施,有序推进的原则。门户网站在栏目设置和内容更新上需不断完善更新,各责任部门要各尽其责,逐步优化相应栏目及其内容。
2、分布式管理的原则。门户网站各栏目的内容采取相关部门在线维护和内容整合的方式。各有关部门逐级负责,确保门户网站有效运行。
3、协调配合,统一管理的原则。门户网站所涉及的各部门,尤其是共同承担某一栏目的各部门之间要积极合作,认真完成所承担的任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静安区门户网站编辑部负责对门户网站进行建设和管理。其职责是:
1、制定门户网站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2、负责门户网站建设、技术开发和维护工作。 3、负责门户网站运行管理和协调推进工作。 4、承担门户网站日常内容监控和安全运行。
5、负责相关人员的培训和指导工作,对网站运行及各责任部门的维护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6、负责网站的统计和考核工作。
7、指导和协调政府各部门专业网站的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 区监委对门户网站的网上信访、网上咨询、网上办事、政府信息公开等各项工作的实施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和评议。 第七条 各责任部门根据区门户网站编辑部的要求,做好相关维护、安全工作。其职责是:
1、各责任部门负责门户网站上相关栏目的信息维护。
2、负责本部门专业网站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制定本部门专业网站的管理办法。
3、负责本部门专业网站的安全工作和门户网站信息及维护的安全保密工作。
第三章 栏目及内容维护规范
第八条 各部门要按照《“上海静安”门户网站栏目结构和责任部门一览表》(详见附件一)和《“上海静安”门户网站英文版栏目
结构及责任部门一览表》(详见附件二)的要求,做好相应栏目的日常维护工作,部门主要领导对本部门维护的内容负总责。
第九条 各政府信息公开部门要按照《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总体要求,做好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政府机构和人事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公开工作。
第十条 各部门要将所有对外办事项目在门户网站上公开,并按要求将8类相关信息进行公开。(办理事项所需包含的内容:1、办事条件;2、办事所需的手续、材料及相关文件;3、办事程序;4、收费标准及依据;5、办理时限;6、办事机构、时间、地址、联系方式;7、相关的政策法规;8、常见问题解答)
第十一条 部门子网页是各部门对外展示形象的窗口和途径,也是门户网站的重要内容之一。各部门要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做好相应栏目的维护工作。(具体要求详见附件三)
第十二条 各部门按照《“上海静安”门户网站英文版栏目及责任部门一览表》,负责将英文资料信息自行上传至门户网站英文版的相应栏目。若无英文资料的,先由各部门将中文资料上传至相应栏目,再由门户网站编辑部负责将中文资料统一进行翻译、校对和发布。 第十三条 栏目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适当调整,门户网站编辑部在与有关部门商量后需及时将调整情况告知相关部门,各部门需按照调整后的要求进行维护。
第十四条 上网信息内容须符合下列要求:
1、准确性。上网信息须符合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与党中央、市委、区委文件精神和宣传口径保持一致。不得出现反动的、迷信的、违法的内容。上网信息须符合发布当时的客观实际,无失误。信息内容符合所在栏目的内容要求。
2、及时性。各责任单位需根据各自栏目的更新时段及时发布信息,更新栏目内容。
3、规范性。各责任部门的上网信息须符合规定要求的格式。 4、完整性。信息内容须具备发布时间、发布部门、信息来源、信息主体等基本要素。信息内容文字精炼。
5、保密性。属于《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十条免于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四章 在线公共服务处理规范
第十五条 各政府信息公开部门要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网上受理流程,做好网上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受理工作,确保依申请信息及时、有效的处理。(具体受理流程及要求详见附件四)
第十六条 网上办事是政府加强办事服务,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网上办事流程做好日常维护工作,不断推进办事事项的网上预办、状态查询和结果反馈。 第十七条 市民服务网上预约是为民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托传统社区服务平台,借助政府信息资源优势提供的在线预约服务。各街道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接收预约,并在最短时间内处理预约服务,对于暂时无法办理的服务,要及时告知原因。
第十八条 在线公共服务栏目将根据实际需求进行改进和拓展,门户网站编辑部应当及时将调整情况告知有关部门,各部门需按照调整后的要求进行维护。
第五章 网上信访、咨询处理规范
第十九条 网上信访和网上咨询是门户网站公众参与的重要内容,根据工作特点,门户网站设定了相应的网上处理流程。各部门须按照网上信访、网上咨询流程做好日常答复、处理工作。(详见附件五)
第二十条 门户网站设有区长信箱、信访信箱、行政复议信箱、纪委监察委信箱共4个信箱。其中区长信箱由区长信箱工作室负责管理,信访信箱由区政府信访办负责管理,行政复议信箱由区政府法制办负责管理,纪委监察委信箱由区纪监委负责管理。网上信访按照《信访条例》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于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内咨询,各部门须当日接收,并在接收到请求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有条件的部门可以提供实时服务。对于暂时无法答复的咨询要求,要及时告知原因。 第六章 部门专业网站建设及内容整合规范
第二十二条 根据门户网站建设需要,有大量对外办事和公共服务的部门应当建设专业网站,新建专业网站应当基于门户网站管理平台开发,加强网站的集约化建设。已建成网站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网站对外办事和服务的功能,强化与门户网站的整合。部门专业网站建设的具体要求按有关专业网站的建设规范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