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门户网站与部门专业网站实施了内容整合,推进了网站间资源的有效共享。为了保证内容整合效用的充分发挥,各专业网站建设部门应做好以下工作(整合的栏目和内容详见附件六): 1、部门专业网站中列入内容整合的栏目,应做好日常更新维护工作,且更新频率不低于1次/月。
2、对于部门专业网站中未列入内容整合范围的栏目,若栏目内容和公众密切相关且更新频率不低于1次/月时,各部门可向门户网站编辑部进行推荐,经审核同意后,列入内容整合范围。
3、各部门需调整本部门专业网站已被门户网站整合的栏目时,应及时告知区门户网站编辑部,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四条 部门专业网站是静安区政府网站群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部门专业网站应确保7×24小时正常安全运行,出现故障应及时排除并将情况上报区门户网站编辑部。各部门应当做好更新维护工作,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第七章 考核办法
第二十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1、上网信息的正确性、及时性、规范性和完整性。(各部门专业网站实施内容整合的信息计入部门信息维护量)
2、部门专业网站运行正常、稳定、安全,内容整合栏目名称、地址准确。
3、对网上信访和网上咨询回复及时、准确,不断提高公众满意率。 4、做好网上办事等在线公共服务事项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
5、落实门户网站信息及维护的安全保密工作和专业网站的安全管理。
6、门户网站维护工作的组织落实,一把手责任制的实施、专门工作人员的到位以及本部门相应的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 7、其他要求。
第二十六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任部门,全年网站工作的考核即为不合格。
(一)上网信息出现重大失误、失实。
(二)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或泄密事故,导致严重后果。 (三)规章制度、办事流程等政务公开内容已经变更但未及时在网上同步修改,误导公众并受到投诉。
第二十七条 考核方式采取季度统计、日常抽查和年终综合评分的办法。区信息委负责制定考核评分标准,每年年终由区信息委提出初步考核意见,上报区有关部门。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区信息委。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静安网”管理办法(试行)》(静府发[2005]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