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近海经济区污水处理厂
BOT项目招商方案
沈阳近海经济区污水处理厂自2008年批准立项建设以来,完成了选址、土地征用、部分截污干管铺设等前期工作。根据辽中县政府要求,即将对项目向社会进行招商,方案如下:
一、项目建设投资模式
沈阳近海经济区污水处理厂按BOT(Build – Operate - Transfer,即:“建设-营运-移交”)方式投资建设。项目法人独立投资建设、运营并最终移交污水处理厂。 二、项目建设规模、范围
批准的项目建设规模为6万吨/日,分两期建设。其中一期工程3万吨/日,二期3万吨/日。根据园区经济发展规模,在一期基础上,优先考虑一期项目投资人持续投资经营。 建设范围:由项目投资人负责污水处理厂厂区规划红线内所有建、构筑物、工艺设备、厂区内管网、进出口道路等设施的建设和运营。规划红线以外的污水收集管网、提升泵站及其所需土地征用等由沈阳近海经济区管委会负责建设和管理。
三、建设工期和经营年限
项目投资人须依法组建并注册项目公司,由县政府授予项目公司特许权。项目自协议签订后,一期3万吨/日建设工期不超过4个月。经营期限为30年。经营期限满时,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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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公司将污水处理厂无偿移交给沈阳近海经济区管理委员会或辽中县人民政府指定机构。 四、污水处理费单价的控制
因项目分两期建设,根据分段估算的建设投资额和运营总成本费用以及利润情况,依据“保本微利”和合理计取净资产利润率的原则,双方将确定一个经过市物价部门批准的污水处理费最高限价。经物价部门批准,沈阳近海经济区污水处理厂收费标准为1元/吨。
项目投产运营前3年,政府批准的污水处理费标准一般不予调整,从第4年始及以后随市场物价指数上涨因素(电费、人工工资等),项目公司可按国家物价管理规定和程序向政府物价部门申请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 五、污水处理量的计量和设置保底量
污水处理量装表计量。
因近期污水收集管网不完善,为使污水处理厂保持正常运营,一期3万吨/日建成投产后的第一年保底量为1.81万吨/日,第二年为2.1万吨/日,第三年为2.4万吨/日,第四年为2.7万吨/日,不足部分由县政府补贴。 六、污水处理费的收取
园区管委会授权项目公司收费权,污水处理费由项目公司自行向排污企业收取。 七、项目的建设要求和监管
项目公司必须严格按沈阳近海经济区提供的经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图纸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更改工艺设计和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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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标准,同时必须接受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监督和行业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营运。
处理后的尾水必须达到设计和国家规定的一级A标准排放,污泥浓缩处理必须达到设计要求,并在指定地点填埋,环保部门将按要求进行监督管理,不能达标排放的环保部门将按有关规定处罚。
八、国有资金的保值与增值
厂区土地由县政府征用,并无偿提供给项目公司使用,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为其办理整个特许期土地使用相关手续。(理由:一是可减少项目公司投资金额,降低运营成本和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二是若有偿或出让使用土地,一般工业用地使用期为50年,而本项目特许期最长也不超过30年。)但项目公司不得将厂区土地用于项目之外的任何目的,并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在特许期满时,将土地无偿移交给县政府或其指定机构。 九、优惠政策
根据国务院国发?2002?36号《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文件,免征增值税。所得税减免按沈阳近海经济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执行。(因该项目投资回收期较长,建议从有盈利的年度开始执行。)建设工程的所有行政性规费减半征收。
厂区内建、构筑物施工队伍和工艺设备供应商的选择,项目公司可按规定程序和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选择。但必须满足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资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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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污水收集管网、提升泵站的建设与管理
污水收集管网和提升泵站建设、维护和运营的资金来源:地方财政安排的配套资金。
今后凡新建、改建、扩建园区道路以及新开发建设必须实行雨污分流、污水管道埋设费用须纳入其建设投资内,以使污水收集系统的建设尽快与园区污水处理厂达产能力相配套。
十一、招商对象
依法注册的国内外企业法人,具体条件为:1、具有国家规定的环保运营资质或环保设计资质;2、在环保方面富有经验和实力,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3、在国内至少有一个类似项目(指规模相当的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经验;4、拥有足以保证本项目得以正常建设、运营管理需要的管理、技术、财务等高级专业人才;5、有良好的融资能力和商业信誉;6、有切实可行的污水处理运营方案。
沈阳近海经济区管委会 二〇一〇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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