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创建工作台账(2)

2019-08-31 22:26

务的执行情况向村干部提出疑问,但不得借故推诿责任,甚至歪曲或捏造事实。

第四章 社会秩序 第一节 土地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村土地,包括宅基地、耕地、荒地、坑洼地和公共设施建设用地等,都归村民集体所有,村民委员会统一管理。土地承包者和依法使用者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严禁在承包土地上挖土、盖房或非法将土地转让他人使用。

第三十六条 村民建房用地,实行统一规划,做到节约用地,建房时,必须持有《土地使用证》或已报批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经村委会同镇城建所现场验证开线后才能动工兴建,并须按村规划要求和建设规定施工,防止违法建筑。

第三十七条 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房的,村委会有权阻止和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限期拆除非法所建房屋,情节严重的交由相关机关处理。

第二节 社会治安

第三十八条 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地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三十九条 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拨弄是非。

第四十条 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扰乱公共秩序,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自觉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十一条 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聚众赌博,不得参与“黄、赌、毒”活动。遵守社会公德,不准调戏妇女及容留妇女卖淫。

第四十二条 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犯他人住宅和人身安全。

第四十三条 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消防、交通、电力、生产等公共设施。严禁私自砍伐集体或者他人林木。严禁损害庄稼、瓜果及其他农作物。

第四十四条 遵守户口管理规定,出生、死亡要及时申报和注销户口。出租房屋的户主,必须及时向治保会办理手续。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规定,情节一般、尚未触犯刑律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者由村民委员会治保会给予批评教育、经济赔偿处理,并限期改正。

第三节 村风民俗

第四十六条 倡导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第四十七条 提倡喜事新办,不铺张浪费。丧事从俭,实行火化,严禁土葬。违反殡葬规定搞土葬的,一律按政府政策实行“起尸火化”处理。对村民主动清理乱埋乱葬的,村委会适当给予经济补助。

第四十八条 不请神弄鬼,不搞封建迷信活动。

第四十九条 村民之间要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帮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睦邻关系。

第五十条 在日常生活或社会交往中,坚持平等、自愿的原则。在生产中,自觉服从村民委员会安排,不争水、争电,不随意移动地界。

第五十一条 邻里发生纠纷,要依靠组织解决,不能仗势欺人、强加他人。对不听劝阻制造纠纷的当事人,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必须承担医疗费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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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损失;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节 婚姻家庭

第五十二条 实现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的制度,不得借用婚姻索取财物。反对不良行为和风气。

第五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男尊女卑。做到尊老爱幼,建立团结和睦的新家庭。

第五十四条 对丧失劳动能力的老人,其子女必须尽赡养义务,保证老人安度晚年。对不赡养老人者,由村民委员会按镇政府规定的五保供养标准,令其子女均摊,或从其集体分红中扣除其赡养父母的日常生活费用。

第五十五条 父母、继父母应承担未成年或无生活能力的子女的抚养教育,不得虐待病残儿、继子女和收养的子女,不准让中小学生辍学。

第五节 计划生育

第五十六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镇人民政府和计生部门的指导下,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健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配好计划生育专职人员。

第五十七条 人口出生计划指标要具体落实到人。确保完成上级下达的人口计划,连续二年不能完成上级下达的计划生育任务率,追究领导责任。

第五十八条 人口出生执行情况、四术任务以及完成情况、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情况等要张榜公布,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第五十九条 对独生子女的夫妇,村委会要按政策规定给予优待。

第六节 环境卫生及公共实施管理

第六十条 搞好文明卫生村建设,建设富裕文明的新农村,实现村道美化、绿化、净化。 第六十一条 搞好环境卫生,保障村民群众身体健康。保持村庄清洁卫生,严禁在村内、屋前、屋后乱放牲畜。严禁乱挖、乱开渠、乱排放污水。严禁在公共场所堆放杂物。清除卫生死角,消灭蚊蝇滋生点,定期进行除“四害”工作。

第六十二条 建立健全卫生队伍组织,落实卫生保洁人员,搞好村庄环境卫生,做好垃圾堆放转运工作。

第六十三条 绿化村庄、美化环境是每个村民应尽义务,对损坏村庄树木、花木者,责令其补种(包种生),损坏花坛、花基要赔偿。村民应自觉爱护水、电、道路等公用设施,造成损坏的,须作出赔偿。

第五章 社会保障

第六十四条 本村发生自然灾害,村委会应及时向镇政府报告,并积极协助上级做好计灾、查灾、报灾工作。上级发给本村的救灾、救济财物,应专项使用,根据受灾程度,及时准确地发放到户,同时积极组织灾民开展生产自救。

第六十五条 组织村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新农保,避免出现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确保村民“老有所养”。

第六十六条 对经批准的五保户,由村统筹供给粮、款,保障五保老人的基本生活,同时积极动员本村五保老人入住镇敬老院。五保老人因病住院的医疗费用,除享受合作医疗报销外,超支部分由镇村两级共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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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 经镇政府确认的特困户,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标准给予上报办理低保,并视其情况给予临时困难救济,救济款从村集体的公益金中解决。对一些临时困难家庭,村委会积极协助其向镇民政办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实施,村民代表会议解释。

第七十条 村委会及其下属专门管理机构可根据本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村民议事制度、村委会工作制度、村干部廉政制度、村务和财务公开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民主理财工作制度、村集体经济承包与建设投标管理制度、计划生育管理制度、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社会治安岗位责任制等各项自治制度。

第九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章程》自村民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在三天内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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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藤树村2011年度“民主法治村”工作领导小组

组成人员

姓名 性别 年龄 女 男 男 男 女 男 男 男 男 44 43 39 45 40 44 30 25 25 党内外职务 村党总支书记 村党总支副书记、村委会主任 村党总支副书记 村委会副主任 村计生专干 村治调主任 村民兵营长 村团支部书记 村统计会计 组 长 蔡 峦 副组长 赵建国 成 员 陆 亮 董正伟 徐 晖 蒋忠东 马力军 刘 杨 程 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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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藤树村村规民约

(2011年1月20日村民大会通过)

为提高全体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能力,促进全村的安定团结和三个文明建设,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村规民约。

一、全体村民均有保护土地的义务。村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使用土地都应服从村的统一规划和调整,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二、村民建房必须服从本村规划,并按照规定程序申报,在领取《规划许可证》后,按批准的地点和面积施工建房。

三、实行计划生育、提倡晚婚,对非法同居、非法怀孕和计划外生育者,对有漫骂、侮辱,殴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等行为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肃处理。

四、学龄儿童和青少年有依法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其法定监护人应保证子女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

五、本村任何组织和个人一律不准招用16周岁以下的人做工。违者责令其限期辞退,情节严重的,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六、凡符合服兵役条件的本村村民,都有服兵役的义务,应积极主动参加兵役登记、体检和应征,对逃避服兵役(包括不参加体检、不参加复检和体检合格拒绝服兵役)的村民,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要尊老爱幼,保护老人、妇女、儿童在社会和家庭生活中的合法权益,禁止虐待、遗弃、行害行为。任何人不得剥夺已婚女子的合法继承权。丧偶子女有继承遗产和带户再婚的权利。

八、父母、继父母、养父母对为成年的子女、继子女和继子女必须依法履行抚养义务。成年子女、继子女、继子女、养子女及其配偶,对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无生活来源的父母、继父母、养父母必须依法履行赡养义务。

九、村民发生赡养纠纷时,由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村民委员会支持被赡养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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