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
(十三)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 6.3 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明显异常的情形包括: (一)同一证券营业部或同一地区的证券营业部集中买入或卖出同一证券且数量较大;
(二)证券交易价格连续大幅上涨或下跌,明显偏离同期相关指数的涨幅或跌幅,且上市公司无重大事项公告;
(三)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情形。 6.4 本所根据市场需要,可以联合其他证券、期货交易所等机构,对出现第6.2条第(十)项等情形进行调查。
6.5 会员发现客户的证券交易出现第6.1条所列重点监控事项之一,且可能严重影响证券交易秩序的,应当予以提醒,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6.6 本所可以针对证券交易中重点监控事项进行现场或非现场调查,会员及其证券营业部、投资者应当予以配合。
6.7 本所在现场或非现场调查中,可以根据需要要求相关会员及其证券营业部、投资者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投资者的开户资料、授权委托书、资金账户情况和相关证券账户的交易情况等;
(二)相关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的实际控制人和操作人情况、资金来源以及相关账户间是否存在关联的说明等;
(三)对证券交易中重点监控事项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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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与本所重点监控事项有关的资料。
6.8 对第6.1条所列重点监控事项中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所可以视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口头或书面警示; (二)约见谈话;
(三)要求提交书面承诺; (四)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 (五)上报证监会。
对第(四)项措施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相关措施执行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该措施的执行。
第七章 交易异常情况处理
7.1 发生下列交易异常情况之一,导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进行的,本所可以决定单独或同时采取暂缓进入交收、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等措施:
(一)不可抗力; (二)意外事件; (三)技术故障;
(四)本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
7.2 出现无法申报或行情传输中断情况的,会员应及时向本所报告。无法申报或行情传输中断的证券营业部数量超过本所全部会员证券营业部总数10%以上的,属于交易异常情况,本所可以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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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停市。
7.3 本所认为可能发生第7.1条、第7.2条规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严重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可以决定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
经证监会要求,本所实行临时停市。
7.4 本所对暂缓进入交收、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决定予以公告。
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原因消除后,本所可以决定恢复交易,并予以公告。
7.5 因交易异常情况及本所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损失的,本所不承担赔偿责任。
7.6 交易异常情况处理的具体规定,由本所另行制定。
第八章 交易纠纷
8.1 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交易纠纷,相关会员应当记录有关情况,以备本所查阅。交易纠纷影响正常交易的,会员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8.2 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交易纠纷,本所可以按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交易数据。
8.3 客户对交易有疑义的,会员有义务协调处理。
第九章 交易费用
9.1 投资者买卖证券成交的,应当按规定向会员交纳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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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会员应当按规定向本所交纳会员管理费用、交易经手费及其他费用。
9.3 证券交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附则
10.1 会员违反本规则的,本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对相关会员进行纪律处分。
10.2 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进行证券发行、认购、申购、赎回、行权等业务的,参照本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证监会及本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0.3 经本所同意,会员可以通过其派驻交易大厅的交易员进行申报。
进入交易大厅的,仅限于下列人员: (一)登记在册交易员; (二)场内监管人员; (三)本所特许人员。
10.4 经证监会批准,特定交易品种可以通过本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进行协议交易,具体规定由本所另行制定。
10.5 本规则中所述时间,以本所交易主机的时间为准。 10.6 本规则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市场:指本所设立的证券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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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委托:指投资者向会员进行具体授权买卖证券的行为。 (三)申报:指交易参与人向本所交易主机发送证券买卖指令的行为。
(四)集中申报簿:指交易主机某一时点有效竞价范围内按买卖方向以及价格优先、时间优先顺序排列的所有未成交申报队列。
(五)对手方(本方)队列最优价格:指集中申报簿中买方的最高价或卖方的最低价。
(六)集合竞价参考价:指截至揭示时集中申报簿中所有申报按照集合竞价规则形成的虚拟集合竞价成交价。
(七)匹配量:指截至揭示时集中申报簿中所有申报按照集合竞价规则形成的虚拟成交数量。
(八)未匹配量:指截至揭示时集中申报簿中在集合竞价参考价位上的不能按照集合竞价参考价虚拟成交的买方或卖方申报剩余量。
(九)证券价格敏感期:指计算相关证券及其衍生品的交易价格、结算价格、参考价值的特定期间,包括计算修正可转换债券转股价的特定时间,计算证券增发价的特定时间,计算证券单位净值的特定时间,计算衍生品结算价格的特定时间等。
10.7 本规则未定义的用语的含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有关业务规则确定。
10.8 本规则所称“超过”、“低于”、“不足”不含本数,“达到”、“以上”、“以下”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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