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人员对孕期未接受规范性治疗,包括孕期未接受全程、足量的青霉素治疗、非青霉素方案治疗或在分娩前1个月内才进行抗梅毒治疗的孕产妇所生儿童进行预防性治疗;对出生时梅毒螺旋体抗体试验和非梅毒螺旋体抗体试验均阳性,但后者滴度不高于母亲分娩前滴度的4倍和没有临床表现的儿童进行预防性治疗。(治疗方案见附件7)
4、保健院为梅毒感染母亲所生儿童提供随访和先天梅毒的诊断及治疗转介等服务
医务人员应对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进行定期随访,提供梅毒相关检测直至明确其梅毒感染状态(见附件8),并记录相关信息。对出生时非梅毒螺旋体抗体试验阳性且滴度高于母亲分娩前滴度的4倍或暗视野显微镜检查到梅毒螺旋体或梅毒螺旋体IgM抗体检测阳性的儿童诊断为先天梅毒;对于出生时非梅毒螺旋体抗体试验阳性且滴度低于母亲分娩前滴度的4倍但有先天梅毒临床症状的儿童,或者随访过程中非梅毒螺旋体抗体试验由阴转阳或滴度上升且有临床症状的儿童,或者随访18个月时梅毒螺旋体抗体试验仍持续阳性的儿童亦诊断为先天梅毒。对诊断先天梅毒的儿童给予规范的治疗或转介服务,并上报先天梅毒感染的信息。
(六)为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干预措施。对于乙肝表面抗原阳性的孕产妇,医务人员应详细了解其肝炎病史及治疗情况,密切监测肝脏功能,给予科学的营养支持和指导。对乙肝表面抗原阳性母亲所生新生儿,在出生后24小时内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100单位)。按照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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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免疫规划要求,完成24小时内及1月龄和6月龄儿童的三次乙肝疫苗接种。
(七)为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产妇提供关怀和支持。各医疗保健机构机构和组织应根据本机构服务的特点和能力,通过多种形式或渠道为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产妇及其家庭提供预防母婴传播的相关咨询、避孕咨询指导、心理支持、综合关怀及转介服务等医疗保健综合服务(保健院为HIV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提供人工喂养所需部分奶粉),营造减少歧视的社会氛围,降低艾滋病、梅毒和乙肝对妇女、儿童及家庭的影响。
四、职责与分工
(一)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与分工。县卫生局承担制定本县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实施方案并进行组织、协调与管理工作,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以县妇幼保健院牵头、医政、疾控、规财等部门密切配合的协作机制,抓好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医疗保健机构的职责与分工。 1、妇幼保健院
县妇幼保健院承担全县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综合防治工作的技术指导、成立专家技术指导组,开展工作督导与检查,进行人员培训,协助县卫生局建立符合我县实际的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传播的工作服务流程;负责所有HIV阳性孕产妇及其所生儿童、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的随访保健管理以及本辖区相关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上报、分析和反馈等工作。要按照《生物制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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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预防用生物制品生产供应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确保乙肝免疫球蛋白在储存、发放和注射使用等环节的安全和有效。
2、县疾控中心
县疾控中心承担本辖区艾滋病检测的技术指导,孕产妇及其儿童的艾滋病确认试验、CD4T淋巴细胞计数、病毒载量、婴儿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等检测工作以及梅毒检测的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
3、医疗保健机构
各医疗保健机构应结合常规孕产期保健、产科和儿童保健工作,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医疗和技术服务。为所有孕产妇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检测与咨询;为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其所生儿童提供抗病毒药物应用、安全助产、喂养指导、预防性应用复方新诺明和干预措施;为梅毒感染孕产妇提供规范治疗,为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提供预防性治疗及梅毒感染状况监测;为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所生儿童在出生后24小时内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和接种乙肝疫苗。参与并接受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相关技术指导和培训,负责收集、上报相关信息资料。
根据我县孕产妇保健管理流程,各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为孕妇早孕建册(12周前)时进行艾滋病、梅毒及乙肝的咨询、检测,并记录在手册上。各医疗保健机构在每次接诊孕产妇时,认真查看《孕产妇保健手册》,对未进行艾滋病、梅毒及乙肝项目检测的,及时进行检测并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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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登记;对确诊梅毒感染的孕妇实行首诊负责制,并给予规范干预治疗和随访,各定点助产机构对入院待产的孕期未进行检测的全部孕妇应实行免费检测。县医院、中医院新生儿科负责接诊HIV、梅毒感染母亲所生儿童的干预治疗。县妇幼保健院技术小组成员负责确诊HIV感染孕妇的孕期随访管理、所生儿童早期诊断的血标本采集、转运、定期随访与检测以及全县梅毒感染孕妇所生儿童的定期随访、检测及管理。
五、技术保障
为全面、整合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保障各项干预措施规范落实,我县要不断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及人员的服务能力,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实验室检测技术,加强普遍性防护,减少医源性感染及职业暴露。
(一)加强服务能力建设。县卫生局应规范承担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各医疗卫生机构的资质和人员准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产科及实验室的建设。有计划的开展县、乡、村的逐级培训。 所有承担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服务的相关人员定期接受相关的专业技能培训。
(二)规范实验室检测技术服务。卫生局应充分整合并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符合本县特点的综合的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相关的检测服务制度及流程。各医疗卫生保健机构按照《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性传播性疾病实验室诊断技术指南》、《全国梅毒检测技术规范(试行稿)》等有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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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要求开展相关检测服务;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合格的检验人员;加强实验室管理,完善相关工作制度,严格实验室质量控制,保障工作顺畅运行。
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生物制品管理规定》和《预防用生物制品生产供应管理办法》,严格规范乙肝免疫球蛋白的存储和使用,保障生物制品的安全和有效。县级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应同时开展两类梅毒血清学实验;乡镇卫生院应至少开展梅毒筛查实验。
(三)预防医源性感染及职业暴露。承担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应遵照普遍性防护原则,落实各项防护措施,严格执行有关消毒隔离制度,最大限度地避免医源性感染及医护人员的职业暴露。
按照有关要求,建立健全职业暴露防护及应急处理机制。各医疗机构应及时与县疾控中心建立联系,进行暴露情况的登记,及时采集暴露案例的信息,进行暴露评估,确定是否需要使用相应的预防性药物及进行流行病学监测。
六、信息管理
县妇保院指导全县相关单位尽快建立健全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管理信息系统,完善信息资料收集、管理及逐级上报制度。各医疗单位应指定保密意识及责任心强的专职人员负责信息管理工作。做好信息的收集、报告、审核、管理及质量控制,确保信息数据上报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高对信息数据的分析、利用及管理能力。
(一) 信息数据的收集与上报。各医疗保健机构应建立记录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咨询信息的婚前保健、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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