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泽华:中国互联网新闻传播中现存的突出问题、原因与防范对策(2)

2019-08-31 23:16

场的重要原因之二。

再次,从社会宏观管理的视角去审视分析,上述问题还有技术层面上的原因。我国相关制度与管理方法还需进一步建立与完善。近年我国虽制订了《互联网上网服务管理条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方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等,但立法层次较低,法律效应较小。互联网技术本身造就了其信息传递自由特点,其信息发表与传递没有严格检查与核实系统,操作方式灵活多样、快捷,覆盖面广,隐秘性强等,如一些视频隐性色情艳舞在国内互联网屡屡出镜等等,这是出现上述问题的第三个重要原因。

因此,政府及相关部门对网络传播不良新闻与信息的管理,不能仅限于政策法制、思想政治教育的层面,还必须进一步加强相关监测技术的研发与改进,这样才能形成合力,从根本上堵塞“漏洞”,予以根除。

三、对规范我国网络新闻传播与接受行为的重要对策建议 事实上,上述问题已构成我国一个新的社会公害,即负信息污染,是与构建现代化社会极不协调的。解决这个问题必须综合治理,经研究者初步研究认为:

(一)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对此进一步引起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与指导工作。《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已对推进媒体建设,加大对重点媒体的扶助力度,办好新闻网站、发展新兴传播载体等做了明确部署,规范网络新闻传播已并非网站及个别团体行为,已成为国家政府行为。各级相关领导与部门应重视对网络传播与宣传规律的研究与科学把握,与时俱进,更新观念,经常分析总结网络传播中的经验、问题及防范举措。现在一些部门,在领导重视程度方面存有“重传统媒体管理,轻网络传播管理”的倾向,一些具有国家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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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的重点新闻网站及部分特色网站的网上新闻采集活动,管理薄弱,这个问题应从制度上予以解决。此外,还应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区域特点,因地制宜,逐步健全与完善网络新闻传播的采集、制作、播放的把关制与问责制,使管理具体化、条文化、规范化。此外,还应强化经常抽查指导、评比活动。

(二)各网站特别是省以上重点新闻网站,尤应加强党的宣传纪律与国家相关法律法令文件的学习,从采编、制作、终审、播放各个关键环节上,应按规定动作规范进行提倡文明办网,决不允许为赢得最大商业利益或小团体及个人利益,乱播瞎放。造成新的信息污染,甚至舆论误导。具体而言,当前尤应重视解决好两个问题:一是应在总量上把握好正面报道与批评性报道的比例关系。特别是党报性质的网站,始终应坚持“主旋律”,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对一些拿不准的重大批评性报道应主动送各级党委宣传部门把关审处,坚持批评性报道为辅。商业与民办网站对新闻网络传播也应持严肃态度,尽量少登一些诸如“北京洗浴中心低俗表演之类”的不伦不类的新闻。二是应尽快建立作者实名制,强调各新闻应有可靠的新闻源头根据。转载、转播新闻是允许的,但需要有可靠、权威的新闻来源。造成目前网络新闻污染、低质化甚至负效应化的一个很重要原因,是因为许多转载、转播的二手新闻,其实作者实为化名,新闻信息源若为根本靠不住,甚至没有新闻报告的具体时间与新闻发稿地。这样做极易给一些别有用心的不法分子提供制造假新闻、造谣惑世的良好外局环境。按国际新闻传播学的惯例,新闻不仅应具有五个W,还必须配有可靠的电讯头,这些良好的新闻传统作法,对网络新闻传播同样也是适用的。

(三)建议相关部门,在适当时候在全国网民中开展一次“文明上网”的公民教育活动。提高网民的综合文化素质与道德水平。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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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的一个基本原理,即“受众本位论”。由于互联网新技术的互动自身特点,网民具有双重身份,既是网站各类信息的接受者,同时也是网站各类信息的发送者,他们往往通过博客日记、手机上网、论坛、聊吧等形式,直接发表各类言论与评论,为网站传播提供大量的信息与声音,而不同于一般的报刊读者、广播电视的观众,后者往往是信息体内循环自我消化,享用自我影响,不危害社会及他人。进行一次“文明上网”普及教育,应以胡锦涛总书记“八荣八耻”为指导,使网民的上网行为统一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上来。

(四)各相关科技部门(如信息产业部、广电局、科委等)及相关科研团体,应适应国际电子新技术革命的时代潮流,加大科研力度,不断改进与提高相关监测技术手段的革新,从技术层面更为有力、有效地制止网上新闻信息污染问题。大量事实表明,网络新闻传播中的许多问题,仅靠政治思想教育的“软控制”不够,还必须要有技术支持的“硬刹车”方能奏效。这就需要政府方面加大相关科研人力、经费投入,不断研发新制约性软件产品,“网上警察”应增多,而不宜减少,只有这样,才能“防患于未燃”。

(五)建设相关部门应积极学习借鉴国外同行先进经验,补充制定相关自律制度,有关法律部门也应加大执法力度。现代化社会的一个显著标志,即应是法制社会。从目前中国大陆的实际情况来看,已有的相关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的行业自律规定,许多还处于粗放式状态,有关法律如对“色情描述与反映”的规定还模梭两可、不具体,可这样认定,也可那样把握,这是我们制度性的缺憾,应尽快弥补与完善。此外,应加大执法力度,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社会不良者,不仅应开除党籍、开除公职,还应绳之以法,只有这样,才能起到震摄力量,才能保持我国网络传播有一个天兰水绿、风轻气正的良好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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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环境。 附作者简介:

王泽华,男,1955年12月18日生仁,现为河北省社科院新闻与传播学所所长,兼河大新闻与传播学硕士生导师。曾发表《新闻传播学与新闻学的区别与联系》等五篇,被1991年《新华文摘》摘登,《对新兴传播学“本土化”问题的新思考》曾被第九届中国传播学大会入选等。

联系方式:

地址:中国〃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西路67号省社科院 邮编:050051

电话:0311—83080304(办) 83079294(小灵通) 电子邮箱:zehuaw@to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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