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长兴县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长兴县监察局 长兴县公安局 长兴县财政局
长兴县审计局文件 长兴县建设局 长兴县水利局 长兴县交通局 长兴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长兴县招投标中心
长招办[2008]2号
关于印发《长兴县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
录和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县级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市场秩序, 健全建设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设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暂行规定》、《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设部建市[2007]9号)、《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县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县检察院、县监察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建设局、县水利局、县交通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招投标中心制定了《长兴县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从二〇〇八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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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检察院 县招管办 县监察局
县公安局 县财政局 县审计局
县建设局 县水利局 县交通局
县劳动保障局 县招投标中心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建筑市场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县人民政府
长兴县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08年5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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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县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市场秩序, 健全建设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设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暂行规定》、《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设部建市[2007]9号)、《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市场,是指进行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水利、交通、农业基本建设等工程及其配套的相应专业建设工程的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发包、承包等建设活动以及招标代理、工程检测等中介活动的市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市场主体包括:
(一)在本县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检测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机构、预拌混凝土及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工程担保人。
(二)在本县执业的建筑师、勘察设计工程师、建造师(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三)在本县从事工程建设活动企业的负责人及相关从业人员。
(四)评标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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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建设市场各方主体,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合同双方在签订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时,应当同时签订《廉政责任书》,明确各自职责,做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包括:
(一)违反国家、省、市、县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城建档案、合同管理、劳动用工、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业行为规范的行为;
(二)违反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三)妨碍或干扰监督管理的行为;
(四)行贿、受贿、渎职等扰乱建设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
(五)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建设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行为,受到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和县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处后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长兴县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认定和公示标准》见附件。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行贿犯罪是指经检察机关侦查,并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构成犯罪的,发生在招投标领域的个人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向单位行贿罪和介绍贿赂罪。
本办法所称行贿行为是指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受贿犯罪的相对行贿行为、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后作撤销和不起诉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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