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有证据认定的非罪行贿行为;受到党政纪处分的受贿行为的相对行贿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在查案中查实的未作处理的行贿行为。
第八条 县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县检察院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进行检查和记录,并将不良行为记录提交县招投标中心进行公示。具体分工如下:
县建设局负责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建设市场不良行为的检查和记录。
县交通局负责对公路、桥梁等交通建设领域建设市场不良行为的检查和记录。
县水利局负责对水利、农田基本建设领域建设市场不良行为的检查和记录。
县检察院、监察局、公安局负责对建设工程领域行贿受贿等违纪违法案件的检查和记录。
县财政局、审计局负责对施工企业虚报冒领、编制的竣工结算发生核减率超出送审价10%以上,以及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监理、勘测、设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机构等单位未切实履行职责,造成财政资金损失、浪费等不良行为的检查和记录。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施工企业无故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事件的检查和记录。
县招投标中心负责对不良行为记录的收集、公示工作,并根据进中心交易的有关市场主体的申请提供相关不良行为记录及公示信息的查询。
县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不良行为的记录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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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进行统一协调。
第九条 各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和承办机构人员,落实责任制,加强对各方主体不良行为的监督检查以及不良行为记录真实性的核查,负责收集、整理、归档、保全不良行为事实的证据和资料,不良行为记录报表要真实、完整,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的内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以外,应及时提交县招投标中心进行公示。
第十条 经查处并公示的不良行为记录,公示时间为3个月到2年。具体见《长兴县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认定和公示标准》。
第十一条 经县检察院、监察局、公安局认定的行贿行为,按以下办法公示:
(一)个人行贿金额在2000元至5000元(不含5000元,下同),或者单位行贿金额在2万元至5万元的,公示3个月;
(二)个人行贿金额在5000元至2万元,或者单位行贿金额在5万元至20万元的,公示6个月;
(三)个人行贿金额在2万元至5万元,或者单位行贿金额在20万元至50万元的,公示12个月;
(四)个人行贿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单位行贿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公示2年。
第十二条 对有行贿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确有悔改、检举立功表现的,或在被发现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查处部门可以作出缩短公示时间、提前解除公示的建议或免予提交公示。
第十三条 建设市场不良行为公示对象的确定以下列文件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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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事实为依据:
(一)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发出的《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停工通知书》及《不良行为认定书》;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审计决定书。 (三)纪检、监察建议书、决定书;
(四)司法机关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不起诉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五)已生效的仲裁裁决书。
第十四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对各自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的不良行为采用下列文书予以认定和记录:
(一) 责令整改通知书; (二) 责令停工通知书; (三) 不良行为认定书; (四) 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十五条 《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停工通知书》及《不良行为认定书》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当事人及工程项目名称。
(二) 不良行为类别、表现形式。一次查实一个当事人多项不良行为的,可在同一份文书中记录。
(三) 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工程建设标准。
(四) 整改要求。
(五) 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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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两名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签名(适用于现场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及《责令停工通知书》)。
(七) 单位盖章。属委托执法的,应盖委托机关公章。 (八) 签收人签名及签收日期。
(九) 见证人签名。无见证人或见证人拒签的除外。 (十) 送达情况说明及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记录不良行为应当遵守下列记录规则: (一)一份不良行为认定记录文书只对一个当事人的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二)企业因不良行为被记录的,对负有责任的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分别认定和记录。
(三)个人因不良行为被记录,其任职单位有过错的,分别认定和记录。
(四)建筑业企业在分包工程过程中发生不良行为的,按照对建设单位相应不良行为的标准记录。
第十七条 不良行为认定文书可采用下列方式之一送达当事人:
(一)直接送达。由当事人或其工作人员签收。个人不良行为认定文书可由其所在单位一并签收。
(二)邮寄送达。以邮寄回执注明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公告送达。以在长兴县招投标中心网(网址:www.cxztb.gov.cn)或其他公众媒体上刊载之日起的第7日为送达日期。
(四)留臵送达。对拒不签收的,执法人员在文书上注明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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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后将文书留臵现场送达。如有见证人,可由见证人签字后留臵送达。
第十八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不良行为认定文书送达之日起或者司法文书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县招投标中心提交不良行为记录公示通知书。不良行为记录公示通知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 当事人名称。应当准确、完整,以营业执照或施工许可证登记名称为准。
(二) 工程项目名称。不涉及具体工程的可不填写工程名称。
(三) 不良行为类别、表现形式。一次查实一个当事人多项不良行为的,可在同一份文书中记录。
(四) 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工程建设标准。
(五) 不良行为记录公示的依据。即所依据的法律文书,如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六) 限制市场准入的范围和期限、公示的期限。 (七) 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告知当事人情况。
第十九条 县招投标中心应当自收到符合要求的不良行为记录公示通知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不良行为记录在长兴县招投标中心网上公示。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不良行为认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不良行为认定文书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认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当事人书面申诉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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