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鼓励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

2019-08-31 23:21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鼓励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

(2012年度)

为深入实施“工业兴区”和“科教强区”战略, 大力实施现代服务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提高自主创新能力,鼓

励做优做强做新,促进开发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一、奖励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在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注册、纳税并开展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限额以上现代服务业企业(含处于三

年培育期尚未达到限额以上的科技创新、文化创意类服务业企业)。

二、奖励内容 (一)鼓励做大做强

1、凡当年工业销售产值、自营出口额、区财政贡献保持增长,且分别排名前十位的工业企业,授予企业“十佳”称号,授予企业主

要经营者“优秀企业家”称号并予以奖励。

2、凡当年工业销售产值5亿元以上(含),且区财政贡献800万元以上(含)的工业企业,工业销售产值、区财政贡献同比增长分

别达到20%、12%以上(含),给予企业经营团队奖励50万元。

3、凡上年度对区财政贡献保持增长,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工业企业,给予企业经营团队奖励,具体标准为:当年对区财政贡献1500万

元(含)-2500万元,且同比增长20%以上(含),奖励60万元;当年对区财政贡献2500万元以上(含),且同比增长15%以上(含),奖励100万元。

4、凡当年对区财政贡献保持增长,且分别排名前三位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和房地产企业,授予企业“突出贡献服务业企业”称号,授

予企业主要经营者“优秀企业家”称号并予以奖励。

5、凡当年度对区财政贡献超过100万元(含),且区财政贡献同比增长15%以上(含)的重点鼓励类现代服务业企业,按其区财政

贡献情况给予企业奖励,具体标准为:首次突破100万元(含)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其他企业按照当年区财政贡献的15%给予奖励。

6、凡工业设计企业、影视传媒类企业、电子商务类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分别超过200万元、500万元、2000万元,且同比增长20%

以上(含),分别给予企业奖励10万元、5万元、5万元。

(二)支持投入改造

7、投产企业当年立项的技改项目,在获得杭州市技改财政资助后,再按经市财政局确认的“审定设备投资额”的1%给予企业奖励;

符合开发区“四优四新”产业和杭州市十大产业的技改项目,且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在上述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企业1%奖励。

8、企业对现有污染物治理设施实施技术改造升级,并通过环保部门验收的环保项目,奖励方式及金额参照《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生

态区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9、企业增设或改造安全设施和应急装备的,并经安监部门组织专家认定,按该项目当年实际投资总额的10-20%给予企业奖励,奖励

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0、当年新增实际利用外资300万美元以上(含)的工业企业,且符合增资后注册资本达35万美元/亩以上(含)、当年每亩工业销

售产值达800万元以上(含)条件的,按当年新增实际利用外资的2‰-6‰给予企业经营团队奖励。

(三)支持开拓市场

11、鼓励企业上市,自被认定为拟上市企业次年起,三年内按其对区财政贡献的增长部分给予企业一定的扶持奖励,奖励额度最高不

超过100万元。鼓励企业加快上市进程,分企业改制结束、取得上市申报材料受理函和完成股票发行上市三个阶段,按5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分期给予企业奖励。上述企业上市后所募集的资金当年在开发区投资且投资总额占总募集资金50%以上(含)的,给予企业“一企一策”专项扶持。

12、鼓励企业参加各类国内外展销会。上年度工业销售产值亿元以上企业参加由开发区相关部门组织或推荐的国内外展销会,按国外、

省外、省内展会,分别给予企业每次10万元、5万元、3万元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3、鼓励企业开拓国内市场。上年度工业销售产值亿元以上企业在外新设立销售分公司(纳入开发区统计并纳税的),根据企业规模

业绩给予每个不超过5万元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4、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初次参加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市级以上(含)高新技术企业参加出口信用保险的,分别给予企业10%的保费补贴,上述补贴可累计。对于区内企业开展应对国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和贸易投资壁垒工作表现突出的给予一定的奖励。

(四)鼓励节能减排

15、当年认定的能源计量示范单位、绿色企业和当年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合格的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除外),分别给予

企业经营团队奖励2万元、3万元、5万元。

16、当年通过电平衡测试验收合格的企业,按企业实际支付的测试费用给予50%的补贴。

17、鼓励企业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当年签订合同实施的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在5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

在200吨标准煤以上(含),给予企业100元/吨标准煤奖励。

18、列入市(区)重点用能、重点减排的企(事)业,当年(或在规定时间内)超额完成开发区下达的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分别

给予企(事)业经营团队奖励5万元。

(五)支持科技创新

19、支持研发投入。企业立项的新产品、新技术开发项目,除按当年实际研究开发费用的150%向税务部门申请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

额外,开发区再按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2%给予补贴,用于加大企业科技研发投入。

20、支持创建科技型企业。新认定或新引进的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分别给予企业经营团队奖励30万元、20万元;新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企业奖励5万元。新荣获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经营团队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21、支持建设研发机构。新认定或新引进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研发(技术)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等研发机构,分别给予企业经营

团队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

22、支持知识产权。当年新认定的国家自主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国家级、省级、市级专利试点(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经营团队

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当年新申请1项以上(含)发明专利、5项以上(含)实用新型专利或10项以上(含)外观专利,并取得专利受理通知书的,给予企业申请费用50%的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5万元。当年获得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1200元、外观专利每件奖励600元,当年获得美日欧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8万元、其他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2万元。开发区范围内的高校当年专利授权量增长25%以上,且当年授权总量超过100件的,给予高校奖励5万元,主要用于奖励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者。(专利咨询:86877911,曹老师)

(六)支持品质提升

23、支持荣获科技成果。新荣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或国家技术发明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企业研发团队奖励100万元、50万

元、30万元;新荣获浙江省科学技术或浙江省科技成果转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企业研发团队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新荣获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企业研发团队奖励8万元、5万元、3万元。

24、凡当年新获得政府机构认定的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浙江省名牌产品或浙江省著名商标,每项产品或商标分别给予企业

经营团队奖励80万元、10万元;当年被评为五星级、四星级饭店、市场,分别给予企业经营团队奖励80万元、30万元。

25、凡主持国际、国家、行业、地方产品技术标准并成为标准制(修)订第一起草单位的企业,标准当年发布的,相应制(修)订项

目分别给予企业经营团队不高于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成为主要起草单位之一的企业,则分别给予企业经营团队不高于

3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于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方法技术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奖励,按上述产品技术标准奖励额度的50%给予企业经营团队奖励。对承担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并获得验收达标的企业(组织),给予企业(组织)经营团队奖励5万元。

26、凡当年新认定为一级、二级、三级(国家级、省级、市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经营团队奖励20万元、15万

元、10万元。

27、凡当年获得iF设计竞赛奖、红点奖、国际设计杰出奖、日本优良设计奖和中国创新设计红星奖的企业,给予企业奖励15万元。 28、创意企业影视、动画作品当年获得国际A类电影节或国际知名动画节展主要奖项的,给予企业奖励50万元;当年获得国家级政

府类重大奖项的,给予企业奖励20万元。对在省级以上出版机构出版发行的原创影视、动漫及相关文学作品(转让作品不在此列),发行量在5万册以上的,给予企业奖励8万元。

29、凡当年通过CMMI3级、4级、5级评估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奖励20万元、30万元、100万元。

30、凡当年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评定为5A、4A、3A级或当年新入驻的5A、4A、3A级的综合服务型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企业奖励

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七)促进服务业发展

31、凡通过管委会相关部门前期业态定位审查与评估,当年投用的规模类社会投资现代服务业项目,按项目类别和面积不同,给予项

目业主单位奖励,具体标准为:

A类项目(业主方与经营方一致):按时间计划与业态预审方案完成项目建设、通过各项验收并正式开业的,经营面积在2-5万平方

米的奖励50万元,经营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奖励100万元。

B类项目(业主方与经营方不一致),按时间计划及业态预审方案完成项目建设并通过各项验收正式投用,且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

的,奖励10万元。按时间计划及业态预审方案完成二次招商并全部正式开业的,经营面积在2-5万平方米的奖励25万元,经营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奖励60万元。

32、凡符合开发区产业导向,经管委会相关部门前期业态定位审查与评估,当年新开业经营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国内外知名品牌

百货商场、超市项目,给予企业奖励50万元。

33、凡开发区内单幢商务经营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以引入文化创意、现代物流、金融服务、科技服务、商务服务的企业为主(主

导产业经营面积超过60%)的主题式楼宇, 当年整幢楼宇上述行业区财政贡献突破500万元(含)的,给予楼宇业主单位(不包括分散业权

的楼宇)奖励50万元。

34、凡当年度在开发区最佳产业园区(楼宇)评比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园区(楼宇),分别给予其企业经营团队奖励30万元、

20万元、10万元。

(八)其他

35、实施职工安居补助。开发区设立安居工程补助专项资金,专项用于企业管理团队在区内购买商品房及企业职工租房补助,补助方

式参照《2012年度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安居工程补助实施细则》。

36、对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或规模贡献特别巨大的企业,可以实施“一企一策”予以奖励和扶持。 三、附则

1、凡符合以上条款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当年及上年企业及其外包项目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或其它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如发生则取消次年政策兑现资格); (2)当年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3)列入市(区)重点用能单位的企事业必须达到当年开发区节能目标责任书考核要求,未列入重点用能单位的企事业当年万元增

加值综合电耗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2、企业获得开发区其他同类财政资助(奖励)的(含一企一策),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资助(奖励)。各类财政奖励(资助)

总额以企业对开发区财政贡献为限(处于三年培育期尚未达到限额以上的科技创新、文化创意类服务业企业,以及保持增长的自营出口企业除外)。

3、本政策涉及奖励企业经营团队的,主要经营者的获奖比例不少于奖励总额的40%。

4、“四优四新”产业解释:“四优”指食品饮料、机械制造、电子信息、生物医药四大产业;“四新”指汽车及零部件制造、新能

源和新材料、服务外包和文化创意、现代物流四大产业。“杭州市十大产业”解释:十大产业是指文化创意、旅游休闲、金融服务、电子商务、信息软件、先进装备制造、物联网、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产业。

5、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提供杭州市能源检测机构出具的节能量检测报告。政策中给予奖励的专利,其申请地址必须为开发区范

围内。本政策涉及的工业销售产值、主营业务收入等指标以企业上报后经开发区统计部门核定的数据为准。

6、符合条件的企业于2013年1月底前提出书面申请,经开发区经济发展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并报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后,方可获

得相关奖励(无书面申请或申请超期的视为自动放弃)。

7、凡财政收入划入街道的企业,由街道进行初审,其政策兑现资金由街道按财政分成比例承担。

8、凡经年度审计,发现申请企业不符合奖励条件,或在申请奖励时虚报数据、伪造材料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已经发放的奖励

和已经实际享受的优惠政策予以全额追回,并取消其今后享受开发区奖励政策的资格。

9、本政策由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10、本政策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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