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可申请资助。资助范围包括演出、展览、创作、艺术推广、文化交流等。
2.3 被资助的文化活动同时要符合下列条件: a 必须是在本区域举办的公益文化艺术活动; b 必须是公开让公众参与的活动; c 必须是非政府部门组织的活动; d 必须是未接收政府其他资助的活动。
2.4 为更有效地运用资助预算,以下项目计划可获优先考虑及重点资助:
a 本土文化艺术创作、有创意和具开拓性的文化艺术活动;
b 提升南山城区文化形象,提高本土民众艺术水平的艺术活动。
2.5 以下活动不符合资助范围
a 计划的预计收入、赞助或其他资助来源比计划预计开支为高的活动。
b 不公开让公众参与的活动。
c 有可能获得政府公共资源多重资助的活动。 d 以筹款为目的的活动,或由以筹款为目的而组成的基金会所主办的活动。
e 属联谊性质的活动、非公开课程或训练、牟利性质的商业活动或训练班。
f 以社会福利、慈善为目标的活动。(本局建议申请者向其他志愿机构及慈善团体寻求经济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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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宣传文化主管部门保留判断活动性质和是否处理申请的最终决定权。 资助期限
2.6根据具体情况,通常应在接到资助通知后的一年内完成申请项目。
3、申请资格
3.1 驻于南山而又在南山进行艺术活动的正式注册的团体或机构均符合申请资格。
3.2申请计划必须以不能只供个人或少数人受惠为资助原则。
3.3 获资助者必须完成已获资助的计划并提交完整的项目完成情况报告,才有资格提交下一个申请。原则上,资助同一项目不连续超过三年。
4、申请注意事项
申请时间
4.1 每年5月和11月区文体局受理社会机构、艺术团体的申请。随后组织资助评审小组进行审核与评估。对符合条件的,审定后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者并开展资助;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提交资料
4.2 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a 申请表格(http://www.szns.gov.cn/xc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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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非营利团体申请时必须递交注册证明、组织章程和主要成员名单;经营性机构必须充分、合理地证明,所申请的是非营利的公益文化活动计划,并递交有效注册证明、公司章程、董事名单、该年度的公司注册周年申报表副本及商业登记证副本,才符合申请资格。
C 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表格
4.3请明确扼要地填写申请者资料、项目详情及经费预算。如未能充分解释经费预算各项开支的详情,可能导致该项目不能获得资助。
4.4 在有需要时,申请者得提供相关资料证明申请表所填内容属实。 单位地址
4.5 必须填写实际的住址或团体所在地址、注册地址。 预计受众人数
4.6 受众人数不应少于场地总座位数的六成,参观展览人数每场不少于1000人,申请者应积极引导更多观众参与支持本地艺术活动。 预计开支
4.7 本着节约、善用的原则,预计开支应符合实际需要,并充分考虑投入、产出的合理性。
4.8 录像、制作光碟、出版画册、机票、旅费、住宿等开支,须呈交报价单。
4.9 资助原则如下:
a 实报实销:获资助者须合理地将资助经费使用于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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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认可的开支项目上,并于计划完成后以实报实销形式申报实际开支。
b 只资助活动开支,不资助任何固定和运营开支,如机构注册费用、办公室租金、清洁服务、水电费、设备器材购置等等。
C 不资助纪念品、赠券、礼物等开支
5、审核与管理
5.1 资助评审小组对申请人是否符合资助条件及申请的活动计划内容、可行性、团体过往举办同类活动的成绩、组织能力、资助金额等几个方面进行评审。
5.2 评审小组成员为7~11人的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专家人选在每次评审前从专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选定。
5.3 评审小组一般采用独立进行打分并会议协商讨论,确定审核结果的工作方式。
5.4 区政府审批委员会根据评审小组的意见,决定最后的资助申请。审批委员会由区宣传文化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组成。
5.5 区文体局按照区政府审批委员会的审核结果分期或一次性拨付一定数额资助款项给通过审核的申请人。
5.6社会机构、文艺团体获得资助后,区文体局与获得资助的申请人签署协议约束申请人的后期活动。
5.7为确保各项开支属实,区文体局委托专业机构对获得资助的项目经费开支情况进行审核,定期抽查开支单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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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确,并对活动的开展情况进行评分,提交《审核报告》。委托费用从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中开支。
5.8获得资助的申请人应按照协议履行义务,并有责任与被委托的机构合作,把所需资料及时呈交审核,项目完成后,及时向区文体局递交完整的《项目完成情况报告》,内容包括艺术成果、拓展受众、艺术发展、社会效益等方面的成绩。
5.9 区文体局收到满意的《审核报告》和《项目完成情况》后,发放最后一期资助。 声明及保证
5.10 必须由机构或文艺团体的最高负责人以个人名义签署申请表格及资助合约,并在申请表首页亲笔签署,以表明并保证申请表内所有资料确实无误,以确保承担履行计划的责任。
5.11 对不按照合约开展活动的申请人采取冻结政策,不再拨付其余款项,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5.12 所有被列入冻结名单的机构、团体,三年内不获许任何资助。
5.13 提交的项目资助申请,如果主要参与者包括被冻结名单内的机构、团体,则该项目申请无效。 经费盈余
5.15如果项目经费有盈余,获资助者必须在接到通知的一个月内,以支票形式退还无须动用的资金,数额以项目的总资助额为上限。否则,该项目申请人将列入冻结名单。
5.16为鼓励获资助者积极挖掘社会资源,在计算是否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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