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岱乡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制度

2019-08-31 23:29

东岱乡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度

1、积极履行“大调解”工作职责,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2、认真贯彻 “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受理调处各类社会矛盾纠纷。民间纠纷调解率达98%以上,成功率达95%以上。重大社会矛盾纠纷调处率达95%以上,成功率达80%以上。

3、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增强干部和群众的法制观念和道德观念,从源头上预防的减少矛盾纠纷。

4、做好社会矛盾纠纷受理调解、登记、督办、回访、统计、档案管理等工作,不断提高“大调解”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二)受理登记制度

1、乡、村两级调处中心对矛盾纠纷当事人的口头申请和书面申请均应进行登记,填写《社会矛盾纠纷受理调处登记表》。

2、纠纷登记应当记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纠纷简要情况,并由登记人签名或盖章,注明登记日期。

3、对即将激化的纠纷,可在稳定事态的基础上先调处后补办登记手续。 4、调处中心应当定期将社会矛盾纠纷受理登记情况进行汇总,填写《社会矛盾纠纷受理调处登记汇总表》,并妥善保存。

(三)移送和归口管理制度

1、调处中心对所有受理的社会矛盾纠纷,按照“统一受理、归口管理、分级处理”的原则,视情况分别移送人民调解委员会、有关职能部门

或由调处中心直接调处。

2、民间纠纷,移送纠纷发生地村、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 3、行政争议纠纷,移送相关职能部门调处。

4、重大复杂矛盾纠纷,由调处中心协调相关部门联合调处或由调处中心直接调处。

5、调处中心在分流纠纷时,应开具《矛盾纠纷分流指派调处通知书》。

(四)承办制度

1、承办的矛盾纠纷应按时办结,办结后形成结案报告,及时装订卷宗。 2、一般矛盾纠纷,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调处时间,但最长不超过1个月。

3、重大复杂矛盾纠纷,一般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调处时间,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

4、矛盾纠纷指派给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处的,被指派的部门和单位应按时办结,并将调处结果反馈给调处中心。不能按时办结的,要说明原因。

(五)督查回访制度

1、调处中心对分流指派的矛盾纠纷要进行必要的检查、指导和督办,并做好记载。

2、对调结的涉及多方当事人的纠纷、容易激化的纠纷、易反复的纠纷等应在调结后一段时间或协议履行期间进行回访。

3、回访要了解协议的履行情况、当事人和群众对调处结果的意见和建议等。

4、对回访中发现调处工作有失误或矛盾纠纷有重新激化可能的,应采

取有效措施予以妥善处理。

(六)报告制度

1、各村对本辖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实行“零报告”制度。 2、乡村两级调处中心对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矛盾纠纷,均应在受理当日及时填写《重大矛盾纠纷快报表》,报乡党委、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并及时组织力量进行调处。重大矛盾纠纷报告范围: (1)牵涉党政领导较多精力、社会舆论关注的矛盾纠纷。

(2)可能导致突发性事件或可能激化为刑事案件或引起非正常死亡的矛盾纠纷。

(3)涉及人数较多,易引发群体性上访的矛盾纠纷。 (4)严重干扰正常工作、生产、生活的矛盾纠纷。

3、调处结束后应填写《重大矛盾纠纷调处情况反馈表》,报乡党委、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

(七)领导接待制度

1、乡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支部、村委会成员根据安排轮流到调处中心值班,现场接待群众来访,解答群众难点、热点问题,每月至少一次。

2、对坐班接访的矛盾纠纷可以当场解决的,当场调结;不能当场解决的,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限期解决,并实行跟踪督办。

3、调处中心负责值班领导批示的内容的具体落实、分流、督办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报送相关领导。

4、对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值班领导应亲自参与调处。

(八)排查调处制度

1、各调处单位和部门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社会敏感期、农村大忙前夕应及时组织开展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

2、两级调处中心应定期组织辖区内的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乡上每半月至少集中排查一次,各村每周至少排查一次。

3、对排查中发现的苗头性纠纷或纠纷隐患,要采取防范措施,努力消除不安定因素。

4、集中排查调处活动结束后,应及时上报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报表和研判分析报告。

(九)研判例会制度

1、每月召开分析例会,根据工作综合情况,重点分析重大矛盾纠纷的成因和发展趋势,并通过联席会议、排查调处机制、信访督查以及报送领导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分析研判例会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随时召开。 2、分析研判内容。

(1)每月来电来信来访受理情况;

(2)初电初信初访受理、转送、交办、承办、督办、督查、报结的情况以及各部门采纳改进建议情况;

(3)涉及领域以及被投诉较多的单位和部门; (4)受理复查、复核的数量及办理情况; (5)重复率较高的来电来信来访办理情况;

(6)对涉及下列情况的重要来访案件提出办理建议意见;来访人与责任单位对处理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的矛盾纠纷;不及时处理,将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矛盾纠纷;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复杂的

问题;具有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 (7)每月来电来信来访办理、报结情况; (8)其它需要协调的矛盾纠纷。

3、月度分析采用总体情况综合分析与个案分析结合的方式进行。 4、乡分析例会由乡领导小组负责人主持,涉及问题较多的部门或村参加;必要时,可邀请律师参加。

5、每次例会均需形成会议纪要,对排查出的重点领域、难点、热点问题和可能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及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要逐级上报提出解决的建议和意见,包括转送、交办、督办、报结、督查、协调以及报请相关领导等,会议纪要所列出的事项由乡矛盾纠纷调解中心负责督办。督查督办后,有关部门拒不执行督查督办意见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十)领导包案制度

1、领导包案制度是指乡、各部门及各村对本辖区、本单位发生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明确由一名领导干部亲自负责处理的一种领导责任制度。

2、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矛盾纠纷,应由领导包案处理:

(1)到中央、省、市、县重要场所或重要会议会场的非正常集体上访。

(2)长时间未解决的涉及群体利益的矛盾纠纷问题。 (3)市、县领导批示件中的重要信访件。

(4)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危机社会稳定的纠纷问题。 (5)群众来信、来访、来电反映的问题处理难度大或涉及本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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