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岱乡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制度(2)

2019-08-31 23:29

本系统、本单位多个部门责任的复杂疑难矛盾纠纷问题。

3、包案领导应负责主持研究制定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案,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相关部门具体落实,审核签发结案报告。

4、凡领导包案处理的矛盾纠纷问题应本着急事先办的原则,尽快办结。 5、将领导包案制度落实情况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向乡党委、政府或县委、县政府作出报告。

6、乡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将对领导包案的办理情况加强督查,每季度对各各单位、各村领导包案件的完成情况进行通报。

7、对领导包案后因行动迟缓、处理不当,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包案领导的责任。

(十一)协调会办制度

1、协调会办制度。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梳理归类,对本级能够直接办理的,应及时召开协调会,提出解决方案,明确解决问题的责任主体、办理要求和办理时限,并督促、指导和帮助有关部门承办;对本级难以协调解决的问题,应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或建议,及时上报乡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工作领导小组。

2、领导小组协调会办制度。领导小组不定期召开现场办公会等各种形式的协调会,召集的有关单位和部门解决不能解决的问题。领导小组协调会议定的事项,发《会议纪要》,由明确的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和结果书面报送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对于涉及部门多,协调解决有难度的问题,提交领导小组解决。

(十二)公示公告制度

矛盾纠纷调处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公示公告,进一步听取群众意见,

完善实施方案。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告时间不得少于5天。对公示公告后群众反馈的意见由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受理。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对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应向群众公布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对署名的,应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本人或单位。对违规违纪的,要按党纪政纪严肃处理,对触犯法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十三)预警预防制度

1、各级调解机构对辖区内矛盾纠纷发生的苗头和倾向要及时报告,并提出应对措施,需要由上级部门协调处理的要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 2、对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或敏感时期可能引发的矛盾纠纷,各级调解组织应提前进行研究预测,及时组织进行摸底调查,掌握情况,事前防范,最大限度预防矛盾纠纷的发生。

3、调处中心应定期对本辖区内重大、疑难矛盾纠纷进行摸排,汇总分析,提出预防对策。主要预防方式有:

(1)信息预防。充分发挥基层调委会和信息员的作用,深入村社、学校、家庭等摸排各类矛盾纠纷信息,及时掌握基层动态,发现矛盾纠纷,并力争化解在萌芽状态。

(2)普遍预防。采取“法制宣传入户、以案说法下村”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各层面群众进行普法教育宣传,提高广大群众遵纪守法意识和明辨是非的能力。

(3)回访预防。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矛盾纠纷,实行专人包案定期回访,积极做好善后工作,巩固排查调处成果,督促履行协议,防止矛盾纠纷出现反复。

(十四)责任倒查制度

1、乡及各单位各村坚持每半月分析一次矛盾纠纷发生趋势,召开领导联席会议,通报情况,掌握动态,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措施和方法。 2、凡上级批办、县乡领导交办的矛盾纠纷,坚持属地调处化解的原则,乡有关部门督办,严格按照调解程序限期办理,并在规定时限内上报承办结果。

3、落实包案制。乡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各单位主要领导,各村支部书记、村主任是矛盾纠纷调处的第一责任人,包片包村领导及干部负有协办责任。

4、凡因矛盾纠纷排查不认真、调处不及时,不依法调处,推诿扯皮,致使越级上访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做出深刻检查。

5、摸排不认真,造成漏报,导致发生刑事案件、民转刑案件、重大治安案件和群体性越级上访等重大社会影响的责任人,应追究责任。 6、凡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发生群体性越级上访和民转刑案件的,对该部门、村、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7、凡因干部对来访群众态度恶劣、引起矛盾激化而越级上访的,追究有关领导和干部的责任。

(十五)交办督办制度

1、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根据难易程度,对苗头性、可控性适宜在基层解决的矛盾可直接交办,明确承办单位、承结时间;对涉及多部门的纠纷,一般由调处中心直接办理。

2、交办的纠纷如逾期未办结又没有书面信息反馈的,由中心催办,用书面催办方式发函督办,限期办结。

3、对交办、督办件久拖不办、臵之不理的,中心下发整改通知书,仍无结果的在年终考核时实行一票否决。

4、交办纠纷的处理情况,承办单位负责人要在召开例会时报告。

(十六)销账制度

1、乡、村调处中心要将排查出的矛盾纠纷逐一登记备案,建立台账。 2、登记的矛盾纠纷必须注明纠纷类型、当事人、简要情况、承办人、受理时间、调结时间等。 3、化解的矛盾纠纷要及时销账。

4、两级调处中心要按月、季、年及时汇总备查。

(十七)考核奖励制度

1、全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目标考核由乡领导小组负责。 2、工作成绩显著或有创新的给予奖励,特别优秀的报请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表彰。

3、工作目标不能完成的或存在过错的,追究相应的责任,造成重大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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