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器具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电力安全工器具(不含带电作业专用工器具)全过程管理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集团公司安全工器具管理相关规定,为加强安全工器具的选型、招标、采购、配置、使用、保管与试验、报废、更新等全过程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安全工器具配置
第二条 个人安全工器具包括:保安线、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鞋、脚扣、护目镜、试电笔等。
第三条 公用安全工器具包括:电容性验电器、绝缘杆、绝缘隔板、绝缘罩、携带型短路接地线、验电发生器、绝缘靴、绝缘手套、绝缘胶垫、绝缘梯子、绝缘凳、安全网、绝缘测杆、绝缘测绳、安全警示带、标志牌、防毒面具、核相棒、安全围网等。
第三条 供电所安全工器具配置标准按照陕地电办发(2007)75号文件执行,变电站安全工器具配置标准按照标准化变电站建设规范要求执行,各县分公司应结合实际,制定出各站所具体配置标准,保证数量充足。
第三章 管理部门
第四条 安全工器具由安监部门归口管理。市分公司安监部是本市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职能部门,各县分公司安监部门是县分公司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安全工器具管理,编制安全工器具配置计划,并建立领用记录。
第五条 各县分公司物资管理部门负责工器具入库、保存、发放。 第六条 财务部门做好安全工器具配置资金预算管理工作。
第四章 采 购
第七条 安全工器具生产厂家由集团公司招标确定,并发文公布,各单位只能采购公布厂家的工器具。
第八条 安全工器具配置所需资金实行预算、计划管理。各县分公司安监部门在每
年9-10月份上报次年“两措”计划时,上报工器具配置资金计划,集团公司批复后,由分公司组织生产厂家招标并签订供货合同。
第九条 对于临时急需补充的工器具,各县分公司编制计划上报分公司组织采购。 第十条 采购前,应审核清楚安全工器具生产厂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办理采购手续,否则,不能采购该厂家产品。
(一)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还必须具有安全检测鉴定证;
(二)电力、机械等有关行业认可的专业生产厂家;
(三)持有国家、行业、省级专业检测机构的产品检测、鉴定合格证明文件; (四)生产厂家通过3C认证、ISO质量体系认证、安全体系认证、环保体系认证; (五)集团公司招标厂家的公布文件、通知;
(六)安全工器具的入库验收由安监部门、物资部门负责,验收标准根据招投标文件、技术条件书、购货合同规定条款或国家有关产品标准执行。验收工作必须记录备案。验收应同时向供货方索取特种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合格证、产品说明书、出厂检验合格证等资料,集中存档备查。
第五章 使用与保管
第十一条 使用人员应了解、熟悉安全工器具的性能,严格按照出厂说明和有关的技术要求规范使用,不得超铭牌、超范围、超时限使用。
第十二条 绝缘工具应保持清洁、干燥,应存放在温度-15~35℃,相对湿度 5~80%的干燥通风的工具室(柜)内,工器具室必须设置定置图。
第十三条 安全工器具应由专人保管和维护,并建立安全工器具管理台帐和安全工器具领用制度,使用人领用时填写领用记录,交回时,管理人员应检查其完好性,办理退库手续,填写交回记录。
第十四条安全工器具及其存放位置统一分类编号,同一类型安全工器具编号不应重复。编号应用红色油漆按照《安全设施标识手册》规定字体进行喷号。(编号规定见附录J)
第十五条 个人专用的安全工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等存放位置可以用姓名标明。由站所统一管理,放置在专用工器具柜中。
第十六条 定期试验的安全工器具应贴有统一格式的试验合格标签。标签应按照《电力安全工器具预防性试验规程》的规定和集团公司《安全设施标识手册》规定印制,可采用有防水防磨材质制作。
第十七条 安全工器具应分类放置在对应标志、编号的位置。工器具间内必须设有统一格式的安全工器具台帐、定期检查记录、安全工器具试验单、安全工器具试验卡。
第十八条 经检验不合格的、有效期已过的、检查中发现有异常的应暂停使用。暂停使用与报废的安全工器具,严禁与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存放同一房间,严禁继续使用。报废的应及时销毁。
第十九条 对检查、试验有缺陷、故障的安全工器具,在不影响使用性能和技术参数前提下,可由使用单位自行维修,否则送生产厂家修理。检修或更换关键零部件的,重新检验确认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二十条 运输过程中应将绝缘工器具装在专用的护套或工具箱内,防止受潮、污损。
第二十一条 工作车辆返回后,绝缘工具必须放回安全工器具间保管,禁止滞留车上过夜。若抢修车辆设有专用保管箱的,应每月不少于一次进行干燥处理。
第六章 定期检查与试验
第二十二条 安全工器具必须按照《电力安全工器具预防性试验规程》的规定进行定期预防性试验,没有规定的按照其它国家、行业标准执行(下同)。
第二十三条 安全帽在《电力安全工器具预防性试验规程》中规定抽检的项目,在定期试验时实行抽检的方式。即:同一批次产品按照最少2顶的数量随机抽检。任一次抽检不合格则该批次安全帽全部淘汰。
第二十四条 试验单位必须有相应资质、试验设备等,试验人员应对试验合格安全工器具出具统一规范的试验单据,并在试验合格工器具上贴上试验合格证(标签),合格证要有试验人员签名、图盖试验单位印章。试验单据一式两份,试验单位保存一份,使用单位保存一份,试验报告书必须保存两年(规定试验周期超过两年的,保存周期按1.5个试验周期)。
第二十五条 新购买的安全工器具应按照《电力安全工器具预防性试验规程》的规定进行入库抽检试验,出库必须试验。
第二十六条 各基层单位每月进行一次安全工器具外观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
检查记录簿上,检查人应签名确认。
第二十七条 各县分公司安监部门定期到各基层站所检查安全工器具使用保管试验情况。每年应不少于二次,检查间隔周期不得大于6个月,并填写在定期检查纪录中。
第七章 报废与更新
第二十八条 安全工器具报废、更新必须坚持“以旧换新”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 安全工器具在使用中丢失或损坏以及经检查、试验不合格需要报废的,由各基层站所向县分公司安监部门反映,经确认后进行更换或补发,并记录在安全工器具管理台帐中和定期检查纪录中。
第三十条 因违章行为、故意损坏或保管、试验不当等造成丢失、损坏报废的,由责任者承担相应的更新费用。
第八章 考 核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作为安监部门的常规检查考核内容,各县公司要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并贯彻执行。
第三十二条 分公司将安全工器具管理纳入年度安全目标责任考核。
第三十三条 分公司现场检查发现安全工器具管理不符合本规定的,第一次现场予
批评教育,第二次发现重复类似问题进行通报,并对各单位相关领导人员进行经济考核。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咸阳供电分公司公司。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录A:
常用安全用具日常检查项目及标准
A.1、检查项目及其合格标准:
A.(1)电气安全用具: ① 属于经国家检测中心试验鉴定的合格产品; ② 有清晰的编号;
③ 有试验合格标签,未超过有效期使用; ④ 有明显的使用电压等级,绝缘隔板厚度符合要求; ⑤ 绝缘部分的表面无裂纹、破损或污渍; ⑥ 绝缘手套卷曲试验不漏气;
⑦ 携带型接地线、线卡、连接部分及导线护套符合标准要求; ⑧存放保管符合要求。如:携带型接地线对号入座; ⑨属合格产品,功能正常。 A.(2)安全带:
① 组件完整,无短缺,无伤残; ② 绳索、编织带无脆裂、断股或扭结; ③ 皮革配件完好、无伤残;
④ 金属配件无裂纹、无焊接缺陷、无严重锈蚀; ⑤ 挂钩的钩舌咬口平整不错位,保险装置完整可靠;
⑥ 活梁卡子的活梁灵活,表面滚花良好,与框边间距符合要求; ⑦ 铆钉无明显偏位,表面平整;
⑧ 定期检验合格,有记录,未超期使用; ⑨ 属合格产品,功能正常。 A.(3)脚扣:
① 金属母材及焊缝无任何裂纹及可目测到的变形; ② 橡胶防滑条(套)完好、无裂损;
③ 皮带完好,无霉变、裂缝或严重变形;
④ 定期检查并有记录; ⑤ 属合格产品,功能正常。 A.(4)梯子、高凳: ① 有红漆编写清晰的编号;
② 定期检验合格,有记录,未超期使用;
③金属构件无裂纹、无严重腐蚀或变形,连接部件完好; ④梯脚有防滑装置;
⑤人字梯有限制开度的拉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