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强制清算实务问题研究 ? 公司强制清算实务问题研究 前言
? 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1、受理强制清算申请 2、成立清算组
3、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4、债权申报和确认 5、清理公司财产 6、清算方案的确认
7、执行清算方案进行清算分配
8、清算报告的确认(裁定终结清算程序)
? 重大问题梳理
清算程序的关键环节(监督重点)
? 受理
清理财产
? 清算方案的确认
债权审核
?
? 清算报告的确认
? 第一部分 申请和受理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主体如何确定 二、如何把握受理条件及举证责任
1、申请人的资格审查:证明被申请人已经发生解散事由以及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债权或者股权,有争议原则上另行诉讼,清算申请不予受理,有生效法律文书或明确解散事由的除外。 2、《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七条规定的三种情形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客观认定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主观认定
(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主观认定 三、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或财产状况不清是否影 响受理
四、受理前的财产保全及受理对财产保全、执行程序的影响 五、受理后如何处理强制清算申请的撤回
? 第一部分 申请和受理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主体如何确定
债权人
股东(前提:债权人未申请) 公司(已成立清算组亦同)
? 第一部分 申请和受理 二、如何把握受理条件及举证责任
1、 申请人的资格审查:证明被申请人已经发生解散事由以及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债权或者股权,有争议原则上另行诉讼,清算申请不予受理,有生效法律文书或明确解散事由的除外。 2、《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七条规定的三种情形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客观认定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主观认定
(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主观认定 第一部分 申请和受理
○如何认定清算组故意拖延清算、违法清算?——主观认定 参考: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公司强制清算程序指引》第6、7条:债权人申请的情况包括:1、债务人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没有成立清算组;2、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60日内没有发出债权申报通知;3、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无中止、中断事由而在6个月内没有清算完毕;4、其他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股东申请的情况包括:1、同上;2、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向清算组移交公司印章、账册及其他相关清算资料,导致清算工作无法进行;3、清算组自成立之日其2个月内没有开展清算工作;4、清算组故意拖延清算,自成立之日起无中止、中断事由而在6个月内没有清算完毕;5、其他违反法定清算义务的情形。 第一部分 申请和受理
3、是否要审查被申请人是否具有破产原因? 深圳中院《强制清算指导意见》第3条 : 申请人申请被申请人强制清算时,如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其强制清算申请为破产清算申请。申请人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不予受理。 第一部分 申请和受理
4、逾期不补正材料的应当如何处理? 《清算纪要》第8条: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需要更正、补充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于七日内予以更正、补充。申请人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按时更正、补充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予以书面说明并提出延期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延长期限。(视为撤回申请还是不予受理?)
? 第一部分 申请和受理
三、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或财产状况不清是否影响受理
? 《清算纪要》第14条 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自行清算中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
其他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相应证据材料后,被申请人未能举出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应予受理。债权人申请强制清算,被申请人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导致无法清算的,人民法院不得以此为由不予受理 ? 第一部分 申请和受理
四、受理前的财产保全及受理对财产保全、执行程序的影响 《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公司法》第186条第3款 在债权申报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第一部分 申请和受理
五、受理后如何处理强制清算申请的撤回
《清算纪要》第18条 公司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自愿解散的,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清算组对股东进行剩余财产分配前,申请人以公司修改章程,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继续存续为由,请求撤回强制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 第二部分 清算组的指定 一、股东是否应当指定为清算组成员
二、指定社会中介机构为清算组成员 的程序 三、清算组的议事规则
四、清算组的职权(如何认定“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 第二部分 清算组的指定 一、股东是否应当指定为清算组成员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第二款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清算纪要》第22条 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案件后,应当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而且愿意参加清算的,人民法院可优先考虑指定上述人员组成清算组;上述人员不能、不愿进行清算,或者由其负责清算不利于清算依法进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人民法院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和《人民法院个人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组成清算组;人民法院也可根据实际需要,指定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共同组成清算组。
? 第二部分 清算组的指定
二、指定社会中介机构为清算组成员的程序
《清算纪要》第22条 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组成清算组,或者担任清算组成员的,应当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可以采取随机方式、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 )
? 第二部分 清算组的指定 三、清算组的议事规则
《清算纪要》第26条 ——利害关系人回避表决原则
公司强制清算中的清算组因清算事务发生争议的,应当参照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经全体清算组成员过半数决议通过。与争议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清算组成员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得参与投票;因利害关系人回避表决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清算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与争议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清算组成员未回避表决形成决定的,债权人或者清算组其他成员可以参照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自决定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 第二部分 清算组的指定
四、如何认定“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 第三部分 债权申报和确认
一、债权确认原则是否与破产债权的确认原则一致?
二、对于解散清算中逾期申报或者未申报的债权,破产清算中应否给予申报资格?
三、强制清算程序转为破产程序后,强制清算程序中作出的债权确认结论能否直接转为破产债权的确认结论?如何衔接?
? 第三部分 债权申报和确认
一、债权确认原则是否与破产债权的确 认原则一致?
1、未到期的债权何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何时停止计息? 2、破产程序中的除斥债权在强制清算程序中能否确认?
? 第三部分 债权申报和确认
二、对于强制清算中逾期申报或者未申报的债权,破产清算中应否给予申报资格?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
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债权人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
债权人或者清算组,以公司尚未分配财产和股东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不能全额清偿补充申报的债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第三部分 债权申报和确认
三、强制清算程序转为破产程序后,强制清算程序中作出的债权确认结论能否直接转为破产债权的确认结论?如何衔接?
《清算纪要》第35条 (公司强制清算转为破产清算后,)原强制清算中的清算组应当及时将清算事务及有关材料等移交给管理人。公司强制清算中已经完成的清算事项,如无违反企业破产法或者有关司法解释的情形的,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应承认其效力。
? 第四部分 衍生诉讼的审理 一、强制清算案件衍生诉讼的类型 二、强制清算案件衍生诉讼的管辖 三、强制清算案件衍生诉讼的主体
? 第四部分 衍生诉讼的审理 一、强制清算案件衍生诉讼的类型 1、债权确认纠纷
2、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3、清算财产权属确认纠纷
4、清算组追收债权、对外投资权益纠纷
? 第四部分 衍生诉讼的审理 二、强制清算案件衍生诉讼的管辖
1、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前已经开始,尚未审结的衍生诉讼,由原受理法院继续审理。
2、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就公司的权利义务产生争议的,应当向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集中管辖
? 第四部分 衍生诉讼的审理 三、强制清算案件衍生诉讼的主体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
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
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 第五部分 清算程序 一、清算方案的制定与确认
二、清算财产的确定、分配和提存 三、清算期限的延长 四、强制清算程序的终结
? 清算程序
? 制定清算方案的条件 ? 清算方案的必要内容 ? 清算方案的审查 ? 清算方案的确认形式 ? 不确认的法律后果
? 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的法律后果 ? 制定清算方案的条件
? 程序上的条件,清算组必须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才能制
作清算方案。
? 实体上的条件,清算组在制定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应当确认公司财产是否足
以清偿债务。
? 清算方案的必要内容 ? 公司资产和负债情况 ? 公司主要财产清单 ? 财产作价依据和方式 ? 债权债务清单
? 债权处理办法和债务清偿方式、顺序 ? 剩余财产分配办法 ? 清算程序 ? 清偿顺序 1、清算费用
2、员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3、税款 4、企业债务 5、剩余财产
? 分配形式
1、货币分配——基本原则
2、实物分配——全体债权人或者股东同意并报批 1、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
? 《企业破产法》第117条 ----最后分配公告日 2、债权人未受领的分配额
? 《企业破产法》第118条 ----二个月 3、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
? 《企业破产法》第119条 ----两年 1、概述
?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6条 2、性质
? 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