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强制清算实务问题研究(2)

2019-09-01 10:43

? 除斥期间 ? 法定期间

3、期限届满的法律后果

? 强制清算程序终结

? 清算组申请延长经人民法院批准

? 清算组既未在期限届满前完成清算工作,也未在期限届满前申请延长 1、裁定确认清算报告

2、裁定认可债务清偿方案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

? 裁定确认清算报告

? 清算报告应当全面反映清算组履行职责情况,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公司解散原因、清算组成立的时间和组成人员; (二)书面通知和公告通知债权人的情况; (三)公司财产状况和财产清单;

(四)债权申报和审核情况、资产负债表; (五)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的业务处理情况;

(六)收回公司债权,追回投资人应缴而未缴的出资情况; (七)财产变价和分配情况(包括清算费用的支出情况); (八)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

(九)代表公司参加诉讼、仲裁活动情况; (十)其他清算业务办理情况。

? 裁定认可债务清偿方案

?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7条:

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

债务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清算组依据该清偿方案清偿债务后,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终结清算程序。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

?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7条第3款:

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清算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 第六部分 法律责任 一、清算义务人的范围

二、如何认定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无法进行清算”是否以启动清算程序为前提? 三、清算组成员的民事赔偿责任(清算组成员责任诉讼)

? 第六部分 法律责任 一、清算义务人的范围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

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 第六部分 法律责任

二、如何认定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无法进行清算”是否以启动清算程序为前提?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二款——清算义务人的无限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 第六部分 法律责任

三、清算组成员的民事赔偿责任(清算组成员责任诉讼)

1、清算义务人与清算组的关系

清算组是清算实务的执行人,是清算中公司的执行机关。清算义务人可能是清算组成员,也可能不是清算组成员,自行成立的清算组可以确定其他人为清算组成员。清算义务人是股东、董事、控股股东,清算组成员是不确定的。

? 2、清算组成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三种情形 ? 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 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

? 违法或者违反章程规定进行清算

1、解散等于公司终止,公司先终止后清算----英联邦国家

2、公司解散后必须进行清算,公司清算完毕公司始得终止----美国和大陆法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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