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3 设备安装、运行、维护、检修说明书(包括设备结构特点、安装程序和工艺要求、启动调试要领、运行操作规定和控制数据、定期校验和维护说明等)。 8.5.4 投标人提供备品配件清单和易损零件图。 8.6 投标人提供的其它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8.6.1 检查记录、试验报告及质量合格证等出厂报告。
8.6.2 投标人提供在设计、制造时所遵循的规范、标准和规定清单。
8.6.3 设备和备品管理资料文件(包括设备和备品发运和装箱的详细资料,设备和备品存放与保管技术要求,运输超重、超大件的明细表和外形图)。
8.6.4 详细的产品质量文件,包括材质、材质检验、焊接、热处理、加工质量、外形尺寸和性能试验等的证明。
8.6.5 气流分布试验报告 8.7 招标人应提供的技术文件内容 8.7.1 平面布置图。
8.7.2 进、出口烟道布置图和烟道接口尺寸图 。 8.7.3 灰斗承受的仓泵设备重量。
8.7.4 灰斗出口与招标人设备连接的法兰与地面最小距离。 8.7.5 投标人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在技术协议签定前请供方提出。
9、技术服务和设计联络
9.1 投标人现场技术服务
9.1.1 投标人现场服务人员的目的是使所供设备安全、正常投运。投标人要派合格的现场服务人员。在投标阶段提供包括服务人月数的现场服务计划表。如果此人月数不能满足工程需要,投标人要追加人月数,且不发生费用。
现场服务计划表
序号 技术服务内容
计划人天数 20
派出人员构成 职称 人数 备 注 9.1.2 投标人现场服务人员具有下列资质: 9.1.2.1 遵守法纪、遵守现场的各项规章和制度; 9.1.2.2 有较强的责任感和事业心,按时到位;
9.1.2.3 了解合同设备的设计,熟悉其结构,有相同或相近机组的现场工作经验,能够正确地进行现场指导;
9.1.2.4 身体健康,适应现场工作的条件。
投标人要向招标人提供服务人员情况表。投标人须更换不合格的投标人现场服务人员。
服务人员情况表
姓名 政治 面貌 性别 学校和专业 年龄 职务 民族 职称 工 作 简 历 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单 位 评 价 9.1.3 投标人现场服务人员的职责
9.1.3.1 投标人现场服务人员的任务主要包括设备催交、货物的开箱检验、设备质量问题的处理、指导安装和调试、参加试运和性能验收试验。
9.1.3.2 在安装和调试前,投标人技术服务人员向招标人技术交底,讲和示范将要进行的程序和方法。对重要工序(见下表),投标人技术人员要对施工情况进行确认和签证,否则招标人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经投标人确认和签证的工序如因投标人技术服务人员指导错误而发生问题,投标人负全部责任。
投标人提供的安装、调试重要工序表
序号
工 序 名 称 工 序 主 要 内 容 21
备 注 9.1.3.3 投标人现场服务人员有权全权处理现场出现的一切技术和商务问题。如现场发生质量问题,投标人现场人员要在招标人规定的时间内处理解决。如投标人委托招标人进行处理,投标人现场服务人员要出委托书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9.1.3.4 投标人对其现场服务人员的一切行为应负全部责任。 9.1.3.5 投标人现场服务人员的正常来去和更换应事先与招标人协商。 9.1.4 招标人的义务
招标人要配合投标人现场服务人员的工作,并为现场服务人员提供工作、生活方便。 9.2 培训
9.2.1 为使合同设备能正常安装和运行,投标人有责任提供相应的技术培训。培训内容应与工程进度相一致。 培训计划和内容: 序号 培训内容 计划培训人天数 培训教师构成 职称 人数 地点 备注 9.2.2 培训的时间、人数、地点等具体内容同招、投标双方商定。
9.2.3 投标人为招标人培训人员提供设备、场地、资料等培训条件,并提供食宿和交通方便。 9.3 设计联络
9.3.1为保证工程进度并顺利开展工作,投标人、招标人双方根据需要组织设计联络会以解决技术接口问题。
9.3.2在每次联络会前10天,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交技术文件和图纸。
9.3.3有关设计联络的计划、时间、地点和内容要求由招标人、投标人双方商定。
设计联络计划表
序号 次数 内容 时间 地点 人数 22
10、设备监造(检验)和性能验收试验
10.1概述
10.1.1 本附件用于合同执行期间对投标人所提供的设备(包括对分包外购设备)进行检验、监造和性能验收试验,确保投标人所提供的设备符合本技术规范的要求。
10.1.2 投标人应在本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向招标人提供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监造、检验、性能验收试验标准。 10.2工厂检验
10.2.1工厂检验是质量控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投标人须严格进行厂内各生产环节的检验和试验。投标人提供的合同设备须签发质量证明、检验记录和测试报告,并且作为交货时质量证明文件的组成部分。
10.2.2检验的范围包括原材料和元器件的进厂,部件的加工、组装、试验至出厂试验。 10.2.3投标人检验的结果要满足本技术规范的要求,如有不符之处或达不到标准要求,投标人要采取措施处理直到满足要求,同时向招标人提交不一致性报告。投标人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时应将情况及时通知招标人。
10.2.4工厂检验的所有费用包括在合同总价之中。 10.3设备监造 10.3.1监造依据
10.3.2根据本合同和原电力工业部、原机械工业部文件电办(1995)37号《大型电力设备质量监造暂行规定》和《驻大型电力设备制造厂总代表组工作条例》的规定,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10.3.3监造方式
文件见证、现场见证和停工待检,即R点、W点、H点。每次监造内容完成后,投标人和监造代表均须在见证表上履行签字手续。投标人复印3份,交监造代表1份。 10.3.3.1监造内容
10.3.3.1.1除尘器设备本体监造内容: 序号 1 2 3 4 监造部套 气流分布试验 极板、极线 检验记录 材料 监造内容 气流分布均匀性 加工尺寸 检验单 材料单 监造方式 H ★ W ★ R ★ ★ 数量 注:H—停工待检,W—现场见证,R—文件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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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3.1.2除尘器电控监造内容: 序号 1 2 3 监造部套 整流变压器 高压设备 低压设备 试验 试验 试验 监造内容 监造方式 H W ★ ★ ★ R 数量 注:H—停工待检,W—现场见证,R—文件见证 10.3.4对投标人配合监造的要求
10.3.4.1投标人有配合监造的义务,并及时提供相应资料,并不由此发生任何费用。 10.3.4.2投标人应为招标人监造代表提供下列方便:
10.3.4.2.1提前10天将设备监造项目及检验时间通知招标人及其监造代表。
10.3.4.2.2招标人监造代表有权通过投标人有关部门查(借)阅投标人与合同设备有关的标准(包括工厂标准)、图纸、资料、工艺及实际工艺过程和检验记录(包括中间检验记录或不一致性报告)。对于检验记录,如招标人认为需要复印存档,投标人应提供方便。 10.3.4.2.3投标人向招标人监造代表提供工作、生活方便。
10.3.4.3招标人监造代表不能按投标人通知时间及时到场,经招标人确认投标人工厂的试验工作可正常进行,试验结果有效,但是招标人监造代表有权事后了解和检查试验报告和结果。 10.3.4.4在监造中如发现材料、设备缺陷或不符合规定的标准要求时,招标人监造代表有权提出意见,投标人应及时采取相应改进措施,以保证交货质量。无论招标人是否要求和是否知道,投标人均有义务主动及时地向招标人提供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出现的较大质量缺陷和问题,不得隐瞒。在招标人不知道的情况下投标人不得擅自处理。
10.3.4.5无论招标人监造代表是否参加了监造与出厂检验或参加了监造与检验,并且签了监造与检验报告,均不能视为投标人按合同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也不能免除投标人对设备质量应负的责任。
10.3.4.6由投标人供应的所有合同设备部件出厂时,应有投标人签好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书作为交货的质量证明文件。对某些主要设备还应有全套招标人监造代表签字的监造与检验记录和试验报告。
10.3.4.7设备到达目的地,投标人在接到招标人通知后应及时赶到现场与招标人一起根据运单和装箱单组织对货物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招标人应在开箱检查前3天内通知投标人开箱检验,投标人应派检验人员参与现场检验工作。如投标人未按规定时间赶赴现场,招标人有权自行开箱检验,检验结果和记录对双方均有效,将作为招标人向投标人索赔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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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性能验收试验
10.4.1性能验收试验的目的是为了检验合同设备的所有性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 10.4.2性能验收试验的地点为招标人施工现场。
10.4.3性能验收试验的时间:除尘器的性能验收试验安排在投入运行后一年内进行,具体试验时间由招、投标人双方协商确定。
10.4.4性能验收试验由招标人主持,投标人参加。试验大纲由招标人提供,与投标人讨论后确定。如试验在现场进行,投标人按本规范要求进行配合;如试验在工厂进行,试验所需的人力和财力等由投标人提供。
10.4.5性能验收试验的内容
整个除尘器及电控系统作为性能验收试验的对象,如果能证明某个故障是由投标人设备引起,那么不管是本体还是电控部分的故障,都由投标人负责解决。 10.4.6性能验收试验的标准和方法
参照有关规定及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由投标人按具体设备要求填写。
10.4.7性能验收试验所需的属于投标人供货范围内的测点、一次元件和就地仪表的装设由投标人提供,并符合有关规程、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并经需方确认。投标人也要提供试验所需的技术配合和人员配合。
10.4.8性能验收试验的费用
10.4.7条款和投标人试验的配合等费用已在合同总价内。其它费用,如试验在现场进行,由招标人承担;在投标人工厂进行,则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之中。 10.4.9性能验收试验结果的确认
性能验收试验报告由测试单位编写,报告结论供需双方均应承认。
进行性能验收试验时,一方接到另一方试验通知而不派人参加试验,则被视为对验收试验结果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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