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11月26日以后,各媒体竞相关注耐克公司这则中国元素屡败屡战的广告。并都发文称,很多观众认为,“争斗中“中国人”毫无还手之力,飞天形象和美元放在一起,龙作为中华民族的图腾被妖魔化,让人觉得耐克公司玷污了中国文化,甚至是侮辱了中国人等等。其中更有报道提及,新加坡当地的华裔更是联名向政府请愿,要求对耐克的这则广告进行“严打”。国内各类媒体的行为,很大程度上是与《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中的职业要求相悖的,所涉新闻媒体大都有不同程度的违规行为。
最后,我认为,“判别广告辱华”这一问题,不单单是法律的问题,而是文化,经济,法律等等多方综合的问题。与此同时,法律是程序化,界限化和规范化的公平手段。耐克公司广告事件中,公司本身行为规范合法,拿起法律的武器是必要的,但是公司自身自始至终的开拓海外市场的权责界定乃至相关法律风险管理仍需完善。
问:您刚刚对《华商晨报》以《耐克广告“中国形象”被击败侮辱中国人?》为题曝光耐克广告涉嫌侮辱民族风俗一事的报道进行了批驳,认为其内容本身有失真之嫌,所谓声讨也有造势噱头,能不能再具体举例阐述下,您为什么这么看?同时也请您站在法律角度,对我们广大阅读受众如何做出理性观点判断提些建议。 答:对于《华商晨报》的报道,具体有三点失误。
第一,报道以《耐克广告“中国形象”被击败侮辱中国人?》为标题,标题中的问号表明,文章观点只是各方声音在这一事件曝光后的讨论,而报道内容却暗藏指向性,和煽动性,层次混淆不清。第二,
报道中小标题““中国元素”屡被打败”,借记者自己的口吻,谈及广告观后感,对各种广告本身形象进行细节化的辱华解读占掉大量篇幅,课件执笔不够客观。第三,其中小标题“专家:广告略带文化歧视”,专家所言广告事件是文化差异分歧所致,没有援引相关法律论证,有失偏颇。以上三点都构成侵犯耐克公司名誉权的证据,广大受众读者应当看后三思,不要轻易相信噱头新闻,要有自己的合理判断,甄别虚实真伪。
问:当我们从法律的角度界定耐克《恐惧斗室》广告事件时,如果说和王律师您一样,持有“耐克公司的《恐惧斗室》广告合法,媒体涉嫌侵犯耐克公司名誉权”的观点,那么我们
自然要联系经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全体仁义通过的 《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联系《准则》对这个事件中,以《华商晨报》起头的各类媒体的系列报道,从“一家之言”到“一片声音”,王律师是否认为这是媒体界的集体有失偏颇?继而暴露出的一种广大群众的集体无意识不作为?这又是不是就是社会法律意识淡薄的一种表现呢?
答:《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虽然不是法律,但是也是新闻媒体界的规定,它的效力作用范围,应当包含每一个新闻媒体工作者。准则中写明的,“遵守宪法,法律和纪律,以及维护新闻的真实性”正是这次耐克广告事件中参与报道的多数媒体人没有严格执行的。华商晨报在明知其行为会给耐克公司造成不利的情况下,坚持发表了该不实文章,已经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
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而涉及到从“一家之言”到“一片声音”或者是网民朋友们的跟风热议,关注本身是好的,只是我国的法律氛围还有待进一步提升专业性和规范性,我国在不断完善全民法治社会的建设的道路上仍然任重道远。
问:细看纠纷热议可知,耐克《恐惧斗室》广告事件的交锋点是“广告是否辱华”,同时我们知道,这是继立邦漆“龙”广告因为涉及到中国象征而引起争议之后,又一则引起国人争议的广告。王律师能不能用法律专业的视角,带我们解读“如何判别广告辱华”这个关键点呢? 答:面对广告涉及“中国形象”有辱华可能的类似事件,根据我国《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中第六条规定,“广播电视广告应当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尊重祖国传统文化,不得含有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内容。”,但是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条例条文中并没有对于“辱华行为”的明确界定。而具体的界定操作,我觉得要把握两个关键点,一是人人平等,外国人或者中国人都应该维护和尊重我国宪法和法律中对国家文化形象的相关阐述,如国旗国徽等。耐克公司《恐惧斗士》广告,将美国球星詹姆斯的个人励志成长与中国经典《西游记》中孙悟空西天取经历经九九八十一难的故事有机结合,融入中国功夫,中国龙等元素,加以炫酷的篮球技术得以展现。本身就是合理合规的。二是提倡文化的理性包容,也将这种客观公正的包容带入相关法律法规的拟定和修订中,成为日后的可用援引。
问:那么耐克广告事件之后的路应该怎么走?据悉,昨日,耐克公司发表声明,声明称“恐惧斗室”广告宣扬了一种积极的人生态度。其中运用的各种元素都是一种比喻形式。广告经过各个环节审查。由此可见,耐克公司的声明本身认为他们对自己广告合法合规。同时,最开始的时候王律师您也说耐克拿起法律武器是必要的,但仍欠完善。那么以您多年法律顾问的经验,您跟我们谈谈您对耐克公司的一些法律建议吗?
答:耐克后续的路,就是要尽早拿起法律的武器夺回本该清白的名誉权。一方面,耐克的广告得以面世自然通过了各方审核,理应不存在辱华问题,这是起诉《华商晨报》的一个申诉点。另一方面,耐克公司还应当做好后续的法律风险管理预防,充分做好两手准备,尤其是广告存在广电总局下令禁播的可能。
问:此次耐克广告事件还有待后续跟进报道,可见不论是耐克公司本身,还是各家各类媒体,都是事件不可或缺的部分。以上所谈及的两者各自的合法行为和涉嫌侵权,对今后类似问题有什么借鉴启发呢?或者说类似事件需要全社会从哪些点着力建设更加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呢?
答:我认为国家进一步加强依法治国建设,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才是根本。还有,加强新闻媒体界对自身行为规范的自制自律,加大社会各界对新闻媒体的监督检举,加快政府相关部门对法律纠纷的档案库的建设等等这些也都是可以着力的地方。
总结:
在此次耐克《恐惧斗士》广告事件中,一方面,媒体责任重大,有失职侵权之嫌。新闻人应当反思自身的问责很重要,对报道的真实性客观性的反映正是新闻媒体专业程度的表现,这个时代不乏声音噱头,却缺少理性真实的呐喊。
另一方面,社会的法律环境的进一步健全刻不容缓,这里不仅有赖于政府相关部门和组织完善法律法规和管理条例,同时建立案件索引档案库,也依赖广大群众在知法守法懂法用法风尚下的实践。正如王律师最后所言,“如果说耐克《恐惧斗室》广告事件最后成为了中国法律建设的一个里程碑式的关卡,那就是最成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