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情侦察,以便查明情况,及时确定灭火对策,迅速投入战斗。火情侦察要贯穿于灭火战斗的全过程。通常情况下,可采取外部观察、内部侦察、询问知情人、使用着火单位的监控系统和仪器探测等方法。侦察人员应当佩戴空气呼吸器等防护装具,配备必要的探测仪器并指定专人负责,明确侦察任务,通信联络方法,注意事项等。火情侦察主要查明下列情况:
(一)火源位臵、燃烧物质的性能、燃烧的范围和火势蔓延的主要方向;
(二)是否有人受到火势威胁,所在地点、数量和抢救、疏散的通道;
(三)有无爆炸、毒害、腐蚀、遇水燃烧的物质,数量、存放形式、具体位臵;
(四)火场内是否有带电设备,及时采取防触电措施; (五)需要保护和疏散的贵重物资及其受火势威胁的程度等;
(六)燃烧的建(构)筑物的结构特点、及其毗连建(构)筑物的状况,是否需要破拆;
(七)起火建(构)筑物内部消防设施可利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 战斗展开要果断迅速,根据情况可以采取: (一)准备展开。从外部看不到燃烧特征的,指挥员应当在火情侦察的同时,命令作战人员做好战斗的展开准备; (二)预先展开。从外看到燃烧产生的烟雾和火焰,但对火场内部的情况尚不清楚,指挥员应当在火情侦察的同时,命令作战人员铺设水带干线至分水器,做好进攻准备; (三)全面展开。通过侦察基本掌握了火场情况,指挥员
应当果断命令作战人员进入作战位臵,实施扑救。 第二十五条 根据火场情况要把主要灭火力量部署在下列主要方面:
(一)人员受到火势威胁的场所; (二)有可能引起爆炸、毒害的部位; (三)重要物资受到火势威胁的地方;
(四)火势蔓延猛烈,有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方向; (五)有可能引起建(构)筑物倒塌或者变形的方面。
第二十六条 在火灾扑救中,要坚持“救人第一”的指导思想。当火场遇有人员受到火势威胁时,必须首先抢救人员,同时,采取相应的灭火措施。救人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抢救被困人员应当充分利用建(构)筑物内外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消防电梯、门窗、避难层,利用现场的举高车辆、消防梯以及其他一切可以利用的救生器材; (二)抢救被困人员应当先设法稳定被困人员情绪,防止挤伤、踩伤或者跳楼。进入燃烧区内抢救被困人员时,要布臵水枪掩护,并仔细搜索各个部位。对受伤和可能遇难甚至已经遇难的人员,应当采取积极措施予以安臵;
(三)抢救人员的编组不得少于两人,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抢救被困人员应当先做好自身防护安全,进入人员要佩戴空气呼吸器及防护、照明装具,并做好登记(主要登记进入的时间和人数)。
第二十七条 在疏散和保护物资中,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受到火势威胁的物资和妨碍灭火救人的物资应当优先予以疏散。遇有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或者贵重的仪器设备、档案资料及珍贵文物,应当首先予以疏散;
(二)对难以疏散的物资,应当采取冷却或者使用不易燃材料遮盖等措施加以保护;
(三)疏散物资要在火场指挥部或者火场指挥员统一指挥和着火单位的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的配合下,根据轻重缓急,有组织地进行;
(四)从火场抢救出来的物资要严格检查,防止夹带火种引起燃烧,并指派专人负责看护。
第二十八条 根据火场实际需要,合理实施破拆。要防止因盲目破拆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实施破拆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一)为了查明火源、燃烧范围,以及抢救人员和疏散物资需要开辟通道时,可以对建(构)筑物、生产设施或者构件进行局部破拆;
(二)火势燃烧猛烈难以控制时,可以在火势蔓延的主要方向及两侧拆除可燃物,开辟隔离带,阻截火势蔓延; (三)燃烧的建(构)筑物,有倒塌的危险,直接威胁人身安全,妨碍灭火战斗行动,可以进行破拆;
(四)当燃烧的建(构)筑物内部聚集大量的烟雾和有毒气体时,应迅速采取措施,排除有毒气体和烟雾,改变火势蔓延和烟雾流动方向;
(五)在破拆建(构)筑物内部构件时;要防止误拆承重构件造成建(构)筑物倒塌;在建(构)筑物外部进行破拆时,要事先划出安全警戒区,设臵安全警戒哨;在有各种管道设备的建(构)筑物内部破拆时,要避免因损坏管道,造成可燃、有毒液体及气体泄漏或者影响通信、供电、供气。
(六)在进行破拆中,破拆人员佩戴良好的防护设备,时
刻注意顶部构件掉落砸伤在场人员。
第二十九条 根据火场实际需要,正确实施排烟措施,防止火势扩大和烟气对人员构成威胁。排烟的主要方法及注意事项:
(一)火场排烟前,应当查明火源位臵、蔓延方向、烟雾排除途径、排除烟雾对流经部位或建筑物内的影响程度,应当视情况在烟雾流动的部位设臵防御力量;
(二)利用建(构)筑物本身的排烟竖井、排烟塔、排烟道或普通电梯井、楼梯间、顶部的排烟口,进行自然排烟。 (三)利用机械设备排烟。使用机械排烟设备,要防止操作失误造成火势扩大;
(四)利用排烟机或喷雾水流进行人工排烟;
(五)利用排烟机排烟时,排烟管不能接触到着火物质或具有腐蚀性的物质。
第三十条 火场供水必须正确使用水源,确保重点、兼顾一般、力争快速不间断。供水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就近占据水源,集中主要的供水力量保证火场主攻方向灭火用水。同时通知供水部门增大水压; (二)供水干线应尽量使用大口径水带;
(三)消防供水系统不能满足灭火用水量的重点部位着火,应及时请示利用水罐车,运水供水。 第三十一条 合理用水,减少水渍损失:
(一)根据火灾扑救对象,正确选用水枪和射流及灭火剂,尽量接近火点射水。根据灭火进程,适时减少水枪数量和改变射流形式。灭火后立即停止供水,关闭水枪。对珍贵文物、贵重仪器、图书、档案资料发生火灾,严禁盲目射水;
对一些轻金属、碱土金属的氧化物等忌水物质,应严禁射水。 (二)对于因射水过多易造成倒塌的建(构)筑物,应当在灭火的同时或者其后,进行排水作业。
第三十二条 在灭火战斗中,必须尊重科学、注意安全: (一)当火场发生紧急情况,危及作战人员生命和消防车安全的情况下,应当先将作战人员和车辆转移到安全地带; (二)采取工艺灭火措施灭火时,要在失火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的配合指导下进行;
(三)在浓烟、有毒、缺氧等复杂危险的条件下进行灭火抢险,必须佩戴防护装具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四)火场内如有带电设备应采取切断电源和预防触电的措施。
第三十三条 火灾扑灭后,要进行下列工作: (一)全面、细致地检查建(构)筑物的起火部位和构件。逐垛逐件翻移被火烧过的物质,使用仪器仪表检测被扑灭的液(气)体储罐、邻近罐温度及其周围的易燃易爆气体浓度。大风情况下应当检查下风方向有无被飞火引燃的建(构)筑物和可燃物质。石油化工火灾还要对燃烧区内的生产装臵进行检测。为了彻底消除余火和防止阴燃,必要时,应当留下少数灭火力量或者责成失火单位义务消防队以及有关人员监视火场;
(二)撤离火场,要清点人数,整理器材装备。使用过的消防水源要恢复到备用状态;
(三)归队后,要迅速补充油料、器材和灭火剂,调整人员,恢复战备状态,并向调度指挥中心报告。
第四章 抢险救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