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办法(暂行)》

2019-09-01 11:45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控制性详细规划

编制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规划分局,规划监督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政府机关,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行为,提高我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办法(暂行)》。本规定已经2005年4月22日局长办公会审定通过,从2005年6月1日起试行,原颁发有关文件与本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附件:《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办法(暂行)》

二OO五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办法

(暂 行)

第一条 为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编制行为,提高我市控规编制质量,保证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各项专业及专项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等相关文件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控规”是指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和空间布局、对用地各项建设控制指标做出的具体安排。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中心城及外围(新都区、青白江区、龙泉驿区、双流县、温江区、郫县)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规编制。成都市域内其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控规的组织编制。

中心城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中心城区域以外重点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区县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组织编制。

第五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管理规定,指导和规范我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

第六条 控规应覆盖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城市近期发展地区以及其它城市建设特别地区,应当优先编制控规。

第七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公开、公平竞争的方式,择优确定具有国家城市规划设计乙级以上资质的单位承担控规编制任务;一个控规编制项目,应有不少于2名国家注册城市规划师参与编制,并对规划成果签字认可。

第八条 我市控规编制原则上分为两种形式表达,分别为控规大纲图则形式和详细图则形式,其编制内容、深度等按《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管理规定》要求执行。

第九条 控规编制的原则要求。

(1)编制控规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的要求,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以及《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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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管理规定》等指出的规划原则,并积极采用先进的规划方法和技术手段。

(2)编制控规应当对城市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自然环境、城市建设的历史与现状等情况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提供编制控规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3)编制控规应强调时序概念,重点放在达到总体规划目标的近期行动上,从而使控规具有良好的可操作性。控制性详细规划原则上应5年内更新一次。

(4)在编制控规的过程中,应当运用城市设计的方法,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和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对城市空间环境作出具体规划,提高城市的空间环境质量。

(5)城市建设特别地区控规编制应当进行多方案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和当地居民的意见。

(6)控规采用的勘察、测量图件和资料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勘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质量要求。

第十条 控规编制的内容要求。

(1)控规编制应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性质(兼容使用性质)、建设控制要求、道路交通工程、市政管线工程等。

控规大纲图则应确定规划区规划目标、功能定位、空间结构和用地功能布局,以及主要道路工程控制参数、主要管线工程控制参数等;控规详细图则应细分地块使用性质、确定控制指标和其它管理控制要求,确定各级道路工程控制参数、各类市政公用和公共设施的规模、布局、控制参数等。

(2)规划成果文件大纲图则部分应包括大纲图则和附件(规划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及相关分析图);规划成果文件详细图则部分应包括详细图则和附件(规划简要说明书及相关分析图)。文本规定性和操作性内容全部写入相应图则。

(3)规划成果文件还应包括上述文字和图形的电子文档数据成果。文本文件采用标准word文本文件格式;图则文件采用两种格式,分别是ACAD文件(DWG)格式和GIS文件(SHP)格式。

(4)规划大纲图则比例为1:5000-1:8000,详细图则比例为1:1000-1:3000。

第十一条 编制控规除符合《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管理规定》的要求外,还应根据编制地段情况明确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

(1)规划地段各个地块的主要使用性质。 (2)规划地段特定地块允许的建筑密度。

(3)对特定区域、地段规划允许的建筑高度控制要求。 (4)规划地段特定地块允许的容积率。 (5)规划地段特定地块的绿地率。

(6)规划地段特定地块交通出入口方位。

(7)规划地段特定地块停车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8)历史文化保护区内及涉及文物保护单位附近建、构筑物的建设控制指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具体要求。

(9)涉及区域协调发展、资源利用、环境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其它重要内容。

(10)其它需要作为强制性控制的内容。

第十二条 控规成果应按《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调整审批程序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查审批。重要地段控规大纲图则在审查后、批准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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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向社会公示。批准后的大纲图则应以控规公布版的形式向社会公布。经批准的控规是实施城市规划管理的有效依据。

第十三条 经批准公布的控规,其合理调整应符合《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技术管理规定》要求。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于二00五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控制性详细规划 局部调整技术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各规划分局,规划监督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政府机关,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行为,提高我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技术管理规定(暂行)》。本规定已经2005年4月22日局长办公会审定通过,从2005年6月1日起试行,原颁发有关文件与本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附件:《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技术管理规定(暂行)》

二OO五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

技术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规范控规调整的技术管理,提高控规调整的工作效率,依据《成都市城市规划编制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成都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办法(暂行)》、《成都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管理规定(暂行)》、《成都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管理程序规定》等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技术管理规定。

第二条 经成都市规划局或成都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中心城及规划区范围内重要地区控规的调整,应遵守本规定。规划区范围内经成都市规划局批准的其他地区控规的调整,由市规划局授权区(县)规划局原则上按照本规定执行。市域其它控规的调整,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申请调整控规的主体,必须是控规所涉土地业主或区(县)级以上(含区县级)人民政府。中心城及规划区范围内重要地区控规调整受理主体为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各区规划分局或各区、县规划局。

第二章 调整原则

第四条 控规调整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以及其他相关规划提出的发展原则和重要理念。

第五条 控规调整方案涉及现状已建成公益性(或半公益性)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道路及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用地或公共绿地置换的,控规调整方案中须附加“新设施或绿地建成启用后,原设施用地或绿地方可另行安排建设”的时序条件。

第六条 控规标准单元(最大不超过标准片区)调整前后的人均配套设施水平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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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是中小学和农贸市场的配套水平均须满足国家规范的要求。旧城范围在条件限制时可适当降低。

第七条 涉及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管理职能的,必要时需有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的书面意见。

第八条 控规调整地块面积占原控规标准单元面积50%以上,或调整范围绝对面积在1平方千米以上的,应视为对该控规重新编制。

第九条 对于原控规因信息收集不全面,而造成获得土地使用证三年之内的土地被规划为其他用地性质的(应总体规划、专业专项规划的要求变更性质的除外);因地形图原因造成有关参数不准确、缺失或有笔误的(由编制单位在3日内书面核定);用地地界不准确或与土地使用证、红拨图不吻合的,控规应予调整,并属于“技术性调整”。

第十条 不涉及控规“大纲图则”内容调整的(即只调“详细图则”但不包括控规给定的用地强度指标调整),属于“技术性调整”。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一、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中小学、幼儿园、农贸市场、办事处、派出所、小区或组团绿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等)之间及与其他用地等面积位置形状调整的,在落实用地的条件下,属于“技术性调整”。

二、涉及用地性质的调整,包括原控规详细图则中保留现状用地性质的,凡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业专项规划的,属于“技术性调整”。

三、涉及市政设施用地和道路广场用地的调整,下述情况属于“技术性调整”: 1.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中的交通设施用地(不含地铁)、邮政设施用地、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在落实用地的条件下,调整位置、形状;或调为兼容其他性质用地。

2.对规划支路(16米及以下)的调整或取消。 3.对社会公共停车场在落实用地的条件下等量位置调整,或社会公共停车场下地、上楼的用地合并。

4.对于市政管廊用地,市政管廊迁移后调为其他性质用地。

四、企事业单位利用单位自有土地建设经济实用房,符合下列条件的属于技术性调整:

1.符合集资建房条件并已纳入市经济实用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具备市房委办批复和市计委立项文件。

2.单位集资修建经济实用房的建设用地必须是该单位于1998年10月1日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自用土地。

第十一条 原则上不予调整的控规内容

一、经国土部门招、拍、挂出让程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其公示指标原则上不得由业主申请调整。

二、非城市建设用地原则上不得调整为城市建设用地。

三、由国家、省、市规定的强制性配套设施项目和用地原则上不得取消。

四、快速路、主干道不得取消,等级、标准不能降低。次干道调整须在主干道围合范围内、支路调整须在次干道围合范围内进行路网指标验算,城市路网密度不足或道路面积率不足地段,原则上不得取消、变窄道路。

规划确定的市政道路不能改为内部道路,不能改变道路使用性质。

原规划为市政设施走廊的用地或河渠及其绿带用地,市政设施、河渠取消或改道后,在满足控规单元公共配套设施用地(弥补欠帐)后,方可调为其他建设用地。

五、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控制紫线范围及其建设控制区内的由控规明确的规划指标,原则上不得调整。

六、航空限高未经空军部门批准不得调整。

第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公共和长远利益的需要,按规定程序对各种控规内容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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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调整论证

第十三条 控规局部调整,原则上应结合该项目申请调整的内容和周边地区的现状、规划情况,进行控规调整论证。

第十四条 控规调整论证应由申请单位委托具有城市规划编制乙级以上资质的单位进行。

第十五条 控规调整论证内容应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有所侧重。主要包括: 一、城市配套设施市政设施承载能力论证。其中必须包括是否满足国家规范及解决方案等。

二、城市交通影响论证。如交通量、交通组织(含静态交通)等。 三、城市环境影响论证。按环评要求的内容。

四、城市设计及景观影响论证。如调整后产生的景观变化对城市景观的影响与解决方案等。

五、对周边其他业主或已实施项目的影响论证。如有哪些影响、怎么解决等。 六、其他由规划部门指定的论证内容。

第四章 调整论证成果

第十六条 控规调整论证成果一般包括:控规调整说明书、控规调整规划图纸、上述文件电子文档。所有图文成果和电子文档均应符合《成都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

第十七条 控规调整说明书 一、调整位置、原控规内容

二、调整原因、有关依据、论证过程 三、具体调整方案及内容论证: 1.调整方案;

2.城市配套设施市政设施论证情况及结论(论证范围一般为所 在标准控规单元范围);

3.城市交通影响论证情况及结论; 4.城市环境影响论证情况及结论; 5.城市景观影响论证情况及结论;

6.对周边其他业主或已实施项目影响情况论证、结论及听证情况; 四、调整后的规定性内容和指导性内容;

五、各地块控制指标调整前后一览表; 六、调整后可能引发的问题及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 控规调整图纸

一、制图范围应是包括调整项目在内的整个标准控规单元; 二、基本图纸:

1.位置图(以所在标准单元范围为界) 2.原控规全套图

3.与调整内容相邻的土地利用现状图

4.调整后控规全套图

5.各种论证分析图(视情况) 第十九条 电子文档

电子文档应包含标准格式的控规调整方案说明书和所有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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