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公路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2)

2019-09-01 12:09

(一)检查、复核工程质量和工程建设相关资料;

1、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质量的抽查检测报告; 2、检查各合同执行情况;

3、核查工程完成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

4、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

5、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 (二)审查和听取监理单位的质量评定报告; (三)质量监督机构宣读质量检测意见;

(四)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评定报告进行审定,并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同时完成“公路工程(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附件四)或建设项目“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报告”(附件五)。

(五)按交通部交公路发[2004]446号文规定的办法对每个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工作进行初步评价(附件八)。

第十六条 交工验收参加单位职责

拟交工验收的工程项目经质量监督机构检测合格后,项目法人及时组织各合同段的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参加交工验收。拟交付使用的工程,应邀请运营、养护管理单位参加。参加交工验收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负责监督的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发现交工验收质量评定存在问题或验收程序不合法,应要求项目法人整改或停止验收。

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各合同段参建单位完成交工验收工作的各项内容,总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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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执行过程中的经验,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

设计单位负责检查已完成的工程是否与设计相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监理单位负责完成监理资料的汇总、整理,协助项目法人检查施工单位的合同执行情况,核对工程数量,科学公正地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施工单位负责提交竣工资料,完成交工验收准备工作。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对各合同段的工程质量评定。

项目法人组织监理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要求对各合同段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监理单位根据独立抽检资料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当监理按规定完成的独立抽检资料不能满足评定要求时,可以采用经监理确认的施工自检资料。监理单位形成工程质量评定报告,报告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合同段(项目)工程质量评分、是否可进行交工验收等主要内容。

项目法人应在交工验收前根据对工程质量的检查及平时掌握的情况,对监理单位所做的工程质量评定进行审定,审定结论应包括是否同意监理单位对合同段(项目)的工程质量评分、是否同意进行交工验收等主要内容。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对各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采用所含各单位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即:

分部工程得分=分部工程实测得分-外观扣分

合同段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程质量评分值大于等于75分的为合格,小于75分的为不合格。

工程各合同段交工验收结束后,在最后一个合同段验收的同时,完成交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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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各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一览表(附件五),提交交工验收负责单位审查,符合验收条件的,由交工验收负责单位按下式计算建设项目交工验收质量评分。

(注:以上公式中投资额可采用施工合同价)

项目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程质量评分值大于等于75分的为合格,小于75分的为不合格。

第十九条 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由项目法人指出存在的问题,并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后,重新申请交工验收。

第二十条 交工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法人应在20个工作日内,按交通部交公路发[2004]446号文规定的格式签署“公路工程(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附件四) 或建设项目“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报告”(附件五)。

第二十一条 项目通过交工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报负责该工程竣工验收的主管单位备案。负责该工程竣工验收的主管单位在15日内未对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项目法人可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营期。

第二十二条 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和缺陷责任期出现的质量问题应由原施工单位负责限期修复、补救,费用由原施工单位自行承担。其工程质量监理仍由原监理单位负责,质量监督由原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对交工验收合格的工程应及时落实管养工作。

第三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 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一)通车试运营两年以上;

(二)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缺陷责任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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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的质量缺陷或隐患已经返修;

(三)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督单位根据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工程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办法〉的通知》(交办发[2001]390号)和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档案局联合颁发的《关于发布〈四川省交通重点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及档案整理规范〉的通知》(川交办[2002]245号)的有关规定,按交通部交公路发[2004]446号文中确定竣工资料内容(附件二),编制完成工程竣工文件等档案资料;

(四)对需进行档案、环保、水保等单项验收的项目,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五)各参建单位已按交通部交公路发[2004]446号文规定的内容完成各自的工作总结报告(附件三);

(六)工程决算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七)质量监督机构已按交通部交公路发[2004]446号文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附件一)对质量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第二十四条 竣工验收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程序 (一)工程质量鉴定申请

竣工验收的工程满足第二十四条(一)至(五)项全部条件后,项目法人向质量监督机构递交竣工验收工程质量鉴定申请。同时须提供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及试运营期内质量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报告。

(二)工程质量鉴定

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书面申请并核查有关情况后,及时组织工程质量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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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工程质量鉴定办法》(附件一)规定的内容对重点指标的工程质量衰减情况进行复测,并进行外观检查,按交通部 “公路工程竣工档案目录”要求进行质量保证资料审查,对交工验收提出的质量遗留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质量监督机构在项目竣工质量鉴定后(需经审核的应以审核后为准)15个工作日内向交通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提交项目工程质量鉴定报告(附件六)。

第二十五条 竣工验收质量鉴定以建设项目为单元进行单位工程、分部工程的划分。在交工验收的检测基础上,对规定项目按规定频率进行复查,确定各分部工程复查得分。即:

分部工程得分=分部工程实测得分-外观扣分

结合交工验收质量检测资料及内业资料检查情况,确定各单位工程质量得分和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得分。

外观扣分累计不得超过15分,内业资料扣分累计不得超过5分。 第二十六条 质量监督机构有权加大竣工验收质量抽查项目的复查率。对实体工程的质量检测工作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并出具质量检测报告,经质量监督单位认可。

第二十七条 质量检测机构在质量检测过程中,采用自动化检测(或无损检测)结果有争议时,由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裁定。

第二十八条 未经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工程质量鉴定或者工程质量鉴定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质量鉴定合格后,项目法人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及时向竣工验收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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