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公路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3)

2019-09-01 12:09

责单位申请竣工验收。验收负责单位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资料后,在30个工作日内对所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对现场进行初步查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行文告知申请人,并在3个月内组织竣工验收。验收负责单位确定具体验收时间后,应提前5个工作日告知申请人,同时通知各参加验收单位。

对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竣工验收负责单位应自收到申请30个工作日内行文退回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第二十九条 竣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

(二)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审查有关资料;

(三)听取和审查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工作报告; (四)听取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报告及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五)按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的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并确定工程质量等级;

(六)按交通部交公路发[2004]446号文规定的办法对参建单位进行综合评价;

(七)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八)形成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三十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由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养护部门等单位代表组成。国防公路应邀请军队代表参加。项目法人、项目管理单位、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参加竣工验收。

对于技术复杂的特大桥梁、隧道、机电设备等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应特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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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成立专家组,其成员由质量监督机构、设计单位、接养单位以及交通主管部门邀请的有关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人数为7~9人。专家组协助竣工委员会对主体工程质量、沿线设施、环保、竣工图表等进行全面检查,负责向竣工委员会提供工程质量评分咨询意见,并将名单附在《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附件九)中。

第三十一条 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分。

(一)验收委员会评分。验收委员会按照“竣工验收委员会工程质量评分表(附件九)”进行评分。

(二)项目工程质量评分。按“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分表(附件九表)”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

交工验收工程质量得分权植为0.2,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鉴定得分权值为0.6,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质量评定得分权值为0.2。

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的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鉴定得分权值为0.6,监理对工程质量评定得分权值为0.2,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质量评定得分权值为0.2。

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为优良,小于90分且大于等于75分为合格,小于75分为不合格。

第三十二条 参建单位综合评价。

工程质量评定得分大于75分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在交工验收对各参建单位的初步评价基础上,结合竣工验收情况完成对各单位的综合评价(附件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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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的等级划分为:综合评价得分大于90分且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等级优良的为好;小于90分并大于等于75分为中,小于75分为差。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综合评价。

建设项目综合评分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得分权值为0.7,参建单位工作评价得分权植为0.3分(项目法人项占0.15、设计、施工、监理项各占0.05)。设计、施工、监理有多家单位时,分别采用设计、施工、监理的算术平均值进入建设项目综合评分。评分表格详见附件九。

评定得分大于90分且工程质量等级优良的为优;小于90分并大于等于75分为合格,小于75分为不合格。

第三十四条 通过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由竣工验收负责单位按交通部规定的要求签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附件九)。

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由质量监督机构依据《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中的验收结论及对各参建单位的工作综合评价,按交通部规定的格式对各参建单位签发“项目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附件十)。经厅质量监督机构审核的项目,由厅质量监督机构签发。

第三十五条 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能继续投入使用,由验收主持单位责令项目法人限期整改。经整改符合要求后,由项目法人按照本细则之规定重新申请竣工验收。

第四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 项目法人违反本细则,对不具备交工验收条件的公路工程组织交工验收,交工验收无效,由各市、州交通局负责督促项目法人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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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项目法人违反本细则规定,对未进行交工验收或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由各市、州交通局负责督促项目法人整改和责令停止运营,拒不改正的,报省交通厅公路局对项目法人予以全省通报批评,并责令停止运营。

第三十八条 对试运营3年以上,由于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而不能进行竣工验收的,或项目法人对试运营期超过3年而不申请竣工验收的,由各市、州交通局责令项目法人限期整改或停止运营。收费项目由省交通厅公路局责令停止收费。

第三十九条 质监机构人员在验收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殉私舞弊的,由各级质监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测机构(单位)在质量检测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工程质量缺陷、不真实反映工程质量的,由省交通厅公路水运质量监督站根据情况对检测机构(单位)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交工验收及质量检测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质量鉴定和检测所需的费用由项目法人承担。

第四十一条 对通过竣工验收的公路工程项目,由项目法人分别向档案管理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接管养单位办理有关档案资料和资产移交手续。

第四十二条 经批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的项目,按本细则之竣工验收规定进行。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省交通厅公路局、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站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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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2004年10月1日以后完工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按本细则组织竣(交)工验收,2004年10月1日前完工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按交通部交路公发[1995]1081号文组织竣(交)工验收。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略) 附件二:公路工程竣工档案目录(略)

附件三:交工验收工程质量检测意见书格式(略) 附件四: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略) 附件五: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报告(略)

附件六:竣工验收工程质量鉴定报告格式(略)

附件七:公路工程项目执行报告、监督工作报告、设计工作报告、监理工作报告、施工总结(略)

附件八:公路工程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工作综合评价表(略) 附件九: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及附表1、2、3)、竣工验收委员会工程质量评分表、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分表(略)

附件十:项目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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