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周志(一)
2012年2月22日----2月26日 我国各省:
1,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
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发布日期】2006-4-10 【实施日期】2006-4-10 【发布单位】 【文号】川办发[2006]16号
四、代建管理程序
(一)省发展改革委批准项目可研后,省代建办通过公开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择工程地质勘察、设计、招标代理、施工、监理单位并依法签订合同。
(二)省代建办招标或委托选择项目管理公司对项目建设实施专业化管理。
(三)因特殊原因需要邀请招标或委托确定参建单位的,须报省代建领导小组批准,属省重点项目的报省政府批准。
根据《四川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管理试行办法》规定,我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管理采用抽签法确定代建单位。
同时,在政府投资项目中积极探索并推行网上招投标制度,推行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参建单位不良行为市场准入清除制度,推行建设领域的工程担保制度,实行投标人投标担保、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人履约担保、劳动者工资支付担保为主要内容的工程担保,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
2,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 粤府〔2006〕1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财政厅、建设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二月十六日
第九条 代建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具备独立履约能力;
(二)具有总承包资质、或甲级工程设计资质、或甲级监理资质、或综合甲级工程咨询资质、或一级房地产开发
资质;
(三)具有与开展项目代建工作相适应的资产; (四)具备相应的建设管理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能力;
(五)具有与工程建设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的经验。
第十一条 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与代建项目投标: (一)已被行政或司法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 (二)企业出现严重的信用和信誉危机又未能提供相应担保的; (三)近3年发生过重大建设项目责任事故的; (四)无法履行代建职责的其他情形。
3,河南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 第九条 代建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甲级工程咨询、甲级工程监理、甲级工程勘察设计、甲级招标代理等两项以上资质或一级以上房地产开发、施工总承包等资质之一;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
(三)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高级技术职称和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师、注册咨询工程师其中之一的注册执业资格,从事相关业务不少于5年;(四)属于独立的法人实体,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必要的技术装备;
(五)经营业绩优良,无重大责任事故发生。 4,云南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暂行规定:
第四条 省级预算内投资代建项目的代建单位应通过招标确定。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各相关专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参与或配合招标工作。
第五条 省级预算内投资代建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由代建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公开招标。
第八条 省级预算内投资代建项目的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必须是具有相应资质、并能够独立承
担履约责任的法人。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5,《江苏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苏发改投资发[2006]1473号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江苏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暂行规定 第十条 项目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事业或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从事项目建设管理相匹配的组织机构、管理能力、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与代建项目规模相应的设计、监理、工程咨询、施工总承包、房地产开发一项或多项资质。
第十一条 项目代建单位或者与代建单位有上下隶属关系的法人不得承担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或施工。项目代建单位具有与代建项目相应招标、监理资质的,可以承担代建项目的招标、监理工作。 6,《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2010-04-27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第七条(代建单位基本条件)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相应的工程咨询专业资格(含“工程项目管理”服务范围),同时具有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施工企业专业资质中的资质之一;
(三)具有相应的建设管理能力和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 国家对代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资格条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代建单位禁入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代建单位: (一)已被行政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业务的;
(二)近三年内承接的建设项目中发生过较大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事故的; (三)近五年内承接的建设项目有不良信用评价记录的。 7,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41号
《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6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代建单位应当具有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施工总承包一级、工程设计甲级、工程监理甲级、工程咨询甲级、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中的一项或者多项资质。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得承担项目代建业务: (一)依法被责令停业的;
(二)近3年内承接的项目中发生过较大以上责任事故的; (三)近3年内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约等不良记录的。 8,《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九条 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省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信誉;
(二)具有甲级工程咨询、甲级工程设计、甲级工程监理、甲级招标代理、甲级工程造价咨询,施工总承包一级、房地产开发二级以上等资质之一,或者是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专业项目管理机构或省级国有投资公司; (三)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以及其他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符合规定的资格要求; (四)有与代建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并制定有专门的规章制度。 国家对代建单位及其管理人员的资格条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 (一)已被行政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
(二)近三年内承接的建设项目中发生过较大事故以上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事故,或者有重大违规、违约行为的;
(三)近五年内曾代建的项目后评价结论为不良的。 9,甘肃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四条 代建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主要设备、材料等,应当依法公开招标。
项目建设中可独立采购并安装使用的非建筑类设备、材料,应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第六条 省代建办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从有资质的企业中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项目管理公司。
省政府指定省代建办建设的项目,由省代建办组织实施。
10,河北省省本级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办法(试行) 冀政〔2008〕70号 2008年8月11日
第十条拟通过投标方式从事省本级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工作的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应向省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列入代建单位名录库申请。
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建设、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提出申请的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综合条件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标准、要求的,列入代建单位名录库。代建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并根据名录内单位的信誉、业绩等情况,以及相关资质、经济技术实力的变化,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申请列入代建单位名录库的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国家发展改革部门颁发的综合或有关专业甲级工程咨询资质,同时具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乙级及以上工程监理、招标代理、设计资质和一级及以上施工资质等四项资质中的一项;
(三)具有与代建项目建设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体系;
(四)具有与代建项目建设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的咨询、监理、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经验;
(五)具有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实力和风险防范能力;
(六)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无不良记录。
第十二条采取招标方式选择项目代建单位的,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建设、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河北省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选用比选办法(试行)》,确定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由其在代建单位名录库中,通过招标方式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