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后监管汇报

2019-09-01 12:42

标后监管汇报

随着公共资源交易改革的不断深化,国有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市场得到了大力整治,建筑市场秩序明显好转,但由于标后履约监管重视程度不够,标后履约监管机制、监管措施还不健全和完善,以致招标投标成果未得到充分应用。理清建设工程、特别是国有工程标后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强化监管,打造诚信、健康的建设环境,是城建工作者需要深入研究的课题。

一、标后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施工企业违约情况时有发生。有些企业在投标时往往将本企业最优秀的人员和最好的机械设备写在标书里,先取得中标资格,中标后,不履行招标要求和投标承诺,现场到位人员与投标时承诺的人员不一致,人员和机械设备难以落实到位,如标中承诺的项目经理被“偷梁换柱”,变成了挂靠的包工头,投标时承诺委派的项目“五大员”不到位。

二是部分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由于围标、串标在招投标过程中极其隐蔽,从程序上尽管很难查证认定,但在项目标后管理过程中,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和资质挂靠、资质出借等行为却往往“水落石出”。少数人专门从事中标项目有偿转包、非法分包,自己充当项目承发包过程的“黄牛”,形成转包、非法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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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链,严重扰乱了建设市场秩序。

三是监理企业监督不到位。监理单位虽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加以管理,但他们大多侧重于质量、进度进行管理,对投资控制工作缺乏重视,甚至有个别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串通谋取不当利益。有的项目总监同时担任多个项目的总监,虚挂其名,不见其人,很少到施工现场履行职责,监督管理随意性较大。

四是建设单位管控不严。随着近几年建设项目大量增加,建设任务繁重,不少建设单位管理人员偏少,尤其缺乏专业技术人员,在日常项目管理中重进度、轻管理的现象非常普遍,导致工程项目变更多,质量风险控制力不足。如在施工阶段,工程造价失控,往往造成“低价中标、多方变更、高价结算”等怪现象。实际建设效果与招标结果不一致的情况比较普遍。

二、区城乡建委开展标后监管的工作情况

按照职能职责,区建委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除了勘察设计审查、招投标环节之外的管理内容,如合同订立变更的监管、项目主要人员的监管、施工许可、施工现场质量行为和安全文明施工的监管都可以算是广义的标后监管。就狭义的标后监管来说我们重点抓的是合同的管理和项目人员的管理。

(一)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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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区规定,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实行“五审核一监督四备案”, 施工合同、补充合同及变更合同应当在订立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合同备案手续,我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即督促中标单位及时报备合同,并严格审查以下内容进行核查:

1、是否按规定采用合同示范文本,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内容是否完整准确,正、副本的内容是否完全一致。

2、合同双方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市外企业是否办理了入渝备案手续。

3、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是否招标,招标工程合同价与中标价是否相符,合同约定的工程承包范围与招标范围是否一致,合同约定的施工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的调整等实质性条款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承诺是否一致。

4、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合同的范围是否超出分包工程发包人的承包范围。

5、承包方派驻工地代表及主要项目管理人员是否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是否与投标时承诺的人员一致。

6、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违反合同签订原则的条款。施工、监理合同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是否一致。

按照市政府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诚信评价的要求,我委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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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两个月为一周期对所有在建项目施工单位开展合同履约评价工作,评价结果汇入市建委诚信综合评价管理。

(二)人员管理

按照我区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中标人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信息录存制度和岗位证书“押证施工”制度的规定,监督中标人按照投标提供的项目人员配置在规定时间内到区交易中心录存信息,我委扣押证书原件至建设结束。

在日常管理中,重点是对项目经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履职情况的监督管理。采取定期、不定期对工程进行巡查和抽查,主要检查中标企业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在岗履职情况和社保关系情况;企业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及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在各种综合检查或专项检查中累计三次不在岗履责以及在平常监督巡查和抽查时不到岗履责累计达到三分之一的,下发改整改通知书并进行勉谈话。整改结束后,仍出现类似情况的将依法立案查处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予以公示。同时按照《关于印发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的通知》(建质〔2014〕123号)要求,对不在岗履职的项目经理严肃计分处理。

对人员的变更也作出了明确规定,中标人投标书、合同中确定的派驻现场施工、监理有关人员必须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随意更换。只有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由施工单位、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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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申请,经建设单位同意,并报批后,方可变更:

1、因去世或重病、重伤(持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两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2、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被暂停或吊销任职资格的。 3、因退休、调离原工作单位(与新单位已建立劳动人事社保关系)的。

4、其它不可抗拒的原因。

变更人员的执业资格等级和管理经历应符合投标文件要求,且不得低于变更前标准,人员变更的比例不得超过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总人数的50%。

(三)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查处

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文件精神,通过合同及人员监管的结果对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进行认定和查处。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建设单位的疏漏,对于转包的认定查处比较困难。

三、标后监管的建议

(一)建立健全标后监督管理制度。除对标后监管所涉及的各方主体责任做进一步明晰界定外,还要建立健全标后监管制度和办法。建议以区政府名义出台国有建设工程标后监管办法,从合同订立和履行、工程施工和监理、资金使用和管理等方面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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