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

2019-09-01 14:09

福建省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理行业从业人员的管理, 规范总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行为,提高现场监理工作水平,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路水运监理规范,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项目总监)是指由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并经项目建设单位认可,对建设项目监理全面负责的管理者,是监理企业在该建设项目上的代表人。

第三条 凡在福建省范围内从事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及项目总监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从业条件

第四条 所有建设项目的监理人员,应在取得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后,受聘并上岗登记于一家具有交通监理资质的监理企业后,方可从事监理活动。

(一)担任二级及二级以上公路工程、独立大桥及特大桥工程、独立长隧道及特长隧道工程和大中型水运工程项目总监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交通运输部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通过安全、环保监理培训;

2、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五年以上现场工程监理经历,至少担任过两项同类工程监理驻地、总监代表或副总监以上职务,并有较全面的专业理论知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

3、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监理工作,且已在承担本项目监理的监理企

业进行岗位登记。

(二)担任二级以下公路工程、中桥及以下桥梁工程、中隧道及以下隧道工程和小型水运工程项目总监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原则上具有交通运输部专业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通过安全、环保监理培训;

2、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五年以上现场工程监理经历,并有较全面的专业理论知识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3、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监理工作,且已在承担本项目监理的监理企业进行岗位登记。

上述所指公路、水运工程分级标准按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增加或提高本条前款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项目总监:

(一)按照部、省有关信用考核管理办法,在上年度信用考核中信用考核定级为C、D级的或“评价周期内从业承诺履行状况较差”;

(二)通过虚假手段获取部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

(三)同时与两家或者两家以上监理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进行岗位登记的;

(四)在企业资质许可、定期检验、复查及变更、岗位登记等过程中提交虚假个人资料,经查实后未满一年的;

(五)因在监理工作中有违规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未满2年的;

(六)年龄超过60周岁的;

(七)不符合第四条规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担任的情形。

第三章 工作要求及岗位职责

第七条 建设项目监理实行总监负责制。项目总监代表监理企业全面履行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对监理人员的现场监理行为承担管理责任。

第八条 监理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后,应与项目总监签订项目监理目标责任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明确项目总监的职责和权限范围,并由监理企业法人代表出具委托书,授权项目总监全面负责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并承担现场监理工作全部责任。

第九条 项目总监必须遵守职业道德,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必须廉洁从业,自觉抵制腐败行为,维护业主和施工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项目总监在从事监理活动中应履行的主要岗位职责: (一)组织项目监理机构人员认真贯彻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执行本监理单位的有关管理制度,对履行委托监理合同负全面责任。

(二)主持编制监理计划,审批监理细则;明确各监理岗位的人员和职责,并对其进行监督检查。

(三)主持召开监理交底会、第一次工地会议;审核并签发支付证书、单位或合同工程开工令、暂停令和复工令,对监理合同段内的工程质量、进度、费用、安全和环保进行控制。

(四)审批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总体进度计划、现金流量计划,以及督促施工单位做好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等措施。

(五)审核工程变更单价和总额,以及工程延期和费用索赔等;在监理权限内主持处理工程质量事故。

(六)签发由总监办发出的文件、指令、证书及上报的报告、报表,依法行使签字权。

(七)检查监督施工合同文件的执行,协调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

的合同争议和纠纷,组织处理索赔事宜。

(八)组织在监工程交工初验的工程质量评定,协助建设单位审查交工验收申请;主持编制监理竣工文件、编写监理工作报告,并督促整理相关档案资料及时归档。

(九)贯彻落实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意见,配合做好必要的检查、检测工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总监必须接受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总监只能在一个监理单位进行上岗登记并在该单位承接的监理项目中从业。调出或离开原登记单位,须经原登记单位同意后办理岗位登记注销手续,并及时报备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第十三条 项目总监必须常驻现场不可无故缺岗,在集中使用假期或其他特殊情况不在岗时,应向建设单位提交书面授权书,授权总监代表或副总监行使项目总监的部分职责和权力,并经建设单位同意批准。

第十四条 项目总监不能同时在二个及以上公路工程或水运工程项目中兼职。

第十五条 项目总监应按照省交通质监站关于《建立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监理人员从业状况登记制度的通知》要求,及时汇总项目监理机构所有人员填写从业状况登记表,并代表监理企业签注评价意见后提交建设单位审查。

第十六条 项目总监每年必须参加业务培训、继续教育等学习。监理企业应对项目总监进行必要的岗位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项目总监的培训教育情况纳入项目总监业绩考核内容。

第十七条 从工程开工到竣工,监理企业不得随意更换项目总监。但有

以下情形确需更换项目总监的,必须书面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经建设单位批准同意。同时应及时办理《项目监理人员从业状况登记表》的变更手续。

(一)当监理项目发生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项目总监负有责任、或被调查机构暂停职务的;

(二)项目总监存在违法、违纪等情况时;

(三)项目总监确因身体原因不能胜任监理工作,并有市级及以上医院证明材料的;

(四)其他必须更换的情形。

更换后的项目总监,必须具备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第十八条 项目总监不得以监理企业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转借、出卖、涂改监理执业资格证书,不得在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等单位任职或兼职。

第十九条 监理企业应给予项目总监相应的待遇并有明确的奖惩制度。监理企业与项目总监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不得无故扣压其执业资格证书或不予办理岗位登记注销手续;不得继续使用该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进行市场活动。

监理企业应按照与项目总监签订的项目监理目标责任书对项目总监的履约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每半年不少1次,并做好检查、考核记录。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依据监理合同承担项目总监的日常监督管理,检查总监负责制的落实情况,定期对项目总监到岗率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做好书面记录。每年度结合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对项目总监的工作质量进行考核评价。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对项

目总监执业行为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对重大问题应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定期公布项目总监的信用考核评价结果。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总监,将根据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的处罚:

(一)不能自觉遵守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缺乏监理工作责任心,造成不良影响者;

(二)监理工作失误,造成工程质量、安全、环保事故或经济损失者; (三) 以虚假或不正当手段获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 (四)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监理业务的;

(五) 向承包人索贿、谋取私利或与承包人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

第二十三条 丧失职业道德,贪污、索受贿赂;玩忽职守或因监理工作失误,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环保事故和严重经济损失并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交通质监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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