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总监执业行为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对重大问题应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定期公布项目总监的信用考核评价结果。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总监,将根据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的处罚:
(一)不能自觉遵守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缺乏监理工作责任心,造成不良影响者;
(二)监理工作失误,造成工程质量、安全、环保事故或经济损失者; (三) 以虚假或不正当手段获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 (四)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监理业务的;
(五) 向承包人索贿、谋取私利或与承包人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
第二十三条 丧失职业道德,贪污、索受贿赂;玩忽职守或因监理工作失误,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环保事故和严重经济损失并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交通质监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