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置临床科研型、科学研究型MRI:近3年来相关科室承担省部级及以上科研课题不少于5项;发表论文不少于20篇(其中SCI论文不少于8篇)。至少有2项省部级二等及以上科研成果奖励。
3.放射科人员资质:
配置临床实用型MRI:至少有4名从事CT或MRI工作5年以上的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从事MRI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含博士学历医师1名。至少有3名取得MRI上岗资质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配置临床科研型、科学研究型MRI:至少有2名从事MRI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含博士学历医师1名。至少有3名取得MRI上岗资质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其中1名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
以上人员均须具备医学影像上岗资质。 4.医疗机构经济运行状况良好,资金有保障。
5.医疗机构管理制度健全,具有全面的医疗质量管理方案。 6.符合卫生、环保等部门有关要求。 (二)三级专科医疗机构 1.医疗机构规模、水平:
配置临床实用型MRI:具有麻醉科、放射科、超声科、病理科等临床医技科室,年门急诊量>30万人次。
配置临床科研型、科学研究型MRI:年门急诊量>50万人次。至少有1个省部级及以上重点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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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科研能力:参考三级综合性医疗机构要求。 3.放射科人员资质:
配置临床实用型MRI:至少有3名从事CT或MRI工作5年以上的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从事MRI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含博士学历医师1名。至少有2名取得MRI上岗资质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配置临床科研型、科学研究型MRI:至少有2名从事MRI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含博士学历医师1名。至少有2名取得MRI上岗资质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其中1名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
以上人员均须具备医学影像上岗资质。 (三)二级甲等医疗机构
1.医疗机构应具有一定的临床规模,其临床各科应具有较高的水平,有完善的内科、外科、麻醉科及相关临床科室,具有放射科、检验科、病理科等医技科室,年门急诊量>40万人次,年出院人数>8000人次,年手术人次数>2000例。已装备CT的医院其CT年检查量>12000例,阳性率>50%。
2.放射科人员资质:
配置临床实用型MRI:至少有2名从事CT或MRI工作5年以上的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从事MRI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含博士学历医师1名。至少有2名取得MRI上岗资质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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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置临床科研型、科学研究型MRI:至少有1名从事MRI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含博士学历医师1名。至少有2名取得MRI上岗资质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其中1名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
以上人员均须具备医学影像上岗资质,不包括回聘、兼职和顾问。 二级乙等医疗机构、一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部、诊所不配置MRI。
三、配置MRI数量要求
(一)配置第1台MRI的医疗机构应符合上述基本标准。 (二)配置第2台MRI的医疗机构年门急诊量>120万人次,年出院人数>2万人次,年手术人次数>6000例。原MRI年检查量>10000例,单机日检查量>50例。
(三)配置第3台MRI的医疗机构应为三级甲等教学医院,年门急诊量>150万人次,年出院人数>3万人次,年手术人次数>12000例。原MRI年检查量>15000例,单机日检查量>50例。
(四)配置第4台MRI及以上的医疗机构,年门急诊量>300万人次,年出院人数>4万人次,年手术人次数>16000例。原MRI年检查量>20000例。配置4台以上者,单机日检查量必须>50例。
(五)专科医疗机构、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业务指标要求适当放宽。
第三部分 DSA配置基本要求
一、配置DSA的医疗机构应为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机构,并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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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相应诊疗技术准入。一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部、诊所不配置DSA。为支持社会办医的发展,业务量、床位设置达到一定规模,具有专科特色的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可申请配置DSA。
二、申请配置DSA设备的医疗机构应具有一定的临床规模,其临床各科应具有较高的水平,有完善的神经科、心脏科、介入科或肿瘤科等临床科室,同时应具有放射科、检验科、病理科、麻醉科等临床医技科室。三级乙等以上的专科医疗机构也可配备,但至少应具有放射科、检验科、病理科、麻醉科等临床医技科室。
三、放射科至少有2名具有5年以上DSA工作经验的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从事DSA介入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至少有2名取得DSA上岗资质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上述所有人员不包括回聘、兼职和顾问。
四、配置第1台DSA的医疗机构,年门急诊量>40万人次,年出院人数>8000人次,年手术人次数>2000例。
五、配置第2台DSA的医疗机构应为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机构,年门急诊量>80万人次,年出院人数>2万人次,年手术人次数>6000例。或原DSA年检查量>2500例,或单机日检查量>10例。
六、配置3台DSA及以上的医疗机构,年门急诊量>200万人次,年出院人数>4万人次,年手术人次数>16000例。或原DSA年检查量>5000例。配置三台以上者,单机日检查量必须>12例,或冠脉介入单机日诊治量>30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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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专科医疗机构、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业务指标要求适当放宽。
第四部分 LA配置基本标准
一、本市二级甲等及以上或相应规模医疗机构可申请配置LA,二级乙等、一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部、诊所暂不配置LA。为支持社会办医的发展,业务量、床位设置达到一定规模,具有专科特色的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可申请配置LA。
二、申请配置LA设备的医疗机构应具有一定的临床规模,其临床各科应具有较高的水平,有完善的外科、放射科、病理科、肿瘤科等临床医技科室,符合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设的放射治疗诊疗项目,并设置独立的放疗科,原则上要求设有床位。
三、放疗科至少有2名医师、3名技师和1名物理师。科室负责人应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放射治疗医师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医师执业证书》,并符合执业地点、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的要求。所有业务人员必须接受岗位培训,具有《放射人员工作证》,并取得《大型医用设备(LA)上岗合格证》。上述所有人员不包括回聘、兼职和顾问。
四、配置第1台LA的医疗机构,年门急诊量>40万人次,年出院人数>8000人次,年手术人次数>2000例。
配置第2台LA及以上的医疗机构,原LA日治疗量>50例,医务人员按比例增加。
五、配备CT模拟定位机、剂量验证系统、治疗计划系统等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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