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对于具有国家重点学科、上海市临床医学中心或博士学位授予点的单位,可以增加主要用于临床科研为主的加速器设备配置。
七、专科医疗机构、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业务指标要求适当放宽。
第五部分 SPECT配置基本标准
一、本市二级及以上或相应规模的医疗机构可申请配置SPECT,一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部、诊所暂不配置SPECT。为支持社会办医的发展,业务量、床位设置达到一定规模,具有专科特色的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可申请配置SPECT。
二、医疗机构应有独立设置的核医学科,并具有一定的临床规模,其临床各科应具有较高的水平。医疗机构原则上应有心内科、肿瘤科、内分泌科、消化内科、泌尿外科等临床科室(专科医疗机构除外)。
三、核医学科至少有3名专职医师或技师,并配有熟悉放射性药物的医师或药师。科室负责人应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核医学工作经历并接受相应培训;所有业务人员必须接受SPECT岗位技能培训,取得相应资质或培训证书。上述所有人员不包括回聘、兼职和顾问。
四、医疗机构应配有助理工程师或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设备维护保养和基本修理。
五、SPECT用房及其辅助用房,必须达到安全防护及环保等相应部门检查的审核标准,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
六、如上述各类人员和条件尚未达到要求,应先上报切实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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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配计划。申请配置单位应在领取《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前人员到位,并通过系统培训,取得相应证书。
七、配置第1台SPECT的医疗机构,年门急诊量>40万人次,年出院人数>8000人次,年手术人次数>2000例,或年门急诊量>40万人次;
八、配置第2台SPECT的医疗机构,单机年检查量>3000例;至少有5名具有核医学上岗资质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其中1名具有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九、配置第3台SPECT的医疗机构应为三级医院,单机年检查量>3000例;至少有8名具有核医学上岗资质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其中1名为硕士生导师。
十、配置第4台SPECT及以上的医疗机构应为三级甲等教学医院,单机年检查量>3000例,至少有10名具有核医学上岗资质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其中1名为博士生导师。
十一、专科医疗机构、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业务指标要求适当放宽。
第六部分 乙类设备阶梯配置标准
大型医用设备阶梯分型为科学研究型、临床科研型和临床实用型。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功能定位、医疗技术水平、服务量、学科发展和群众健康需求等因素按阶梯逐级有序对应配置适宜机型。本标准适用范围为本市公立医疗机构申请新增、更新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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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科学研究型
科学研究型指同类设备中的尖端设备,主要用于领先科学研究和临床新技术开发。
配置标准:科学研究型原则上配置在本市科研、临床水平居于前列的三级甲等综合或特定专科医院。医疗机构的相关学科是上海临床医学中心、近三年相关学科曾获省部级科研二等奖以上、上海医学科技奖一等奖或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上的研究工作。
二、 临床科研型
临床科研型指同类设备中能满足特定临床和研究工作需要的先进设备。
配置标准:临床科研型原则上配置在本市临床、科研水平处于领先的三级甲等医疗机构,以及相关学科临床和科研水平达到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同等水平的医疗机构。配置医疗机构近三年相关学科曾获省部级科研三等奖以上、上海医学科技奖二等奖、承担上海市科(教)委重点项目及以上的研究工作或上海市科委自然科学基金。
三、 临床实用型
临床实用型指同类设备中能满足日常工作需要,临床上广泛应用,性价比较高的设备。
配置标准:临床实用型原则上配置在二级医疗机构,以及首次配置该类设备的医疗机构。
四、 具体分型
(一) 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仪(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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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学研究型:128排及以上、双源CT和能谱成像CT。 2.临床科研型:64排及以下。 3.临床实用型:16排及以下。 (二) 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I) 1.科学研究型:3.0T及以上。 2.临床科研型:1.5T。 3.临床实用型:1.0T及以下。 (三) 医用直线加速器(LA)
1.科学研究型:容积调强(旋转调强)放疗设备。 2.临床科研型:图像引导放疗设备、调强放疗设备。
3.临床实用型:常规放疗设备、三维适形放疗设备、立体定向放疗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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