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龄童掉路中积水沟溺毙 物业遭18万索赔
来源:法易社区 发布日期:2006-07-28 13:42:23
中国法院网讯 物业公司在马路中间挖沟却未设安全设施,适逢大雨来袭雨水灌满深沟形成积水沟。当晚,8岁的小男孩桐桐(化名)出门经过沟边时不幸掉落而致溺水身亡。桐桐的父母悲痛之余起诉至法院,要求挖沟的物业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8万余元。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桐桐的父母在起诉书中称,6月的某天晚上九点左右,年仅8岁的桐桐到离家约100米远的小卖部买文具,结果一去就没有回来,家人找了一夜却没找到。第二天凌晨,家人才发现桐桐在离家不远的马路中间的两米深沟内,但是不幸已经死亡。桐桐的父母立即报警。经警方调查,发现桐桐尸体所在的深沟是某物业公司当日下午施工所挖掘的。物业公司在收工后,未在沟的旁边设安全设施和安全标志,恰逢当日下大雨,雨水灌满了深沟。桐桐出门买东西时不幸掉入积满水的深沟内,导致溺水死亡。桐桐的父母认为孩子的死亡是由于物业公司的过错所致,因此,起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楼上装修污水反灌 楼下状告物业被驳
来源:法易社区 发布日期:2006-05-08 09:09:28
中国法院网讯 因楼上住户将装修施工的白灰膏和塑料袋等物倒入主卫排水管,堵塞造成污水反灌,导致郭先生房屋地面墙体污损。认为该事应由与自己有事先约定的物业负责,于是郭先生以物业管理不善为由将其告上了法庭。今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了郭先生诉讼请求。
2005年5月,郭先生入住小区后,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并交纳了一年物业费。双方在“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条款中约定,物业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和管理,污水排放通畅;如物业未达到服务质量约定目标,郭先生有权要求物业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给郭先生造成损失的,物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005年6月9日,因上层住户将装修施工的白灰膏和塑料袋等物倒入主卫排水管致堵塞,使郭先生房屋卫生间的下水道污水反灌,造成屋内地面墙体污损。事故发生后,物业公司对管道进行了疏通并对郭先生的房屋进行了清扫。
2005年7月6日,郭先生起诉至一审法院称,由于物业公司管理不善,致使新房入住之初即发生如此恶劣事故,给自己财产及精神造成极大损失。经双方多次协商解决未果,现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书面说明事故原因及维修结果、公开道歉;赔偿恢复原状损失、违约金、精神损失、物业费损失共计2.3万余元。
物业公司辩称,公司已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应是违约方,且案件不是侵权纠纷,故请求法院驳回郭先生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物业公司负责将郭先生的房屋恢复原状,赔偿郭先生5000元经济损失。物业公司不服,以自己不是排污管道堵塞责任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为由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共用设施设备使用人因使用不当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郭先生所在同一单元上层住户将装修施工的白灰膏和塑料袋等物倒入主卫排水管,堵塞造成污水反灌,导致郭先生房屋地面墙体污损,该损害结果应当由侵权行为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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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先生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有保障污水排放通畅之条款,但郭先生未能举证证明其所受损害系物业公司违约或侵权所致。事发后,物业公司及时对管道进行了疏通并将房屋进行了清扫,已履行了承诺的义务,因此物业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电梯不开病患业主死亡 物业被索赔40万
来源:法易社区 发布日期:2006-03-15 16:48:55
中国法院网讯 居住在16层的张福居凌晨3时40分左右突然发病,需紧急抢救,但因电梯司机不在,张福居无法下楼,最终死亡。张福居的老伴和子女以北京亿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违约,导致患者错过了最佳的抢救时机为由,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近40万。此案将于3月17日上午9时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安贞法庭宣判。
原告诉称,死者张福居住在朝阳区安贞西里某号楼16层,房屋及配套设施由被告进行物业管理。2005年3月2日凌晨3时40分左右,张福突然发病,需要紧急抢救,必须使用电梯下楼。死者之子跑到该楼108室电梯司机值班室找电梯司机,室内无人。死者之女打电话给999急救中心,同时拨打被告在一层电梯口处设臵的标识牌中的电梯监督电话,被告知值班室没有电话,且值班室已经移至别的楼。死者之女又跑到别的楼,值班司机又不在,电梯的钥匙也被值班人员一并带走。999急救中心救护车于4时03分到达楼下,但因电梯不开,张福无法下楼,救护人员只好走上16层进行了简单的临时抢救。死者之子多次催促其他的值班人员才得到了电梯司机的电话。经多次电话催促,4时50分电梯司机才赶到了小区。
原告认为,从寻找电梯司机到打开电梯用了将近一个小时的时间,错过了最佳的抢救时机,导致了张福的死亡。被告作为物业管理企业,应按照约定提供电梯服务。被告未按约履行,致使张福在病情危急的情况下无法使用电梯导致死亡,应予赔偿。据此,原告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丧葬费14836.8元,死亡赔偿金265842.6元,精神抚慰金10万元。
业主掉进污水井 物业施工方遭索赔
来源:法易社区 发布日期:2007-01-26 11:05:39
中国法院网讯 郭女士在自家小区散步却突然掉进污水井摔伤,近日,她将小区物业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及施工方中建一局华江建设有限公司、中建一局华江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起诉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万元。
50岁的郭女士起诉称,2006年12月7日晚上,原告在居住的小区内散步,突然掉进了一口污水井,当时井口没有井盖,井口上面仅放着一层薄木板。由于天色较黑,薄木板看上去很像是地板,并且井口周围也没有任何警示标志,原告以为是地板就踩了上去,没想到刚踩在上面就掉进井内,造成原告左腿膝盖骨折,右手指及髂骨骨裂。
事发后,原告找到物业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在该地施工的被告中建一局华江建设有限公司、被告中建一局华江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要求索赔,但均遭到拒绝。
原告认为,被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小区内行人过往通道的危险地段设臵警示标志或者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而被告中建一局华江建设有限公司、中建一局华江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的危险地段应当设臵明显的警示标志或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以保证行人的安全。但三被告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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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尽到其安全保障义务,应负有一定的责任。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万元。
上海一业主没拿到钥匙拒交物业费被判胜诉
来源:法易社区 发布日期:2006-12-29 10:04:19
上海市民张先生购买的房屋建成后,物业公司一直没有通知他去领房屋钥匙,却没有忘记催促他缴纳物业管理费,并将张先生起诉到法院。不过,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张先生未实际取得房产的占有、使用权,不必缴纳物业费。
张先生一家从开发商处购买了小区商业用房后,将房屋产权过户至自己名下。去年6月1日,经开发商通知,张先生一家去物业公司办理房屋的入户交接手续,在物业公司签了记载着物业管理费标准的备忘录,并记下了联系电话,但物业公司没有将房屋钥匙交给张先生一家。后来,物业公司再也没有通知张先生一家去领取房屋钥匙,致使他们至今未取得该商业用房的占有、使用权。之后,物业公司通知张先生一家缴纳物业管理费,而张先生一家以房屋未交付而不愿支付。由此,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张先生支付物业管理费7710元和滞纳金5412.42元。
张先生辩称,去年6月1日,他们虽然签了“备忘录”和“联络单”,但物业公司说开发商给物业公司的材料不全,无法帮他们办理入住手续,一直到起诉时止,公司再没有通知他们去办理入住交接手续,至今房屋钥匙仍在物业公司处,房屋在物业公司的控制下,他们没有实际取得房屋的占有、使用权。
法院认为,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与不动产的实际交付是不同的概念。所谓“实际交付”应理解为义务人将房屋钥匙交付所有权人,使其取得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权。因此,物业公司以业主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为由,认为房屋已经实际交付,显然是错误的。
法院同时认为,物业公司负有交付房主钥匙的义务,应积极地履行义务。而在本案中,物业公司消极的不作为行为,导致了房屋钥匙至今尚在其处,未完成交付房屋的义务,有违法律的规定。
来源:新华社
烟花蹿入高楼 物业公司被判赔偿住户损失
来源:法易社区 发布日期:2006-12-18 16:52:17
烟花蹿上高楼引发火灾,小区多户人家遭殃,肇事者是谁却至今是谜,那么火灾所造成的损失该由谁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18日判决物业公司赔偿40%的损失。
今年1月29日零时,狗年的钟声刚刚敲响,在杭州市西湖区沁雅花园住宅小区内,因多户业主燃放烟花爆竹,空中散开的火星落入小区16幢1602室的西南阳台,引燃放在阳台上的纸板箱。
消防部门接警后,在几分钟后到达现场,但因为小区内消防通道堵塞,而其他通道上停满了车辆,消防车无法到达起火点。在救火过程中,消防人员又发现楼道内消防栓的水压不够,无法出水,在启动了增压水泵后,消防栓才开始出水作业。
由于无法及时灭火,1602室的火势逐渐蔓延到楼上的1702室,烧毁了1702室房屋内的空调、门窗等物品。而火灾发生时,1602室和1702室都无人在家,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的肇事者也无法查明。
今年3月,17楼的业主李某将物业公司和16楼的业主周某、承租户赵某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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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认为,小区的物业公司疏于管理,致使消防通道堵塞,同时由于其对消防设施维护不力,最终导致对1602室的救火延误,进而殃及1702室。
李某还认为,赵某承租1602室后擅自改变住宅用途,堆放大量易燃物品,加重了火势。1602室的业主将房屋出租后监管不力,因此三方都应对火灾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业主周某将1602室房屋出租,而承租人赵某在屋内堆放样品鞋的行为不在法律禁止范围内,火灾的发生无法预见,他们对火灾的发生也不存在过失、过错,因此李某要求房主周某和承租人赵某对其损失负责依据不足。
法院同时认为,火灾的直接责任人是燃放烟花者,但无法查明,物业公司对此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此外,由于物业公司管理不到位,延误了救火的时机,使火势蔓延至李某房内,物业公司虽然不是直接的侵权人,但它没有尽到物业管理的职能,导致损失扩大。
鉴于以上原因,法院酌情确定物业公司承担1702室业主李某的经济损失64920元的40%,即25926元。
业主被杀保安见死不救 物业被判赔偿6万余元
来源:法易社区 发布日期:2006-12-18 08:44:16
小区业主在小区内被人用刀刺死,在场的保安被死者的家属指责既未制止,也未及时报警。 记者上午获悉,北京市一中院二审判决物业公司应赔偿死者家属6万余元。
判决后,物业公司表示将继续申诉,称保安服务当时已委托给北京振远护卫中心,公司不应为此事背上“骂名”并承担任何责任。
据悉,去年6月3日深夜,海淀区玉海园小区业主张锐回到小区时,在小区里与他人发生冲突。后对方用刀将张锐刺伤,致其失血性休克而亡。
事后,张锐的父母称,事发时值班保安张永强目击了全过程,但因为害怕悄悄离开了现场,既未上前阻止,也未报警或拨打急救电话。
为此,张锐的父母以物业公司未尽职责为由,将北京市玉海辉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案件经媒体报道后,曾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
审理后,一审法院基于保安的上述行为,认定物业公司在履行保安服务过程中存在过错,应在其能够防止侵害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判决物业公司赔偿6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玉海辉物业提出上诉。该公司认为,根据有关规定,经济适用房的业主不享受24小时保安服务。因此,该公司在事件中没有未尽职责的地方。同时,事发时张锐家已经拖欠了一年多的物业费,也不应享受物业服务。
经过审理,二审法院终审维持原判。玉海辉物业表示,将继续申诉。该公司称,除上述理由外,从去年5月25日至今年5月24日即案发期间,该公司已将保安服务委托给北京振远护卫中心第六支队负责,因此该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更不应该为此背上社会舆论的“骂名”。
女业主家中被奸杀 物业被判赔偿1.5万元
来源:法易社区 发布日期:2006-11-14 11:14:28
孙女士在自家被人奸杀,由于凶手没有赔偿能力,家属将物业告上法院,索赔56万元。 昨天,一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物业赔偿15000元。 业主在家中被奸杀
2004年5月17日,家住大兴区郁花园小区的孙女士,与自称要租房的梁某约好上门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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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在孙女士介绍住房情况时,梁某将孙女士强奸。之后,梁某因担心其罪行败露竟将孙女士掐死。
孙女士从加拿大回国探亲时间并不长,她的意外被害给家人带来了极大悲痛。一年后,梁某被北京市一中院以抢劫罪等罪名判处死刑,附带民事赔偿36万元。去年11月份,梁某被依法执行死刑。可是,由于凶手梁某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孙女士家遭受的经济损失根本无法得到补偿。
家属将物业告上法庭
今年3月,孙女士的丈夫吴先生将小区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20万元及经济损失36万元。
吴先生认为,物业应当保障业主在小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他所交物业费中的保安费是物业按照封闭式小区的标准收取的,服务标准中对进出小区可疑人员的盘查,对车辆进行的管理都有规定。然而由于物业疏于管理,致使妻子被害,因此物业应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称只管“公共秩序”
在此案审理期间,郁花园的物业公司否认对此承担任何责任,物业公司辩称,孙女士的死亡完全是由于梁某的犯罪行为所致。小区物业只能对小区公共区域的秩序进行维护,无法对业主房门内的秩序进行维护。 法院判定物业担责
由于有证据证明,案发前后小区保安监控系统处于停用状态,保安没有对外来人员进行登记。法院据此认为,小区有过错,因此应承担补偿责任。而业主孙女士允许梁某进入自家房内,使物业的防范能力降低,因此要求物业公司负全责并不妥当。据此法院酌情判决小区物业公司赔偿死者家属15000元。(相当于3%) 来源:华商网-华夏时报
新居\水漫金山\楼上和物业赔偿
发布日期:2006-10-23 14:23:44
中国法院网讯 安徽省马鞍山市居民刘先生精心装修完新居,正满心欢喜地准备乔迁时,不料新居因下水道堵塞“水漫金山”,损失惨重,刘先生遂将物业公司和楼上住户一齐告上法庭。10月23日,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物业公司赔偿刘先生各项经济损失的50%,楼上四户各赔偿10%。
刘先生的新居位于马鞍山市某小区二楼。2005年9月,刘先生领取新房钥匙后开始装修,当年11月装修完毕。经过一段时间的通风,刘先生正准备择日乔迁时,不料于今年2月20日发现新居被淹,脏水四溢。经查看,新居卫生间、洗脸间下水处不断有水外溢。后物业公司会同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对下水管道进行了疏通,清理出塑料袋、头发、碎石等生活、装潢垃圾。此事件共造成刘先生各项经济损失6328元。
刘先生认为,自己新居被淹是因楼上各户在装潢和居住过程中随意向下水道投放装潢、生活垃圾,加之物业公司未及时检查、清掏管道和化粪池所致,因此物业公司和楼上各户要共同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而刘先生的楼上各户认为,物业公司对公共管道有维修义务,物业公司未尽责,因此应由物业公司赔偿。物业公司则认为,刘先生的损失是由楼上各户乱投垃圾于下水道所致,并且刘先生未及时发现也是其中原因,物业公司应不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先生新居被淹是因下水道被装潢和生活垃圾堵塞后,使楼上生活用水从刘先生家溢出所致。刘先生楼上四户不能证明其未使用下水道,因此对下水道堵塞均存在过错,应向刘先生承当相应赔偿责任;物业公司未及时对管道和化粪池进行检查和清掏,系疏于管理,亦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刘先生本人也不能证明自己未使用下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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