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对下水管道的堵塞也应承担一定责任。遂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刘先生损失的50%即3164元;楼上四户各赔偿10%即632.80元,并互担连带清偿责任。
铁井盖上烧情书受伤 无过错物业要为\公平\买单
发布日期:2007-06-04 09:25:11
中国法院网 一男子好心为师父在小区化粪池的铁井盖上烧情书,不料池中的气体受热发生爆炸,“轰”的一声,气体炸飞铁井盖,把男子的脸砸扁。男子伤愈后向物管公司索赔无果,遂诉至法院。6月1日,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奇异的人身伤害案。 今年1月8日晚上8时,现年32岁的江油市民马淦水到江油一小区某茶坊去为今年51岁的师傅干杂活。马淦水到楼下的垃圾桶旁倒废纸篓时,看到里面有几张字纸,一看,是师傅的旧日情书。马淦水怕被拾荒人员捡去外传,就打算烧掉。
因刚才下过阵雨,地面水汪汪的。马淦水环顾四周,唯化粪池的那个铁井盖是干燥的。马淦水就走过去,蹲在铁井盖边,掏出打火机烧旧情书。烧完最后一页情书,马淦水站起来正欲走,这时只听“轰”的一声,铁井盖突然飞起,犹如一个大铁饼,不偏不倚正好砸到马淦水的脸上,致使他仰面跌倒!马淦水的惨叫惊动了其师傅王某,王某连忙跑下楼把马淦水背到附近的医院去抢救。
经诊断:马淦水鼻骨、筛骨、右侧眶外壁、右上颌骨均发生粉碎性骨折;右眼视神经挫伤水肿。住院2天后,因伤势过重,转入绵阳市中心医院继续治疗。绵阳市中心医院诊断为:右眼球钝挫伤,右眼视神经损伤,右眼外伤性瞳孔散大,脑震荡,左膝关节皮肤裂伤,右侧上颌骨前后内侧壁、右眶外侧壁骨折,左眶内侧壁、筛板、鼻骨骨折。住院治疗1月方愈。后经法医鉴定,马淦水的损伤为9级伤残。
马淦水认为他是因小区的建筑设施遭受的人身损害,作为小区所有人和管理人的绵阳市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遂向绵阳市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索赔。但公司认为马淦水的损伤完全是自找的,跟公司无关,“公司在化粪池旁边设臵垃圾桶只是供居民倒垃圾的,并不是叫你烧垃圾。乱烧垃圾污染空气。你烧垃圾也就罢了,为什么化粪池的铁井盖上去烧?完全咎由自取!”马淦水遂把公司告上法庭。
6月1日,江油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这是一起物件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纠纷案。对于这起事故的发生,被告绵阳市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并无过错或过失化粪池的设计及铁井盖的安装均符合有关标准,被告在事发前1个月还对下水道及化粪池进行了清淤,被告已尽到了合理限度内的管理职责。而作为受害人的马淦水也无过错或过失:马淦水在倒垃圾时对其中的不宜外传的字纸进行焚烧,符合人们的日常生活习惯,铁井盖因受热爆飞不是人们仅凭生活经验就可以判断的,尽管热胀冷缩的道理众所周知。所以,对这起意外事故,原被告双方均无过错,但原告马淦水确实在事故中遭受了严重的人身损害,依据公平原则,被告应对其予以一定的补偿。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马淦水在事故中发生医疗费7353.02元、误工费1440元、护理费54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80元、交通费100元、残疾赔偿金37400.40元、鉴定费500元,合计47513.42元。被告绵阳市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补偿马淦水2.5万元。
业主家中失窃 告物业公司赔偿损失败诉
发布日期:2007-05-18 15:3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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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5月1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业主董先生家中被盗起诉物业公司要求赔偿被盗损失的物业管理纠纷案。
2006年9月7日,原告董先生下班后,发现其住所位于海淀区新新家园的房屋被盗,经警方初步侦察认定,罪犯于当日下午3至5时撬窗入室进行盗窃。原告住所位于该楼1层,入住时曾要求安装防盗门窗,但被告物业公司却以小区保安措施完备,不同意业主安装。案发时,小区每楼1名保安的配制变为4栋楼1名保安,楼内报警电话也早已过时未及时更新,甚至到警方进入小区调查时发现,室内红外防盗系统也不能正常使用,小区公共安全监控装臵形同虚设,没有案发时记录,给案件侦破造成很大困难。
原告认为,海淀区新新家园属于高档住宅小区,作为小区的管理者,物业公司没有保障业主人身财产安全,没有履行物业合同的义务,造成原告重大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现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原告被盗的1500元美元、8000元人民币及价值3万元的首饰。 法院经审理认为,董先生主张案发时物业公司将每楼1名保安的配臵变更为四栋楼配备1名保安,室内红外防盗系统不能正常使用,但均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万泉新新家园房屋装修管理规定》规定严禁以任何形式封闭阳台、露台,严禁在房间、窗户外侧安装任何物件,该规定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属有效。同时物业公司为业主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中所包括的安全保卫服务内容为小区范围内公共区域的安全保障,并不包括业主住房内的财物保管服务,不能苛求物业公司的保安服务能够防止一切盗窃案件的发生。业主也应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在不能安装外部防盗窗的前提下,亦可采取安装内臵防护装臵等安全防护措施。未安装防护措施而导致财产被盗的后果不应由物业公司公司承担。
物业公司曾先后两次向业主委员会反映监控器老化,无法有效监控的情况。但业主委员会回函称此事未得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暂缓解决。物业公司已尽到提示义务。同时,监控录像虽然可以在案发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但作为潜入业主家中进行盗窃的侵权人并不必然知晓小区监控设备出现故障。因此,法院认为监控录像的存在与否与第三人侵权行为是否发生并不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监控设备不能正常发挥作用的后果不应物业公司承担。综上,法院认为董先生主张物业公司没有履行物业合同义务,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其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被盗物款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物业多方服务惹官司 私开业主信箱要道歉
发布日期:2007-04-02 13:56:00
中国法院网讯 每月不定期地开启小区业主的信箱,为业主清理广告资料、投递信件,一直是上海某物业管理公司为业主服务的一个项目,最近该物业公司却为此惹上了一场侵权官司。业主王先生以私开业主信箱,侵犯业主权益为由将物业公司告上法院。日前,黄浦法院审理该起鲜见的侵权纠纷案并作出一审判决:物业公司向业主王先生赔礼道歉。
上海市西藏南路上的一知名小区,几年来一直是由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物业管理。2006年9月15日上午,业主王先生发现物业管理人员未经小区业主的同意,在逐一开启设在小区大堂内的业主信箱,取走信箱内的广告资料,同时发现自己信箱内的资料也被管理人员拿走。王先生于是当即对管理人员进行了制止和质问。为此,引发了一场侵权纠纷。事发不久,王先生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物业公司对私开信箱的行为书面赔礼道歉,承诺今后不再发生类似侵权行为,并要求物业公司在小区内张贴告示消除影响。 然而,在法庭上物业公司却认为,每月不定期开启业主的信箱,是物业公司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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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服务内容,目的是帮助遗失信箱钥匙的业主应急提取邮件或修理信箱、投递报刊信件等,同时也为业主清理信箱内的垃圾广告资料。此项工作做了已近3年,从未有业主提出异议,也未发现业主的信件有遗失的情况。尽管如此,事发当天物业公司在小区内贴出了告示,表示今后不再私自开启业主信箱,此后,物业公司又向王先生送交书面致歉信,再次向王先生道歉并承诺不再发生类似的情况,但遭王先生的拒收。
黄浦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作为物业管理公司,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向业主提供正当合法的服务。现被告物业公司在没有征得业主王先生的同意,私自打开王先生的信箱取走物品,显属不当,王先生有权要求物业公司赔礼道歉和承诺不再发生类似情形,对此项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至于王先生要求物业公司在小区范围内张贴告示消除影响的请求,由于王先生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物业公司私开信箱的行为与王先生所称的名誉权受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法院难以支持。据此,法院最后判决,物业公司向王先生赔礼道歉。
保安履职受伤 物业公司赔偿八万
发布日期:2007-02-15 16:26:20
中国法院网讯 2月15日,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物业公司保安状告物业公司劳动争议案,在法院主持调解下,物业公司赔了受伤保安八万元。
2004年11月,姜堰市某物业公司招收赵某从事小区保安工作。2005年2月27日下午4时许,赵某在小区大门口值班时,发现有一辆拖拉机欲驶入小区,遂上前拦阻。交涉过程中,赵某左袖不慎缠入拖拉机转动的皮带里,导致左桡骨开放性骨折、左肘关节内骨折、左尺骨基突骨折。
2005年8月,赵某经泰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七级。同年9月,姜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赵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受伤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应为工伤。而物业公司认为赵某是自残,不构成工伤,不同意给赵某落实工伤保险待遇。2006年11月,赵某向姜堰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物业公司需向赵某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医疗费等合计10万余元。
物业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姜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不给予被告赵某工伤待遇。鉴于年关将至,为化解劳资矛盾,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姜堰法院受理后,迅速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庭进行调解。主审法官分别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思想疏导。在法官精湛的说理、公正的调解下,四个小时后,双方当事人达成上述协议。
女子电梯间被劫杀 家属告大厦物业索赔45万败诉
发布日期:2007-09-17 11:16:30
中国法院网讯 北京人李珍(化名)在公司大厦电梯间被人抢劫杀害,其家属将大厦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45万余元。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李珍家属的诉讼请求。
李珍是一名公司的会计,2006年10月的一天,她在银行取钱后返回公司途中,在公司大厦电梯间被人抢劫杀害。该大厦是由李珍的公司租赁的办公场所。事发后,大厦物业公司的经理当即拨打110和120报案,并封锁了该大厦。此案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察,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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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侦查中。
李珍被杀害后,其丈夫和女儿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称该公司的保安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犯罪嫌疑人随意进入大厦,致使李珍在电梯间被人抢劫杀害,且当时在该大厦整个建筑物特别是电梯间没有安装录像监视设备,致使至今无法确认犯罪嫌疑人,该公司的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具有明显的过错,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共计457549.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李珍的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物业公司的《保安岗位职责》,该大厦并未实行对进出车辆及人员进行登记的完全封闭管理制度,因此,该大厦不同于单位的内部办公区域,它是在物业公司控制之下向公众开放并不得无故拒绝公众进入的相对开放区域。此种环境下,具有相应民事行为的公众在维护自身安全上负有观察、注意、自我保护的自警义务;而且物业公司不是国家的强制机关,其财力、精力有限又缺乏强制力的保障,因此,物业公司对大厦的防范和控制力度是有限的,其保护公众免收意外侵害的义务必须有所限制。本案中,物业公司对大厦进行了正常的巡视,发现李珍被害后,立即封锁现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对该事件进行处理并对李珍进行了救助。故物业公司已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关于录像监视设备,物业公司与承租人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并未约定必须安装录像监视设备,且录像监视设备与本次意外事件的发生并无直接因果关系,故物业公司在旅行职责时并无重大瑕疵。李珍的死亡是由于犯罪分子实施的犯罪行为直接作用造成,物业公司对此损害结果的发生并未实施违法的加害行为,原告一方又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时物业公司的保安人员存在重大瑕疵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判决原告承担所有的诉讼费用。
业主汽车被盗 物业没有监控记录被判部分赔偿
中国法院网讯 业主在汽车被偷后发现小区物业没有监控记录,认为停车管理方面存在疏漏,因此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自己的购车损失。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宣判,认定物业公司对业主车辆的丢失未尽谨慎的注意义务,应当承担部分损失。 原告李先生称,在2004年自己购买了车牌号广本雅阁小汽车一辆,买车后,即在小区内停车位停放车辆,按年度支付停车费。2006年3月16日,原告向物业公司支付了2006年3月23日至2007年3月22日期间的车位费1600元整。在2006年10月29日凌晨,汽车被偷,原告遂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当向物业公司询问、交涉时,物业公司却对盗窃事件毫无线索,也没有任何监控记录。后,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规定,扣除相应免赔率,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金,其余车价款未得到保险赔偿。该车辆至今未找回。此外,原告为购买该车而支付购臵税,也造成了经济损失。李先生认为,根据有关规定自己的损失为91909元。而自己所在小区是由独家进行物业管理,双方之间构成物业服务关系。自己的车辆在此长期停放,并交纳了停车费用,物业公司有义务对停放的车辆善尽安全监控之责。由于物业公司未尽看管责任,致使停放的汽车被盗,给自己造成经济损失,故要求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91909元。
被告物业公司辩称,李先生不能以报案为依据证明车辆丢失。李先生报案后,公安机关正在调查中,尚没有结论,公司不能确认李先生的车辆是在被告公司所管理的小区内发生丢失。本案应为刑事案件,只有在公安机关查获破案,作出结论以后才能明确事实经过,然后才能再进行审理。李先生的车辆被盗窃,盗窃人是侵权人,同时也应是李先生损失的赔偿人,而不应是物业公司。物业公司确实收取原告每年1600元的车位费,李先生仅以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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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起诉被告公司赔偿,法律依据不足。李先生的赔偿要求没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故不同意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是李先生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李先生向物业交纳车位费后,物业公司应履行在监控范围内停车安全谨慎的注意义务。物业公司未有相应的监控纪录,在停车管理方面存在疏漏。因物业公司对李先生车辆的丢失未尽谨慎的注意义务,故对李先生车辆的丢失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现李先生起诉,要求物业公司赔偿相应损失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但对其过高要求不予支持。物业公司不同意李先生合理诉讼请求的辩解不能成立。最后,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李先生车辆丢失损失二万元。
消防通道被堵消防车难以施救 受损业主状告物业
来源:法易社区 发布日期:2007-06-26 16:38:00
中国法院网讯 消防通道变成了停车位,小区内发生火灾后消防车难以施救,受损业主认为物业管理混乱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7万元。6月26日,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
2007年5月27日星期日上午10点左右,苏州市四季晶华一房屋内火光四射,6幢301室起火。消防车赶到时,由于小区内道路及消防通道被停放的车辆占道堵塞,消防车一时无法进入,无法靠近火灾现场进行扑救。后,消防人员采取紧急措施使用6幢楼下的消防栓,但结果却因为消防栓的水压不足以上到二楼,令施救人员束手无策,火势蔓延,将房内所有物品烧成灰烬。
2007年6月26日,业主周先生将物业公司推上了法庭。周先生认为,火灾虽然是由本人室内引起,但如果能够得到消防人员的及时扑救,损失不会扩大到如此程度。目前自己已经损失13万元。而造成消防车不能进入火灾现场的真正原因,是由于道路、消防通道受堵所致。这都是由于物业公司管理混乱,不履行职责所致,因此要求物业公司赔偿7万元的财产损失。 你认为如何处理?
前世乒冠军江嘉良家中失窃奖杯被盗 物业过错赔偿
发布日期:2007-10-25 14:05:00
中国法院网讯 前世界乒乓球冠军江嘉良因住宅被盗遗失数枚金牌,而向物业及开发商索赔15万元。10月25日13时30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陆家嘴法庭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第一被告上海证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赔偿原告江嘉良夫妇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元,对江嘉良夫妇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06年8月,著名乒乓球运动员江嘉良和妻子吴玉芳(曾获得百花奖影后)所居住“水清木华”小区发生多起盗窃案,由于江家当时正巧家中无人,很多贵重物品被“洗劫一空”。8月23日,江嘉良夫妇回到家中,立即发现心爱的奖章奖杯被人偷走,两人立刻报了警。“当时被偷走的有国务院颁发的全国先进工作者奖章、洲际乒乓球比赛金牌4块,还有西藏天珠手链、铂金项链、黄金项链、宝石吊坠、钻戒等等。”吴玉芳回忆被盗物品心疼万分。 9月14日,公安部门抓获了小偷徐某,并将查获的赃物退还给江家,但江嘉良夫妇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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